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1 明太祖說元以寬失天下,元朝統治是不是真的“寬仁”?

明太祖說元以寬失天下,元朝統治是不是真的“寬仁”?

蒙古帝國擴張的疆域

“元以寬失天下”的說法,在明初君臣中實際上是一個共識,上至朱元璋,下至劉基、宋濂、葉子奇,都對元朝的政治“寬”有表述。

《明太祖寶訓》:

帝曰:“朕觀元朝之失天下,失在太寬。昔秦失於暴,漢興濟之以寬,以寬濟猛,是為得之。今元朝失之於寬,故朕濟之以猛,寬猛相濟,惟務適宜爾。”

宋濂、王褘主修的《元史·刑法志》:

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緩弛而不知檢也。

其實對於元朝歷史,由於本身原始資料就有限,所以大眾化的通俗說史的傳播,往往不太摸這一塊,普通人對於元史的瞭解,就一些名詞解釋,比如說四等人制、八月十五殺韃子之類的,對了,還有杜撰出來的初夜權、殺頭胎。

極端民族主義勃興是一個背景,這個誰也扭轉不了,各種這個粉那個粉的,你逆著說,他還要罵你,所以,只能簡單科普一二了。

明初人所謂的“寬”,既有“寬縱”的意思,也有“寬厚”的意思,這是非常正常的。

首先,元朝確實是一個少數民族政權,蒙古人在它的政權體系裡,就像八旗在清朝的政權體系裡,是有一定的特權身份的。

但是,舉個例子,嘉慶年間天理教攻入紫禁城,竟然有四品旗人官員參與,鬧得嘉慶大為光火,審訊後得知,這位旗人官員家境貧困,以至於家人沒有衣裳出門,天理教的頭頭林清給了他幾百兩銀子還債,後來還承諾他打下江山,給他提拔成二品官,他就幹了。

所謂“特權”,並不意味著一個集團內部就沒有三六九等,隨著元朝的立國穩固,其上層以“根腳”(也就是家族家資)為基礎,有一群二十幾歲就能當上一二品高官的勳貴之後,同樣也有需要賣兒賣女的底層蒙古人。

明太祖說元以寬失天下,元朝統治是不是真的“寬仁”?

“特權”最終的落實,往往只惠及集團的最上層,而非整體普惠,那也是不可能的,哪怕今天也不可能。

其次,元朝的“四等人”,並非法律、制度意義上的制度,更確切地說,是四種人、四圈人,比如地方任官上,明文規定蒙古人任達魯花赤、漢人任總管、色目人任同知,在品級地位上,總管比同知還要高。

這是四等人本身並不是嚴格分等的一個旁證。

事實上,元朝的統治本身有著強烈的遊牧帝國特徵,採取的是以族群,或者說集團為單位的“因俗而治”,也就是說,元朝在司法實踐中,尊重各個集團自身的傳統,而不是以“等”為基礎來看待人。

元代戶籍制度的特點是“諸色戶計”,分類方式可以依照職業:例如民戶、儒戶、軍戶、站戶、匠戶、僧、道等;也可以依照民族:如蒙古戶、畏兀兒戶、回回戶等。

比如色目人,細化為集團就有二十多種,比如唐兀、 乃蠻、 汪古、 回回、 畏兀兒、 康裡、 欽察、阿速、哈剌魯、 吐蕃等等。

在戶籍上已註明的民族或部族名中,並未見蒙古、色目、漢人、南人的四個簡單劃分。基本上,元代戶籍分類方式以區分外來戶(僑寓戶、北人戶) 和土著戶為主。

而部族劃分最重要的作用,其實也是“因俗而治”,因為不同部族的“賦稅、勞役”傳統完全不同,比如元初在滅南宋後,在其地繼續實行兩稅法,在金朝故地則採用分封+流官收稅的“五戶絲”制。

當集團之間,比如汪古人和南人(原南宋統治區居民)發生爭訟,就採取“約會”的裁判制度,在解決統屬機關或習慣相異的集團(職業戶、民族或宗教) 間發生的民事及刑事案件,由各個集團的頭目或長官合同協議裁決。

第三,元朝的“寬”作用在誰身上了?看了上面的這些敘述,其實已經可以看到輪廓了,元朝在他的統治區內,採取的是間接統治,即與“大族”、“頭目”合作的管理方式。

這種合作不僅僅限於蒙古人、色目人,同樣施加於漢人和南人。

而其“寬厚”則可以從幾次減免賦稅來看出來,也可以從元朝大量減少的“死刑案件”看出來,這種統治模式,是非直接化的,即不再直接干預到每一個國民的人身之上。

明太祖說元以寬失天下,元朝統治是不是真的“寬仁”?

元世祖忽必烈談刑法:

人命至重,悔將何及,朕實哀矜。

朕治天下,重惜人命,凡有罪者,必命對再三,果實而後罪之。

元朝的法律原則是“慎刑”、“慎殺”,年判死者十幾人、幾十人,未嘗過百。

明人官修的《元史·刑法志》的評價是:

蓋古者以墨、劓、剕、宮、大辟為五刑,後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備五刑之數。元因之,更用輕典,蓋亦仁矣。

然而,這種管理方式最容易將社會中的“貧富矛盾”與民族矛盾、政治矛盾掛鉤,即將所有的生存危機,全部指向帝國的體制問題。

葉子奇談元末大亂:

是時。天下承平已久。法度寬縱。人物貧富不均。多樂從亂。

現實是,元朝無論是對於文人的言論,還是對於漢人、南人大族的積蓄糧食、財富,收羅鐵器兵器,收納流民,形成巨大的地方勢力集團,

都有過高的容忍度,換句話說就是沒當回事。

尤其是文字獄,因為清朝有,很多人就以為元朝也有,其實錢穆先生就專門考證過明初文人的詩集、文集,發現明初知識分子普遍懷念元代的文化氛圍,認為更加寬鬆,事實也是如此,元朝確實沒有文字獄……

另一方面,就是對於民間底層傳播的“民間宗教”勢力,元朝政府也是聽之任之,因為元朝本身就是一個信仰寬容,甚至可以說混亂的時代。

最終在短時間內給予元朝統治重擊的,恰恰是這些一時間能夠嘯聚十萬的民間組織形式。

對比一下明朝對於“妖言”的重視,對於明確具有反抗意向的民間宗教的鎮壓,就能看得出來,元朝何止是“寬”,簡直是不把自己的命當回事。

而明太祖上臺之後,一改元朝對於地方勢力的優撫、對知識分子的寬容,以及對民間的放縱,幾乎是毫不手軟地打擊,能殺則殺,能遷則遷,能拆則拆,徹底扭轉了中國社會文明發展的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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