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林鑫律師聊聊共同犯罪的基礎理論

前言;

林鑫律師結合張明楷教授出版的《刑法學》有關共同犯罪內容,進行一下梳理,讓大家能夠通俗易懂的瞭解我國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以及刑法理論中關於共同犯罪的理論研究,讓大家學習後,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第二節:共同犯罪的基礎理論

一、任意的共犯與必要的共犯

1. 任意的共犯,是指一人可以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情況。

2. 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的犯罪。在我國必要的共同犯罪有三種情形:

①對向犯:分三種情況,第一種是雙方的罪名和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代替考試罪;第二種是雙方的罪名和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賄罪與受賄罪;第三種是隻處罰一方的行為(片面的對向犯)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只處罰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

②聚眾共同犯罪:認識聚眾犯罪是認識聚眾共同犯罪的前提,聚眾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聚集糾合多人所實施的犯罪。聚眾犯罪和聚眾共同犯罪不是等同的概念,聚眾犯罪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屬於共同犯罪的聚眾犯罪,例如;聚眾持械劫獄罪,聚眾鬥毆罪;另一類是否屬於共同犯罪,則要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例如: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處罰首要分子,而不處罰其他參與人。當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時,就是一人以聚集方式犯罪,無共同犯罪可言。

③集團共同犯罪:是三人以上有組織地實施的共同犯罪。集團犯罪存在必要的共同犯罪,例如: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活動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二、正犯與共犯

我國刑法沒有使用正犯與狹義的共犯概念,但必須肯定的是,刑法分則就單獨犯罪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正犯的規定。

1. 正犯的概念

正犯是狹義的共犯(教唆犯、幫助犯)相對的概念,根據正犯者的人數、意思聯絡的有無,可以將正犯分為單獨正犯(一人)、同時正犯(無意思聯絡)與共同正犯(有意思聯絡)。另外,一般根據行為人是否以自己的身體動靜實現構成要件,將正犯分為直接正犯和間接正犯。

2. 正犯與狹義的共犯的區別

張明楷教授的觀點認為:對侵害結果或危險結果的發生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亦即,行為人自己直接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造成法益侵害、危險結果的(直接正犯),或者通過支配他人的行為造成法益侵害、危險結果的(間接正犯),以及共同對造成法益侵害、危險結果起實質的支配作用的(共同正犯),都是正犯。

三、共同犯罪與犯罪構成

這裡所討論的是,共同犯罪應否以符合同一犯罪構成為前提,張明楷教授認為,共同犯罪是不法形態,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首先是不法層面意義上的犯罪。而完全意義上的犯罪包含符合構成要件的不法與責任兩個層面,所以,對共同犯罪應採取行為共同說。例如:只要查明甲乙共同對丙實施暴力導致丙死亡,就應認定二人成立共同犯罪,並將死亡結果歸屬於二人的行為。至於甲乙的責任,需要個別認定。如果甲乙的故意內容不同,各自會成立不同的犯罪。所以,在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時,對二人所認定的罪名可能並不相同。張明楷教授還認為,採取行為共同說,並不違反我國刑法的規定,刑法25條第1款將共同犯罪定義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對此規定可以解釋為“二人以上共同去故意犯罪”。因此,25條第1款只是限制了共同犯罪的成立範圍,而不是否認了行為共同說。

第三節:共同正犯(簡單共同犯罪)

一、概念

1.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有意思聯絡的實行犯罪的情況,我國刑法理論稱之為簡單共同犯罪。共同正犯適用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例如:甲乙二人共同槍殺丙,即使只有甲的一發子彈實際造成了丙死亡,乙也要承擔殺人既遂的責任。這就是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顯然,其中的“全部責任”既不是主觀責任,也不是作為法律後果的刑事責任,而是對結果的客觀歸責。

2.一般成立條件

客觀上有共同實施行為的事實(行為的分擔),主觀上有共同的行為意思(意思的聯絡),其中共同實施行為的事實,是指分擔了導致結果發生的重要行為,或者說行為人對構成要件的實現起到了重要或關鍵作用。對此,可根據正犯與共犯的區分標準進行判斷即可。

二、共同正犯的類型

①共同實行的共同正犯:分為三種具體類型:第一種是在單一行為的犯罪中,各參與人均實施了足以直接造成結果的實行行為,但只有一個人的行為直接造成了結果;第二種是在單一行為或複合行為的犯罪中,各參與人均實施了足以直接造成結果的實行行為,且,各參與人的行為均是結果的原因;第三種是在複合行為的犯罪中,各參與人分擔了一部分實行行為。

②重要作用的共同正犯: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實施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但對構成要件的實現起到了重要或關鍵作用的,可謂重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但該標準缺少具體標準,需通過一些特殊類型展開討論。

第一種:共謀共同正犯 從客觀外部行為特徵上考察,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出現一部分人已著手實行,另一部分人並未參與實行的現象。張明楷教授認為,對於共同犯罪起到了實質的支配作用的共謀者,宜認定為共謀共同正犯。例如:甲乙共謀實施詐騙,甲將自己策劃的周密詐騙方案告訴乙,由乙按照甲策劃的內容具體實施了詐騙行為,可以認定甲起到了實質性的支配作用。但是,對於在共謀中的隨聲附和,又沒有親手參與實施的,只能認定為心理的幫助犯。

第二種:附加的共同正犯 是指為了確保犯罪既遂,二人以上共同針對同一對象或目標實行犯罪的情形。

第三種:擇一的共同正犯 是指多個殺手基於共同計劃分別在不同馬路上伏擊被害人,最終由其中一個殺手殺害被害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