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关乎每个人:加班、加班时间、加班工资核心规定解析

《劳动法》中对于加班的核心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加班时间、加班工资核心规定解析

——这几条是有关加班时间及加班费标准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

  1. 通常情况下,企业安排加班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2.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要“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且“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 只有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时,安排加班才不受前述时长的限制。

换句话说,不是企业想安排加班就可以安排;也不是只要依法支付了加班费安排加班就是合法的。近年来,企业因“有钱任性”安排员工超时加班,实践中被劳动行政部门处罚的情况逐渐增多,需要引起注意。劳动者角度而言,对于企业超时安排加班的,有权进行举报、投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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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北京大学硕士,在诉讼和非诉业务方面均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曾担任法务总监多年,近20年法律工作从业经历,因认真、严谨、务实广受委托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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