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如何看待小區收取停車費情況?

生產隊九叔


闡明其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小區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或車庫的歸屬,由開發單位(或委託服務單位)通過出售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有的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有些地方規定在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件中註明,並明確車位庫的配置比例,但應先滿足業主需求,這就要求開發商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對於空置的多餘規劃車位,開發商可以出租給小區外的使用人,但租期有所限制等等。對於收取的車位費、應如同購買或租賃房屋,需繳納的服務費雷同吧。


再聊第二、如果是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應屬於小區業主共同所有。情理上不應收車位費。在此需提到為什麼會有物業費?相關法規規定,按照合同約定,服務管理單位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保,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衛和秩序,應收費用。簡單而言,就是管理公共部分,間接為業主服務而收費。而車輛應屬私有財產,不視物業範疇,應是管理單位的額外服務。而後“繁衍”了有收車位使用費、車位管理費、車位保管費等,應按委託協議約定,各分擔車輛的不同責任等。


假如停車不登記管理收費,外來車輛可能會乘虛而入無序停放小區,實施其它違規活動等,給管理單位增加負擔,不但侵佔了業主利益,萬一消防通道堵塞,對業主安全和出行不利,服務管理單位將會因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面臨處罰,後果嚴重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有的小區車位配置比例較低,個別業主多佔用車位,導致後來的業主沒有車位,還有無車業主沒有佔用車位,但也是車位的共有人,理應獲得分配補償。 而管理單位對收取的車位費,應部分為管理成本,部分為共有車位收益歸全體業主分配。

按照政府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精神,對於服務管理單位接受委託,按照停車服務合同約定,向車主使用人提供停車場地、設施以及停車秩序管理,應放開服務費用。


最後、如果地下人防車位是開發商投資建設的,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開發商應有權進行使用管理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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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小區


回答問題之前,我們先把小區的停車位及收費的一些情況給大家講一下。小區的停車位分為地下車庫產權停車位、地下車庫人防停車位、地面產權停車位、地面公共停車位。地下車庫產權停車位及地面產權停車位是歸產權人所有,不存在收停車費問題只是由小區物業企業收取管理費。地下人防停車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收益歸發展商,由發展商收取租金及物業企業收取管理費。地面公共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當然收益也是歸全體業主所有。提問者所說的應該是指這方面的停車位。

地面公共停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使用權和收益權當然也歸全體業主所有。由於小區內業主們所擁有的車輛越來越多,小區內停車位已是一位難求,為了規範停車及公平的使用公共停車位,通常在業主委員會的主持下通過業主大會會議投票同意會對小區內公共停車位收取一定的費用,這些費用由物業企業代為收取這就是提問者說的停車費。這些停車費歸全體業主所有通常會作為維修資金存入維修資金賬號。

收取這些停車費是否合理,個人認為只要是業主大會會議投票通過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當然是合理、合法的。停車費的收取和使用是由全體業主組成的業主大會決定的。這個跟物業企業是沒有任何關係,物業管理企業只是受業主委員會的委託收取這些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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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苦行僧


堅決支持取消黑勢力物業公司


手機用戶久鬼


這個說過多次,小區物業管理問題,亂象叢生,複雜得很,因為國家沒有一個明確部門管理系統,就很難說和解決亂象問題,如果比較大的小區,由業主聯合起來主張業主權益,向所屬轄區的區,街道辦事處反應問題,共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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