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3 【解读】黄震:金融消费者“赋权、赋责、赋能”应同步走


【解读】黄震:金融消费者“赋权、赋责、赋能”应同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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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黄震:金融消费者“赋权、赋责、赋能”应同步走



【解读】黄震:金融消费者“赋权、赋责、赋能”应同步走



【解读】黄震:金融消费者“赋权、赋责、赋能”应同步走


“以客户为中心”的模式已经在互联网界确立,并正在从互联网界渗入金融界。

本文来源于“黄震互联网金融”微信公众号,由盘古智库学术委员、互联网千人会创始会长黄震参加“数字金融与普惠金融客户保护与赋能CPCP国际研讨会”时的演讲整理而成。在此与各位读者分享。


【解读】黄震:金融消费者“赋权、赋责、赋能”应同步走


  • 以下是演讲主要内容:


第一、以客户为中心理念与消费者主权观念。“以客户为中心”这种模式已经在互联网界确立,并正在从互联网界渗入金融界。因此,“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还需要进一步传播及实践,特别是要确立消费者的主权观念和用户体验,以此作为核心动力。

第二、运用技术化手段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我们今天所称的“对消费者进行保护”不仅仅是一种口号、流于文字,而应当运用技术化手段对消费者权利保障提供技术支持。在消费者权利保护重要环节用技术化手段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让他们至少能够利用技术来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看法。比如我们尝试通过“金融315”网站来赋予消费者“陈述权”。

第三、金融消费者的“赋权、赋责、赋能”这三步应该是同步的。但是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有时候金融消费者的“维权”一不小心就变成了扰乱社会治安,为什么会这样? 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权利是否应该有边界?权利的边界又在哪里?因为没有厘定清楚权利的边界,因此需要在赋权的同时也要赋责,要让金融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是光赋权而不承担任何风险。在给金融消费者赋权、赋责之外还要赋能,让其在有消费能力的基础上,还有权利能力及责任能力,这样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金融消费者。对于消费者赋能,我认为不仅仅用教育的手段实现,更应该用技术化手段赋能。

第四、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部门及行业协会的建立。中国的消费者权利保障,现在一行两会都有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目前没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独立的专门机构,也没有专门的金融消费者行业协会。只有金融消费者协会这样的机构建立,才能够真正赋权金融消费者的独立地位或是中心地位,这样才是我们所讲的“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 以客户至上”。

  第五、加强法治化,提升金融消费者能力。中国金融消费者能力的保障与提升,要加强法治化。我呼吁更多的人参与到金融消费者的研究、保护及关注金融消费者的环境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更应该强调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技术赋能,对于金融消费者不仅需要赋予其权利,还要有权利实现的渠道,更重要的是能力的保障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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