03.05 如果一个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最后结果如何?

苗的准


如果这种情节描述是真实的,肯定会对杀人犯的最终量刑有所帮助。救了10多个人,说明其人性尚未泯灭,人身危险性不大,属于可以从轻的情形。


很多网友一看到这样的问题,都觉得这样的问题过于理想化。毕竟现实中真的杀了人,那肯定是穷凶极恶的罪犯偏多。基本上不会有这么良好的品质还会救10多个人。除非其失手杀人,而本性不坏,逃亡过程中反而做了好事。那我就有个疑问,那他为什么不去自首呢?

在题目中假设的前提下,我们来讨论。刑法上规定的立功情形,指的是罪犯到案后,检举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判刑后,有发明创造或者舍己为人的情节。但是在逃跑过程中 ,是无论如何跟立功是扯不上边的,更不可能是有重大立功表现而予以减刑。

如果罪犯真的救了十多个人,那么也不会任何作用都没有。可以作为量刑考虑的一个情节,即认为该罪犯人性未泯,社会危险性不大,在量刑的时候综合予以考虑,说不定就从死刑立即执行,变成死刑缓刑两年执行。


律师独角兽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从刑法第78条规定,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几十个人的生命,那这个行为可以属于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救人的行为,应当属于重大立功行为。

但是呢, 立功有一个时间点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立功的规定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所以立功是存在时间限定,需要到案之后实施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申913号再次重审并确定这个时间点,认为犯罪分子到案是认定构成立功的时间起算点,到案的标准应当与投案自首的到案保持一致。到案前实施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法定量刑情节意义上的立功。

所以,即便其救了十几个人,但因为其属于在逃犯,并未到案,实施的这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行为。当然,这些行为可以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悔罪的表现以及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认定标准,由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叶律师


法润金沙简要回答!

该问题实际涉及到杀人犯能否认定为立功的问题。根据《刑法》第6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立功是一项刑罚裁量制度,对认定为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5条的规定,立功的表现包括: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因此,杀人犯救了十几个人生命的行为属于立功表现。

那杀人犯在逃跑路上救人的行为是否就属于《刑法》第68条规定的立功呢?对此,其实刑法理论上是有争议的。对立功表现的发生时间采纳不同的标准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68条,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就应当认定为立功。因此,按此观点,此处杀人犯应当认定为立功,且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5条将立功表现的时间限定在了犯罪分子到案以后,只有在犯罪分子到案后法院判决前的立功表现才能认定为立功。按此观点,此处杀人犯罪嫌疑人尚未到后,虽其有立功表现,但仍不能认定为立功。对此,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和惩恶扬善,也更符合《刑法》规定立功制度本意。此处对杀人犯按立功处理为宜。

以上回答,欢迎点评!法润金沙严肃理性分析解答法律问题,欢迎关注交流!


法润金沙


这个是不是真实的事件?一个杀人犯在逃跑的过程中又救过十几个人的生命?既然是一个肯舍命救人的人,说明这个人是一个好人,是一个有正义感的人?是一个善良的人!那么针对这个案件,就应该实事求是地全面考量这个人的本质!首先要分析判断他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如果是无端故意杀人,那就应该按照法律条款判决,只是需要参考事后救过十几条生命的立功表现,采取减少部分刑事责任。如果是过失杀人可以参考责任与功劳互补。问题的关键是看他杀死的是什么样的人,如果他是见义勇为被迫杀死不法分子,不但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大力表扬才对。总而言之,法律应该惩治不法分子!打击黑恶势力!保护好人,保护正常人,保护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的人!


用户20976798388


功是功,过是过。有罪当罚,有功当奖,但是不能混为一谈。

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几个人的性命,这虽然是非常难得的。但是救他人性命,并不能折抵其杀人的罪过。

按照《刑法》第1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是一种重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一个人故意杀害他人,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不论这个人在以前是多么的有功,或者在以后是多么的表现勇敢?都不能抵消其杀人的罪过。

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10多个人的性命,这说明杀人犯一方面犯下重罪,另一方面良心未泯,仍然救了其他10多人的性命。

对于这一种情况,在对该杀人犯量刑的时候,可以作为一种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对于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又救了十多个人的这一事实,就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具体判处杀人犯刑罚的时候,是可以减轻处罚的,至少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法重情深


哪怕你没有杀人,就光救了人,你也不会有得到任何奖励。

做一百件好事,永远抵不了那一次污点。


十个男儿九粗心



缘聚千里95539902827


无论救过多少人,还是杀人后救了多少人,故意杀人情节恶劣都会判死刑。法不容情,功不抵过。


迷数827


杀人犯,看杀的什么人,为什么杀,它的前因是什么?如果是自卫杀,无奈杀,欺负到家的复仇杀这些应可原谅轻判。至于救七八十来个人应表彰,表扬,奖励!功是功,过是过。是非应分明。


芲穹展翅


首先要看杀人犯过错是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了,如果是前者的话应该会轻判或是判缓,后者来说无论功有多大,该负责的要负责,该还的必须还,国家法律要追究你,当然法律最后还是有人情,人性化。判个无期或其他更好的量刑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