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鑫律師簡單講講民事案件一審普通程序


林鑫律師簡單講講民事案件一審普通程序

【前言】

各位條友、粉絲,你們好,我是林鑫律師,我現在給大家講講民事案件一審普通程序,供大家一同學習民事案件訴訟基本法律知識。

【什麼是民事案件一審普通程序】

民事案件的審理和級別一般分為二審終審制度,一般經歷了一審法院判決後,任何一方不服,可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立即生效。這就是所謂的二審終審制。因此,一審普通程序,是雙方就法律事實和法律依據博弈的第一主戰場。

【一審普通程序流程】

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08條至255條共計47條規定了一審普通程序的內容,現在就流程問題和大家擺開來講講;

(1)法院立案

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狀以及證據材料後,能當場立案的,應當登記立案,不能的當場立案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收到的憑證。法院在7日內決定是否需要原告提供補充立案材料,以及是否立案。

(2)管轄法院

原告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立案的,法院會告知原告向由管轄權的法院申請立案,原告堅持起訴的,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院立案後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會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3)法院訴訟費

法院決定立案後,原告應當根據訴訟主張按照訴訟收費標準,預交案件受理費,如果原告不申請免交或緩交的,法院可裁定按撤訴處理。原告撤訴或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又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當立案受理,對於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立案受理。

(4)被告應訴答辯

被告收到法院的傳票拿到原告的起訴狀及證據材料後,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在答辯期限既提出管轄權異議又進行答辯的,法院應當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如果被告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反訴的,視為應訴管轄,立案法院取得管轄權。

(5)庭前會議

法院在答辯期滿後,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作好審理前的準備,庭前會議是召開一下內容: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審查處理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和被告提出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託鑑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證據保全;組織交換證據;歸納爭議焦點;進行調解等活動。

(6)通知開庭

法院確定開庭時間,並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傳喚當事人到庭,對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用通知其到庭。

(7)法院審理的焦點

法院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進行審理活動。

(8)禁反言及例外

當事人在庭審中對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事實和證據,提出不同意見的,法院應當責令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責令提供相應證據。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可列為爭議焦點進行審理。

(9)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合併進行

原告宣讀起訴狀,被告就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然後法官詢問原被告與涉案有關的基本事實,原告出示證據並舉證,被告對原告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然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進行舉證,原告發表辯論意見,被告發表辯論意見,最後原被告發表最後陳述,法院最終結合庭審的情況以及在案的證據依法作出判決。

(10)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屬於逾期提供證據,應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或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採信或採信但予以訓誡、罰款。

(11)增加訴訟請求或反訴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之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12)反訴要求

反訴限於本案當事人的範圍,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比方說基於合同租賃關係或合同買賣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法院應當合併審理。反訴應由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性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13)撤訴由法院決定

原告申請撤訴或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不准許撤訴或不按撤訴處理。

(14)一審宣判

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一般是6個月,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送達期間、鑑定期間、和解期間、管轄異議期間不計算在內。當事人自收到一審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考慮是否上訴,各自的上訴期以各自收到的一審判決書時間為準。

林鑫律師結語】

各位朋友,通過上述的學習,對民事訴訟一審程序是否有了一個簡單的瞭解,現在都是法治社會,學習法律,通過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一道共同努力。

林鑫律師簡單講講民事案件一審普通程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