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3 【解讀】黃震:金融消費者“賦權、賦責、賦能”應同步走


【解讀】黃震:金融消費者“賦權、賦責、賦能”應同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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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黃震:金融消費者“賦權、賦責、賦能”應同步走



【解讀】黃震:金融消費者“賦權、賦責、賦能”應同步走



【解讀】黃震:金融消費者“賦權、賦責、賦能”應同步走


“以客戶為中心”的模式已經在互聯網界確立,並正在從互聯網界滲入金融界。

本文來源於“黃震互聯網金融”微信公眾號,由盤古智庫學術委員、互聯網千人會創始會長黃震參加“數字金融與普惠金融客戶保護與賦能CPCP國際研討會”時的演講整理而成。在此與各位讀者分享。


【解讀】黃震:金融消費者“賦權、賦責、賦能”應同步走


  • 以下是演講主要內容:


第一、以客戶為中心理念與消費者主權觀念。“以客戶為中心”這種模式已經在互聯網界確立,並正在從互聯網界滲入金融界。因此,“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還需要進一步傳播及實踐,特別是要確立消費者的主權觀念和用戶體驗,以此作為核心動力。

第二、運用技術化手段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我們今天所稱的“對消費者進行保護”不僅僅是一種口號、流於文字,而應當運用技術化手段對消費者權利保障提供技術支持。在消費者權利保護重要環節用技術化手段保障金融消費者的權益,讓他們至少能夠利用技術來發出自己的聲音,表達自己的看法。比如我們嘗試通過“金融315”網站來賦予消費者“陳述權”。

第三、金融消費者的“賦權、賦責、賦能”這三步應該是同步的。但是在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我們不難發現,有時候金融消費者的“維權”一不小心就變成了擾亂社會治安,為什麼會這樣? 法學是權利義務之學,權利是否應該有邊界?權利的邊界又在哪裡?因為沒有釐定清楚權利的邊界,因此需要在賦權的同時也要賦責,要讓金融消費者承擔相應的責任,不是光賦權而不承擔任何風險。在給金融消費者賦權、賦責之外還要賦能,讓其在有消費能力的基礎上,還有權利能力及責任能力,這樣才能成為一個合格的金融消費者。對於消費者賦能,我認為不僅僅用教育的手段實現,更應該用技術化手段賦能。

第四、金融消費者保護專門部門及行業協會的建立。中國的消費者權利保障,現在一行兩會都有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目前沒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獨立的專門機構,也沒有專門的金融消費者行業協會。只有金融消費者協會這樣的機構建立,才能夠真正賦權金融消費者的獨立地位或是中心地位,這樣才是我們所講的“以金融消費者為中心”、“ 以客戶至上”。

  第五、加強法治化,提升金融消費者能力。中國金融消費者能力的保障與提升,要加強法治化。我呼籲更多的人參與到金融消費者的研究、保護及關注金融消費者的環境問題。在這個過程中,更應該強調對於金融消費者的技術賦能,對於金融消費者不僅需要賦予其權利,還要有權利實現的渠道,更重要的是能力的保障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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