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2018年農村房屋宅基地聽說可以自由買賣了,需要些什麼條件?

王風水豐


宅基地只能在本村民組織內合法轉讓,沒有買賣一說!有些信息是虛假的,切莫聽信謠言!

我們看看法律的規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註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准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准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騙取批准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再看看相關規定:

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由以上法律法規可以看出,宅基地是不可以買賣的!網上的傳言是於法無據的。有的人會拿所謂的“改變政策”說事,其實,這是誤導公眾!就一個國家而言,法律大於一切!在沒有修改法律之前,不可能有所謂的“政策”出臺!即便是修改法律,也不是一天兩天就可以做到的!所以,作為公眾,一定要有辨別信息真假的能力,否則,吃虧的會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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