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3 巴州区法院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七青年聚众斗殴被判刑

巴州区法院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七青年聚众斗殴被判刑

近日,巴州区法院对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公开进行了宣判,又一次向黑恶势力亮出了正义之剑。

巴州区法院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七青年聚众斗殴被判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郭某、候某某、明某某、陈某某、周某、佘某某系巴中籍人,均为90后。 2017年4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候某某和朱某(在逃)一同前往巴州区草坝街半糖网吧上网,路遇张某、何某某,双方因言语发生误会,王某某遭到何某某无端打骂。

巴州区法院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七青年聚众斗殴被判刑

王某某心里不服气,即电话联系郭某让其带钢管前来,并让候某某联系明某某前来,后又与候某某一起下楼寻找何某某。两人下楼后遇见何某某等人,便上前追赶,王某某用木凳砸向何某某,何某某摔倒后逃走。逃跑中,何某某给被告人周某打电话称自己被人砍伤,周某便邀约在一起的向某某、吴某一同前往约架。王某某、候某某返回半糖网吧楼下时遇见持钢管前来的被告人郭某、明某某,此时朱某、安某也刚好从网吧下来。张某等三人听说何某某被打伤,携刀前来报复,与王某某、朱某等人发生打斗,朱某、王某某被砍伤。张某等人离开后,朱某某从半糖网吧下来,与被告人王某某、候某某、郭某、明某某、朱某以及安某汇合,又分别电话联系了被告人佘某某、陈某某。后行至巴中市高级中学对面美怡诊所时,发现何某某等人在诊所内治疗,何某某也发现了郭某等人,便与向某某、吴某、周某、扎某等人上前围堵。向某某抓住朱某某并实施殴打,吴某上前帮忙,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中,被告人王某某、候某某、朱某、郭某、陈某某轮流使用钢管对向某某、吴某实施殴打,陈某某亦被扎某等人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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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朱某本次人体损伤为轻微伤,向某某本次人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郭某、候某某、明某某、陈某某、周某、佘某某为报复他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第292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某、候某某、明某某、陈某某、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悔罪,依法应当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在另一犯罪刑罚没有执行完毕又犯新罪,依法应当依据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佘某某拘役六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 持械聚众斗殴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巴州区人民法院始终坚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必胜决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敢于担当、敢于亮剑和“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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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供: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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