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 最高法:創新完善法律適用機制,推動形成全球性商事法律規則

最高法再發涉“一帶一路”司法解釋,進一步創新完善案件法律適用機制規則,推動形成區域性及全球性商事法律規則。

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一帶一路意見二》)。澎湃新聞注意到,2015年6月16日,最高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一帶一路意見一》),為推進“一帶一路”法治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法治化營商環境是共建“一帶一路”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和保障。最高法院副院長羅東川指出,當前,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國際共識持續擴大,覆蓋地區範圍不斷拓展,“六廊六路多國多港”互聯互通更加深入,跨國經濟走廊和經貿合作日益深化。法律領域更加廣泛,法律關係更加複雜,法律體系更加多樣。

羅東川表示,《一帶一路意見二》進一步創新完善涉“一帶一路”案件法律適用機制規則,進一步創新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推動形成更廣範圍以規則為基礎的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化法治化便利化營商環境。

前述《一帶一路意見二》共計六部分39條,明確提出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總體要求,以及各項工作的目標任務和具體舉措。

比如,意見要求不斷創新“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強化我國國際商事法庭公信力。

據通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國際商事法庭自2018年6月29日成立以來,受理了13起案件,出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規範國際商事法庭的運行;首倡建立了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制度和,初步構建了“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平臺。

羅東川介紹,《一帶一路意見二》提出進一步完善“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四個創新”:一是鼓勵和吸引無連接點的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合意選擇國際商事法庭管轄,服務全球國際商事糾紛解決;二是擴大國際商事專家委員的範圍,拓展“一站式”多元解紛平臺建設,適當引入域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國際調解機構加入“一站式”平臺;三是完善跨境破產協調機制,探索主要破產程序和主要利益中心地制度的適用,依法保護債權人和投資人權益;四是鼓勵建立區域性的雙邊、多邊爭端解決合作機制。支持香港建設區域法律服務和糾紛解決中心,建立國際商事糾紛聯合仲裁、聯合調解機制,增加香港特別行政區專家委員等。同時,推動國際商事法庭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不斷擴大中國國際商事法庭的影響力、公信力和吸引力,促使我國成為“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糾紛的重要解決地。

值得關注的是,前述意見還提出加強“一帶一路”法律數據庫和案例庫建設,推動形成和完善區域性及全球性商事法律規則,促進“一帶一路”參與國對彼此法律制度的瞭解,進一步推進開放合作,實現互利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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