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村民委員會能否隨便將土地出售、租賃?

村民委員會把土地轉租給他人這種做法行嗎?村民委員會能否自行決定將土地供別人使用?村支書可否將房租轉撥給個人使用?

當你這一切理所應當對的,那麼就不對。律師只想說:“你太天真了!”在農村徵地拆遷全過程中,村民委員會在沒有群眾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的狀況下,本質無法意味著群眾直接意味著群眾做出決策。假如村民委員會那樣幹了,她們可就錯大了了!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關鍵點

此案涉及到土地租賃和涉及到全體人員群眾權益的重特大難題。這事由群眾會議討論決策。但村民委員會沒經群眾會議討論,決策將其集體用地所有租賃給別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的要求,理應評定為無效。

村民委員會能否隨便將土地出售、租賃?

​ 律師提醒大夥兒:

1、村民委員會不可以私底下決策租賃或售賣她們的集體用地給別人。

2、沒經群眾會議討論決策的租賃協議不起效。

3、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土地租賃等事項涉及到全體人員群眾權益的重特大難題,由群眾會議討論決策,沒有經過群眾會議討論和決策的租賃協議不是被法律承認的。

有時村民委員會“放縱”都不僅僅在擅自土地租賃,乃至也有涉及村內的農村徵地拆遷,律師今日提示大夥兒幾個點村民委員會在農村徵地拆遷中的重中之重難題:

難題1:村民委員會=政府部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要求,村民委員會是推行群眾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身服務項目的農村基層性民眾自治機構,推行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民主選舉、民主決策。

是的,村民委員會是自治機構,根據人們的認同和適用的人能夠拉票和大選村民委員會,服務項目於公共事務和公益慈善(村內的公共事務和公益慈善,調處民俗糾紛案件,幫助維護社會管理,向群眾體現的老百姓的政府部門,規定的建議和提意見)。

在我國最少一級的政府部門是城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不歸屬於一級政府。簡易地說,律師覺得村民委員會是1個由所有人挑選出的自治機構,意味著全體人員群眾講話,為村內的群眾服務項目的機構。

答:村民委員會並不是政府部門!

難題2:村民委員會能否做為徵收行為主體公佈農村土地徵收公示和安置補償方案?

或許不能。律師告知小夥伴們,在我國徵收只能1個行為主體,就是說政府部門,儘管是村民委員會是集體建議的出入口和群眾建議的收集箱,也不可以意味著群眾本身的意見與建議。

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要求,徵收土地方案依規經審批後,市、縣人民政府理應機構執行,審批徵收土地組織、審批文件編號、商業用地、範圍、總面積、農村徵地補償,徵地拆遷補償對策及農村徵地補償時間限定等。在土地被徵用土地的鄉(鎮)、村理應做出公示。

村民自治機構或許沒有徵用土地和轉讓土地的權利。只能市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權利開展徵收土地,並公佈徵收土地公示,當碰到鎮村幹部要動遷或威脅你時,英勇地告知她們:我的律師跟我說了,大家沒有權利徵收!

答:村民委員會只有相互配合公告信息,不可以公佈徵收土地通告和補償方案。

難題3:村民委員會是不是有權利擅自替代群眾簽署補償安置協議書?

假如您自身不願意補償的協議書內容,律師告訴你:土地徵用和每名群眾的權益密切相關,村民委員會是沒有權利不經過群眾願意就替代群眾籤合同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關要求:土地徵用補償由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附著物費和青苗補償費由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人所有;安置補償是對被徵收土地的農戶的確保,務必是專款專用的,不用一致安置的應當直接給被徵收土地的農民。

《村委會組織法》有關要求,村民委員會或是村民委員會組員的決策侵害群眾的合法利益的。被侵害人能夠向人民法院申請辦理撤消決策,責任者依規擔負法律依據。

依據《完善土地徵用補償和安置制度指導意見》的要求,土地徵用補償的分派。依照土地徵用補償主要用於被徵收土地農民的標準,在農村集體經濟機構內部有效分派土地徵用補償。實際分派方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訂。所有土地被徵收,農村集體經濟機構撤消制度的,土地徵用補償所有用以被徵收農戶的生產製造、生活和安置。

村民委員會有“權利”,但沒有“權利”。儘管鄉村集體用地歸屬於鄉村集體機構,但徵收土地的利益關鍵歸屬於被徵收土地農戶本人。村民委員會不在接納被徵收方授權委託的狀況下,不可以簽署補償協議,有的能夠取代,有的不可以取代。律師告知大夥兒,村民委員會私底下籤定的協議書不具有法律主體,能夠撤消或是評定無效,因而,賠付安置協議書的簽署,理應由被徵收土地農民審批並簽定。

答:村民委員會無法未經審批同意與群眾簽署賠償協議。

村民委員會能否隨便將土地出售、租賃?

難題4:村民委員會有權利制訂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佈?

或許沒有權利。依據法律法規,律師應當對你說徵地拆遷補償方案的全過程。

1、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規劃主管機構會與相關部門依照審批的徵收土地方案制訂。

2、徵收土地的鄉(鎮)村理應公示,聽取意見農村集體經濟機構和被徵收土地農戶的建議。

3、公示後,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4、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門主管機構機構執行。

再此全過程中,村民委員會做為正中間上傳下達崗位,只有幫助進行該方案的公示工作,沒有做為行為主體公佈徵收公示和安置補償方案的權利,更不可以制訂農村徵地補償方案。

答:村民委員會無法制訂和公佈農村徵地補償方案。

難題5:村民委員會是不是能私底下交易和出讓土地?

村民委員會是自治機構。假如要再分配、交易土地,最先要徵求全體人員群眾的願意,由於村民委員會僅僅意味著,意味著大夥兒“說話”,表達意見,爭得利益。假如必須交易出讓土地,務必將在一定範圍開展整合,不可以與房地產商私底下勾結。

答:村民委員會沒有申請辦理審批辦理手續等法律法規辦理手續,無法擅自售賣、出讓土地。村民委員會那樣做是違反規定的。

換句話說,在農村徵地拆遷全過程中,村民委員會只有被受權幫助政府部門行政單位進行實際的農村徵地拆遷工作,但不可以直接機構執行徵收土地主題活動做為徵收土地行為主體。它不可以意味著相關行政機關直接履行行政權力,也不可以意味著群眾自身的建議。當你的村民委員會早已幹了上述好多個行為,律師應當告知所有人別再猶豫,務必立即舉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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