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0 車主隨意停放車輛遭遇“天降”空調機 誰擔責?

新疆晨報訊(記者 劉新草 通訊員 曹瑋)將自家車輛隨意停放在小區內,在大風天遭遇橫禍,車被樓上突然墜下的空調外掛機砸中損壞,事後車主侯明將空調外掛機業主郭芳及物業一併告上法庭要求索賠。

8月20日,記者從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瞭解到,此案經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郭芳及物業各承擔40%的責任,分別向侯明賠償損失費7000元,侯明自己承擔20%的責任。

去年10月,侯明開車回家,為了方便,他沒有將車停在小區指定的停車場內,而是停放在了自己所住樓棟旁邊。當天晚上颳起大風,忽然窗外一聲巨響將正在睡夢中的侯明驚醒,擔心自家車輛受損,他趕緊穿衣下樓查看,眼前的一幕讓頓時他傻了眼,因樓體牆皮脫落,自家車的車頂被墜落的空調外掛機以及外牆瓷磚砸了一個大坑。

空調外掛機是10樓業主郭芳家的,此時郭芳正巧下樓查看情況,兩人協商後,決定先由侯明將被損車輛送往修理廠維修,再商議賠償問題。兩個月後,車輛維修完畢,侯明支付了1.7萬餘元修理費,他拿著維修單找郭芳索賠。

“你這個維修費明顯高於正常修理費,而且我家空調外掛機摔下去也報廢了,我也有損失。”面對1.7萬元的索賠,郭芳難以接受。此外,她認為,她家空調外掛機之所以脫落是因為樓體牆皮和瓷磚老化造成,物業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隨後,侯明多次與郭芳及物業公司協商均未果,於今年4月將郭芳和物業公司一併訴至天山區法院索賠。

郭芳在法庭中辯稱:“之前我曾多次向物業提出過維修牆體的要求,但物業公司維修,現在牆皮發生脫落,物業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物業公司則認為,懸掛室外的空調外掛機是郭芳所有,砸壞侯明的車輛所造成的損失理應由郭芳賠償。此外,事發當晚侯明沒有按照規定將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內,這才導致車輛受損,因此侯明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郭芳是外牆使用人,物業公司是外牆管理人,均是適格賠償主體。郭芳在安裝空調外掛機後,沒能定期查看外掛機架的加固措施,導致外機墜落,應對砸中侯明車輛造成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人,未對小區樓體老化的外牆盡到維護、保養和管理義務,應承擔總損失額40%的賠償責任;侯明將車輛停放在樓體旁邊,此位置非指定停車位,因此需要承擔20%的次要責任。

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後,作出瞭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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