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为规避限购政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处理?

为规避限购政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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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限购政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处理?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日,甲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的房屋,房价款260万元,房屋面积89平方米。

同日,两人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因根据南京市限购政策的规定,甲无购房资质。若出现甲因无购房资质而无法办理过户原因时,甲可以将房屋另行出售,房屋的出售价格高或低于合同价格均与乙方无关。

后因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出现争议,乙方无奈将甲方告至法院,请求解除案涉的房屋买卖合同。

同时甲方提起反诉,要求乙方按约定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有购房资格的丙方(系甲方朋友)。

法院裁判:

判决解除案涉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驳回了甲方的诉求。

为规避限购政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处理?

律师分析:

一、案涉合同究竟有效还是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那就此我们来分析下案涉的合同甲乙双方均已明知甲方是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所以该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同时因为案涉房屋非保障性住房,所以也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另外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非法目的,甲方的目的在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进行入住,所以本质上不属于非法目的。

那么是否属于最后一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首先限购政策系地方性规定,不属于行政法规,更不属于法律,自然该合同也未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以,案涉合同应当是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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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既然是有效合同,该怎么处理?

既然案涉的合同是有效合同,那是不是意味着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令将房屋过户至丙方名下呢?

答案是显然不能的,如果真的可以这样操作,那地方颁布的限购政策显然就等于被此种合同架空,自然限购的目的也就不能实现。

那该种合同既然有效又不能履行,那该怎么处理?

首先针对此种合同,《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种解除系法律赋予的权利,无需对方同意即可履行的法定解除权。

故而,为了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客观事实上其已经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应当认定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所以在当事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意欲借名买房的合同发生纠纷时的合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求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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