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父母去世後,為了宅基地上的房子,我和哥哥姐姐對簿公堂

父母去世後,為了宅基地上的房子,我和哥哥姐姐對簿公堂

前幾天,客戶黑先生因為家裡因涉及一個繼承糾紛案件來所諮詢:黑先生的父母有一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證上登記人員有父母及大姐、二姐、三哥5人。

後於1994年在該宅基地上新建了5間房屋,建房時家中已有5個子女,其中大姐、二姐、三哥均已成年且參加工作,四哥和黑先生均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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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建成後一家七口均居住於此,直至孩子們各自陸續成家,留下父母二人在老房子里居住。

後來,黑先生的父母在前幾年先後過世了,現在黑先生和他的四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繼承父母留下的這5間房子。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大姐、二姐和三哥均答辯:

土地使用權證上有他們的名字,且因為當時建房時他們已工作有收入,既出錢又出力,故他們應享有共有權,要求先析產再繼承。

(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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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瞭解了上述情況後向原告釋明變更案由為析產、繼承糾紛,在本案中先析產再繼承一併處理,對此提議原告黑先生和四哥均不同意,堅持不肯析產只同意法定繼承。

因此,一審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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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一審法院的判決書後,黑先生和他的四哥對法院的處理結果很不理解,認為法院不是不告不理嗎,原告主張什麼訴訟請求法院就審理什麼啊?

現在法院怎麼就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了呢?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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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黑先生的疑惑,也是近幾年社會生活中常出現的問題,對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出臺了《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該文件第二條就明確指出:

繼承案件所涉遺產未從共有財產中析出,如共有財產的共有權人均作為繼承案件當事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釋明當事人提出分家析產訴訟請求,在繼承案件中一併審理,列為分家析產、繼承並列案由。

經釋明後當事人不提出分家析產訴訟請求的,仍對全部共有財產提出繼承請求的,人民法院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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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結合黑先生家的實際情況,律師認為:

黑先生家的宅基地使用權證上登記有父母等5人,且父母當年所建5間房屋,當時其大姐、二姐、三哥對該房屋的建造出錢、出力,做出了一定的貢獻,故應屬於家庭共有財產。

在處理繼承糾紛前,應先進行析產,析出真正屬於父母的份額,這些份額才是其父母的遺產,那麼在父母均沒有訂立遺囑的前提下,兄弟姐妹五個人可主張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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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沒有析產前,不能直接按照繼承處理,即使原告不要求析產,也不能直接按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這樣處理勢必會損害到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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