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因为子女不孝,老人在写遗嘱时把房子给了经常帮忙的邻居,但是这份遗嘱却被认定无效,这是什么原因?

东友律师团


西门观点:公证处有告知和提醒“遗赠”有效期限的义务,如果没有做到,小黄可以起诉公证处不作为行为。

王先生妻子去世后,再婚娶了老伴,但几年后,再婚老伴因车祸去世。王先生本有一双儿女,但之前不同意父亲再婚,产生家庭矛盾,并与父亲断绝关系。

王先生由于前妻早早离他而去,本来就伤心过度,不料再婚后,没有几年,后娶老伴又因车祸离世,更加伤心,成为孤家寡人,身体每况愈下,儿女又与他断绝关系,无人照料。

于是,王先生雇保姆小黄照顾他的生活。小黄像对待自己的父亲一样照顾王先生五年,王先生很感激。

然而,王先生的儿女不仅不感谢小黄,还诬陷小黄与他们父亲有不正当关系,并强行要求王先生将名下的两套房产过户到他们名下。王先生不同意,遭到儿女的殴打和威逼,无奈,王先生只好写下遗嘱。

后,王先生通过电视得知后立遗嘱可以否定前立遗嘱,于是,便到公证处又立下一份“遗嘱”,把自己名下的两套房子给小黄。

然而,王先生和小黄都不知道,他们立的并非“遗嘱”,而是有时效的“遗赠”。法律规定,遗嘱必须是王先生的合法继承人,当事人与非合法继承人立下的只能是“遗赠”,而遗赠的有效时限只有两个月,两个月内被赠人没有表示接受,就失去法律效力。

结果,在王先生去世后,当小黄拿着这份遗赠去房产局过户时,被告知已经失效,没有继承权。小黄将王先生子女告上法庭,法庭判决小黄没有继承权,而王先生的儿女立下的遗嘱有效。

应该说,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但从情理上讲,小黄是冤枉的。从社会学角度讲,不孝儿女却得到不该得到的遗产,有悖社会公理。

那么,对发生在小黄身上的不合理现象,是谁的责任呢?当然,小黄和王先生自己有一定的责任。但像这种非常偏冷的法律知识,作为一般普通百姓的他们,肯定不知情。如果知情,就不会落得这种结果。

因此,作为为他们立遗赠的公证处有告知和提醒的义务,如果,当时公证处没有告知和提醒,就应该对此负一定责任。

因此,如果当时为他们立遗赠的公证处没有告知和提醒,小黄可以起诉公证处,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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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白甫


遗嘱有5种形式。5种形式各有各的要求,如果不符合相关要求,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死者死之前写的遗嘱。有下列要求:

①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部内容。实践中,是否为亲笔书写存在较大疑问,所以最好保留一份遗嘱人不同时期(中年、老年、尤其生病期间笔迹会有出入)亲笔签字大家公认的文件。

②须由遗嘱人亲笔签名。签名须为被继承人身份证上的姓名。

③必须注明年、月、日。注明年月日可以追溯到遗嘱人所立遗嘱时的身体状况及行为能力是否符合立遗嘱的条件;可根据时间确定所立遗嘱时间先后。

注意事项:

自书遗嘱,如果条件允许,建议自书人将自书过程录音录像,以备日后有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二、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当时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

①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见证人不能为利害关系人,即不能和财产有利害关系,不能和继承人有利害关系。见证人需要提供证明其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见证人有工作单位的,可将单位名称记录上,以确保当事人所见证时的身体状况以及真实性。

②注明年、月、日。注明年月日可以追溯到遗嘱人和见证人所立遗嘱时的身体状况及行为能力是否符合立遗嘱的条件,可根据时间确定所立遗嘱时间先后。

③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必须亲自签署姓名,遗嘱人若是文盲,最好用视频委托代书人代签名,遗嘱人在代签名字上按手印,否则视为无效签字,代书人、见证人也要分别签署自己的名字,其中一人代签,也视为无效。如果没有视频委托,很容易引起相对方的质疑。

注意事项:

代书遗嘱,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将代书过程录音录像,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现实中,经常有见证人不清楚代书遗嘱的内容,直接就签字的事情发生,待到纠纷发生时,在法院调查过程中,见证人说不清楚签的什么字,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三、公证遗嘱

公证一书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①公证遗嘱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办理(申请—审查—予以公证)。

②公证遗嘱的公证机关只能是公证处。

注意事项:

①办理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

②公证机关只能是国家在册的公证机关,其他单位领导、组织、街道办、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都不是公证遗嘱。

四、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指自然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

①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②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见证人不能为利害关系人,即不能和财产有利害关系,不能和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见证人需要提供证明其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见证人有工作单位的,可将单位名称记录上,以确保当事人所见证时的身体状况以及真实性。

③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现实中的一个案子就是遗嘱人因急救所立遗嘱,经抢救成功后,没有第一时间将口头遗嘱转换为其他符合法律形式的遗嘱,故而,被法院判决口头遗嘱无效。

注意事项:

口头遗嘱除非情况紧急,否则即使有2位见证人也很难认定有效。现实中也经常对情况紧急以及是否有合格见证人产生质疑,故为了避免纠纷,如果处于紧急情况,可将口头遗嘱的过程通过手机等设备录下来。

五、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是指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

①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见证人不能为利害关系人,即不能和财产有厉害关系,不能和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见证人需要提供证明其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见证人有工作单位的,可将单位名称记录上,以确保当事人所见证时的身体状况以及真实性。

②录制完成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注意事项:

确保记录的的完整性。


北京冠领企业法律顾问


小黄是王先生雇佣的保姆,王先生本有一双儿女,但生母去世后,子女对于王先生再婚非常不满,此后与王先生断了联系,王先生再婚几年后,再婚妻子也因车祸去世。王先生因此受了很大打击,身体每况日下,于是雇了农村姑娘小黄当保姆照顾自己起居,小黄在王先生家一干就是五年,并且兢兢业业像对待自己的亲生父亲一样精心照顾王先生,在此期间王先生的儿女怀疑王先生与小黄有不正当关系,要求把王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分别过户到他们名下,并对王先生威胁辱骂,甚至还对小黄大打出手,对此王先生被逼无奈给儿女立下遗嘱把房产做了处置。

后来王先生通过看电视知道后立的遗嘱可以撤销之前的遗嘱,并且公证的遗嘱效力大于普通遗嘱,于是在给自己子女立遗嘱后,到公证处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内容是在自己百年之后,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全部归小黄所有,并告诉小黄一定要好好保管这份公证书,一旦我去世后你可以拿着这份公证遗嘱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后来王先生因病去世,半年后小黄拿着公证遗嘱到房产局过户,房产局告知小黄这份遗嘱已经过期,没给小黄过户,后来小黄通过法律途径将王先生的子女告上法庭,结果法院判决小黄的公证遗嘱在两个月内没有表示接受,已归于无效,小黄没有继承权。而判决王先生给其子女最先立的遗嘱有效,并按照这份遗嘱将该两套房产分别由其子女二人继承。


看到这个案例,有些人会费解为什么小黄拿到法律上效力更强的遗嘱却不能继承房产,而王先生的子女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却得到了王先生的房产,其实法律上并不禁止被继承人立遗嘱的行为,也不禁止死后将生前财产赠予他人,上述案例小黄没有继承到房产的原因,是王先生给小黄立的遗嘱并非法律上的遗嘱,名为遗嘱实际上法律性质是一份“遗赠”,我国《继承法》规定,给法定继承人立的遗嘱叫做“遗嘱”,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立的遗嘱叫做“遗赠”,“遗赠”与“遗嘱”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遗赠的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人后两个月内,要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如果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小黄不能继承王先生房产的根本原因不是公证遗嘱过期了,而是因为在王先生去世半年后才向房产局及法院作出同意受赠的意思表示,过了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接受期限,所以法律规定此时小黄已经放弃了受王先生的遗赠,王先生之前立的遗嘱发生法律效力。


东友律师团


我知道这样一起真实案件。


四川宜宾的一个老人,奋斗了大半辈子攒下了两套房产。本想就此安度晚年的他,却遇上了儿女不孝的寒心问题。

老人有一儿一女,都早已成家立室。但自从他们自立门户以后,就开始对自己不闻不问,逢年过节也不上门陪伴,家里有事也不上门帮忙,就连自己生病了也不来看望自己。本来老人手头也还宽裕,并不需要儿女掏钱给生活费,他仅仅只想过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而已,却也得不到满足。久而久之,老人对一双儿女彻底寒心。

老人儿女对他不孝,但好在他有个心地善良的邻居。邻居经常上门帮助老人做一些家务事,并且在他生病时悉心照料他。时间一长老人十分感动,便立下遗嘱自己百年之后所有财产都遗赠给邻居。

后来,老人去时候,邻居拿着遗嘱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却被告知该遗嘱没有注明日期,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没有法律效力。这一结果让邻居大跌眼镜,更让老人死不瞑目,到头来自己的财产最后还是落入了那对不孝儿女手中。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遗嘱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一份生效的自书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形式要件:

  • 对本人死后其合法财产如何分配做出安排;
  • 必须本人亲笔书写;
  • 必须有本人亲笔签名;
  • 必须著明年月日。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一份规范的日记,如果其中对本人死后的合法财产如何分配做出安排,也能视为有效遗嘱。


冰焰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将遗产赠与他人的情况下,此种称之为遗赠,而不是简单的理解为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虽然并不清楚具体的案情是什么,但是我猜测应当是遗赠人在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从而导致该份遗嘱无效的。

所以提醒各位遗赠情形下,务必在接受遗赠后2个月内即使予以明示接受,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麋鹿说法


这个问题在我们最近一期的视频已有解答。

老人在写遗嘱时把房子给了经常帮忙的邻居,此行为在法律上属于遗赠。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因此若受赠人没有在规定日期内作出回应,则表示主动放弃继承。


所以生活的一些法律常识还是很有必要了解的

“法驴在线”,用老百姓听懂的方式讲法!


法驴


这个问题要看老人是否了解继承权。其实他可以完全写下遗嘱等他去世后请求法院同志帮忙拍卖房子后所得转赠给邻居就合法了


杠精大队大队长


之前扬州就发生一起这样的事,老人孙子不管老人,去世后老人通过立下遗嘱并且有村支书见证还有录像把房子给村里当公益房,免费赠送给村里另一个无房(村里免费搭建了小屋子但是不算房子)的老人,,但是孙子告上法庭,法庭支持孙子的诉讼,第一继承人为孙子,该遗址没有进行公正,在场没有两人以上见证,遗嘱的纸张签名又是按手印无法进行司法鉴定,老人在视频只点头无文字描述是否答应,所以没办法法律就是法律,和道德还是有点偏差的


和尚遇见尼姑


个人觉得不管遗嘱还是遗赠。那都是对老人生前的财产进行处理。既然老人已经对自己财产做出了安排,那么就应该按照老人的意愿来进行。再说遗嘱和遗赠既然来公证处公证,那你工作人员不应该告诉公证人其中的区别么?如果没有告知,现在出现了问题,公证处是否要赔相同金额的钱呢?


随缘4223730043727


子女不孝,有悖人伦。别说老人还给你们置了房产,就没给儿女留下房产,儿女也应该孝顺啊。儿女要是孝敬父母了,事业发达,身体健康,自己的儿女顺心。老人写遗嘱给照顾他的邻居,也的确是无奈之举,尽管遗嘱没有生效。要就把房产捐给国家,谁让你们做儿女的没有孝心没有孝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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