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 相互保、相互寶,到底是保還是寶?

相互保、相互寶,到底是保還是寶?

2018年10月,支付寶在保險行業投放了一枚深水炸彈——相互保。

“0元加入,先享保障。”“每單出險案例分攤金額不超過0.1元。”

只要積分達到650分以上的螞蟻會員,在極低的門檻下便能加入保障計劃且無需繳費,保障範圍包括100種重大疾病,一旦患病便可獲賠30萬元,如身體健康則將每月分攤他人的賠付款項及賠付金額10%的“管理費”,每個出險案例分攤不會超過0.1元。

作為一款抵禦重大疾病的產品,相較於動輒年繳保費大幾千元的傳統重疾險,確實聽上去非常誘人。上線一個月,加入人數就達到了2000萬人。

一、相互保是保險麼?

相互保險想必大家都非常陌生,其實它並不是保險險種的分類,而是在保險組織形式上的一種定義,與股份制保險公司相對應。

相互保險組織起源於歐洲中世紀的互助行會,有著非常悠久分歷史,其運作理念強調互幫互助而非盈利。相較股份制保險公司,其主要特點就是去中心化。相互保險組織沒有外部股東,由全體投保人共同所有並以會員大會的形式進行管理,因此,理論上相互保險組織的利益與投保人一致,同時就承保、理賠、銷售等等環節有更低的運營成本。

世界範圍內,相互保險公司的份額大概在25%左右,而我國從保監會公佈《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至今的4年時間裡,也僅成立了3家相互保險公司。可以說這是一塊有待開墾的新大陸。

相互保正是開墾而結出的果實,其真正的名稱為“相互保團體重症疾病保險”,由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於2018年9月6日向銀保監會報備的一款重疾險產品,由螞蟻金服進行推廣。這麼看相互保當然是保險。

然而,依照《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相互保險組織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適用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規定。”《保險法》要求人身保險險種的條款、費率實行審批備案制,同時保險人也應當嚴格執行報備的條款、費率。但我們看到的是,雖然信美人壽進行了報備,但實際執行的是每月浮動的費率並且拆分出了所謂“管理費”已改變了費率的計算方法,另外,先出險後繳費的收費方式也是“史無前例”。

二、從相互保到相互寶

果然,相互保僅僅存活了一個多月的時間。

2018年11月27日,信美人壽發佈公告,稱監管部門對相互保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現場調查,指出涉嫌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和費率、存在銷售誤導、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問題,自當日12時起停售相互保產品。最終,銀保監會於2019年4月8日對信美人壽作出處罰決定,信美人壽及相關責任人共被處罰93萬元。

2018年11月27日,螞蟻金服也發佈公告,於當日12時將相互保“升級”為相互寶,相互寶不再對接《相互保團體重症疾病保險》,由螞蟻金服直接管理。我們現在看到的相互寶早已不是保險,而是所謂的“互聯網互助計劃”。

三、相互寶“理賠”第一案

唐某是相互寶上線之處便參與其中的會員。2018年12月,唐某因意外摔入排水溝,傷勢嚴重一度險如深度昏迷,花費的醫療費用超過50萬。後其家屬向相互寶申請互助金,卻並未得到認可,理由是加入要求中明確“近兩年內沒有連續服藥超過30天或者連續住院超過15天”,而唐某2016年的9月曾因皮肌炎住院十天,醫囑載明需要長期服用激素藥,不符合要求。

家屬認為皮肌炎和意外並無直接關聯,且相互寶的加入要求中的“近兩年”並不是一個明確的時間節點,以唐某2018年12月29日摔傷入院計算,2016年因為皮肌炎服藥和入院的時間並不在兩年之內。並提請“相互寶賠審團”介入。

之後便是在當時引起轟動的25萬人參與“核賠”的壯觀場面。最終,超過57%的賠審員支持了調查員的結論,唐某家屬也只能撤回了申請。

結合相互寶的由來和這一案例,我們可以明顯的看出,相互寶在運作過程中其實還是沿用了常規保險運作的流程,核保、查勘、核賠這一流程和保險公司極為類似。但相互寶又不具備保險的身份,是無法被納入《保險法》的主管範圍的,諸多保護投保人利益的條款不能適用,螞蟻金服也不用受到《保險法》有關保險公司運作規則的限制和監管。

本案如果是保險糾紛,那麼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公司在投保人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的事項對保險事故發生有重大影響的時候才能拒付。皮肌炎與摔傷毫無關係,理應賠付。然而,相互寶的賠審團結論卻無法再通過其他途徑進行更改了。

小編也好奇著想看到相互寶用戶起訴螞蟻金服的判決書,看看定的什麼案由、用的那部法律,然而到現在為止,也僅僅有一份因管轄問題而不予受理的裁定書。

四、寫在最後

相互寶面世已經一年,小編看到了混亂、看到了鬧劇,但也看到了相互保險的一次偉大嘗試。相互保險的出現,使得中國保險市場有了多元化的可能,讓傳統的股份制保險公司開始思考未來發展的方向,讓消費者擁有更多選擇的空間。《試行辦法》出臺之後,我們再也沒有看到相應的立法出現,相信不久的將來,相互保險的相關立法將更上一個臺階。到那時候,相互寶說不定就變回了相互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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