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揚州中院發佈毒品犯罪案情況:80後90後成毒品犯罪主要參與者

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今天(6月25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全市兩級法院一年以來審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情況及典型案例,旨在讓全社會深刻認識毒品犯罪的嚴重危害性,增強人民群眾拒毒、防毒、禁毒意識,表明人民法院嚴厲懲處毒品犯罪分子,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的堅定決心。

揚州中院發佈毒品犯罪案情況:80後90後成毒品犯罪主要參與者

2017年至今,揚州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結毒品類犯罪案件523件,總涉案人數達578人,共查獲毒品5993.03克。涉及的罪名包括走私毒品、販賣毒品、運輸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

近年來揚州地區毒品犯罪案件,主要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犯罪數量呈上升態勢。近年來,在各部門聯合打擊之下,毒品犯罪遂有所趨緩,但依然呈高發態勢。同時,所涉毒品種類來也呈現出新型化的趨勢,除了甲基苯丙胺,也即冰毒之外,近幾年也屢有查獲K粉、麻果等新類型毒品。

二、犯罪主體結構變化明顯。80後、90後成為毒品犯罪的主要參與者,其中女性涉案人員所佔比例較之過去也出現大幅增加。

三、犯罪手段愈發隱蔽。通過人、貨分離的手段,利用網絡支付平臺和快遞物流渠道進行的毒品交易的方式逐漸增多。

公佈打擊毒品犯罪5起典型案例:

發佈會上,揚州中院公佈了5起典型案件,顯示了在審理毒品犯罪案件上,人民法院嚴格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突出打擊重點,實行區別對待。

一、持槍販運4千多克毒品,作案範圍橫跨多個省份

2015年底,被告人吳某以販賣為目的,通過他人介紹聯繫被告人林某某購買毒品,雙方約定由林某某從廣東購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後出售給吳某再由其進行銷售。被告人張某某受林某某邀約隨同林某某往返廣東、安徽、揚州等地與吳某聯繫並實施毒品交易。2016年2月至3月間,林某某共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4206.38克並攜帶槍支彈藥實施毒品交易,吳某共販賣甲基苯丙胺398.5克,張某某參與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200克並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4.63克。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吳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張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林某某持有的現金人民幣一萬一千一百元及銀行卡上的涉毒資金,依法予以沒收,對其它非法所得繼續追繳;對被告人吳某持有的現金人民幣二千八百八十五元及銀行卡上的涉毒資金,依法予以沒收,對其它非法所得繼續追繳。對被告人林某某持有的手槍一支、子彈四發、電子秤二臺依法予以沒收。

二、長途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

被告人吳某某於2017年7月6日,從江蘇省興化市乘坐汽車、火車至重慶市購買冰毒。8日凌晨,吳某某在重慶市璧山區大自然賓館以人民幣39 000元的價格從"大剛"處(另案處理)購買近700克冰毒,並於當日上午攜帶上述冰毒從重慶市乘坐大巴等交通工具至揚州。9日上午11時許,吳某某在被告人耿某租用揚州市邗江區英華麗園A座1幢602室與其進行交易,將其中25.28克的冰毒販賣給被告人耿某。耿某現場向吳某某支付寶轉賬支付了2 800元毒資。被告人耿某於2017年7月7日就與吳某某聯繫購買冰毒,並應吳某某要求向其支付寶轉賬1000元購毒資金。2017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韋某某應耿某要求購買了稱量毒品用的電子秤,交給耿某後在樓下等候,耿某在其租用的商品房內與吳某某進行毒品交易,支付2800元毒資,購得毒品25.28克。待吳某某離去後,將毒品與電子秤交付韋某某保管。後偵查人員在揚州市邗江區英華麗園A座門口先後抓獲被告人吳某某、韋某某,現場從被告人吳某某隨身攜帶的拎包內查獲可疑晶體一袋,經檢驗淨重664.0g,甲基苯丙胺含量為59.2%,從被告人韋某某褲子口袋內查獲電子秤一臺及可疑晶體一袋,經檢驗淨重25.2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為61.5%。隨後偵查人員又在該小區A座4幢樓下抓獲被告人耿某,從其租住的該小區A座1幢602房間內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9粒(重0.79克)及錫紙一張(內有冰毒0.01克)。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耿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對被告人吳某某販賣毒品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對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毒品、冰壺、電子秤等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

三、咖啡館內錢貨交易,公安機關人贓並獲

2017年6月21日夜,特情人員在公安機關控制下電話聯繫其毒品上線被告人孫某某要求購買甲基苯丙胺,後約定於次日中午在揚州市萊茵小鎮沿河街藍灣咖啡店翡翠灣包廂內進行毒品交易。次日中午,被告人孫某某以人民幣12000元的價格在上述地點向特情人員出售甲基苯丙胺52.36克,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後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孫某某隨身攜帶拎包內、褲子口袋內分別查獲甲基苯丙胺4.91克、19.86克。被告人孫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孫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四、毒品數量不以其純度進行換算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動聯繫郭某以5000元的價格向其販賣冰毒50克,並於當晚乘坐出租車從江蘇省靖江市抵達揚州市寶應縣,後將隨身攜帶的3包毒品藏匿於寶應縣安宜鎮畫川路路邊電線杆處,並要求郭某將毒資先通過微信轉賬給其,後在畫川路附近的加油站處被公安機關抓獲,其藏匿的3包白色晶體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經稱重,3包白色晶體淨重分別為4.89克、19.57克、21.79克(以下分別簡稱小包、中包、大包);經鑑定,小包、中包白色晶體甲基苯丙胺含量均為0.1%,大包白色晶體甲基苯丙胺含量鑑定結果分別為75.7%。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五、從嚴打擊毒品犯罪,兼顧被告人合法權利

2017年元旦前後,被告人顧某某在高郵市來一杆檯球室三樓盛克瓊暫住地,以人民幣1200元的價格向楊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約2克;2017年2月的某日,被告人顧某某在江蘇省興化市一路邊以人民幣1500元的價格,向楊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約2克。關於該項1500元的交易,證人楊某某提供了證言以及手機微信截圖,被告人顧某某否認對該項交易的指控。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顧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顧某某未退出的非法所得120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來源丨揚州廣電“揚帆”手機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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