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9 合同違反法律規定,必然無效嗎?

單位:廣東啟盟律師事務所

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生活中每個人都會遇到籤合同的情況。買房要籤房屋買賣合同、租房要籤房屋租賃合同,合同已經成為大家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有些人說:“這份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肯定是無效的。”那麼問題就來了,若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是否必然無效呢?

大家先看看以下這個案例:

2011年5月5日,A擔任某村村委會主任期間,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擅自以村民委員會的名義與B簽訂租賃協議,將該村小學校大門東、西兩側集體土地租給B,租期15年,租金每年300元。新一屆村委會班子上任後,該村村委會以A作為村委會的代表與B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未經村民會議同意,屬於無效合同為由,將B訴至法院,要求認定協議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要判斷上述案例涉及租賃協議的效力,需要看該協議是否違法了上述法律規定。但是,該案例中的一方主體是村民委員會,是比較特殊的法律主體,且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該組織的行為進行了特別的規定。因此,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對上述案例涉及的租賃協議的效力認定存在了爭議,出現了不同的法律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A私自處分村集體財產並沒有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該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該協議屬於無效合同。

第二種觀點認為,A私自處分村集體財產並沒有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該行為雖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法律強制性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說明了“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並非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該協議應屬於有效合同。

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強制性規定分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所謂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範;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所謂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而且違反此類規範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也並不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的規範。

本案中,A作為當時在任的村民委員會主任與B簽訂租賃協議時,沒有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就擅自將村集體財產以租賃的方式處分了,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違反此規定合同會無效,而且該合同繼續有效也並不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只是損害了村民的利益,因此該規定主要是為加強對村民委員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管理性規定,因此不能僅因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而認定合同無效,筆者認為該協議為有效合同。

所以,在經濟快速發展的現在,我國越來越貫徹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如果雙方簽訂的合同隨隨便便會被認定無效,會導致人們不敢輕易的簽訂合同,抑制了交易的開展,也可能會導致市場經濟倒退。因此,只要當事人的意思不違反強制性規定、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應當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減少干預。所以,即使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時並非當然無效。一般情況下,若合同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則會被認定為無效,而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則需要根據具體的情形來認定其效力。

合同違反法律規定,必然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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