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2018婚姻法新規頒佈,對我們婚姻生活有什麼影響?

我不曉得KNOW


陪伴是最長清的告白,多少句我愛你,都不如在一起。從懵懂的愛戀到一起步入婚姻殿堂,婚姻是愛情的終點站。婚姻法一直在為我們的愛情保駕護航,那麼新的婚姻法最新規定了什麼內容呢?



想要離婚更難了

新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如果離婚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要有足夠證明兩人是夫妻關係的相關證件證據,例如結婚證或是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材料。

2.需要準備證明夫妻婚後感情的證據。包括婚後感情好壞或一般的事例證明,分居時間和原因的證明。

3.相應的財產證明材料,包括雙方的收入情況,存款數額債券債務明細

4.需要對方給經濟補償,可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顧老人的證詞錄音材料等。

5.有子女的夫妻還需要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情況的證明材料。是否婚生,收養,繼子女。成年子女經濟是否獨立,子女與父母的關係,夫妻雙方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的條件。

一方欠債,另一無責任償還債務

婚姻裡的兩個人收入和支出很難分開,經濟情況剪不斷理還亂,很容易陷入糾紛。最新婚姻法規定,個人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無需還債。

誰出資買房,房子算誰的,歸個人所有

我們聽到結婚條件最多的是,女方要求男方在房產證加上自己的名字,否則拒絕結婚。以前的婚姻法,房屋歸屬權由房產證上的戶主來決定,簡單點說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誰的,誰就有房子所有權。新的婚姻法規定,誰出全資購房,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都歸出資人所有。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那麼離婚是應該平分房產。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將屬於出資子女所有,並不屬於共同財產。



悔婚的彩禮女方不得強行佔有

彩禮是從古流傳到今的習俗,但是有悔婚的情況發生,彩禮就成了一個問題,特別是現在彩禮的數目巨大,動輒幾萬,十幾萬,歸屬的問題一直是個大問題。新的婚姻法規定,在這三種情況下,無論是哪一方悔婚,法律都會支持男方追回彩禮。一,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共同生活的。三,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家庭生活困難的。


我不曉得KNOW


我是俠與法,關於這個問題,想說以下兩點。

一、2018年所謂的新婚姻法(哪有那麼多新婚姻法!)

二、反思:對婚姻生活有影響的難道真的是法律麼?

一、2018年所謂的新婚姻法

最新出臺的法律中,和婚姻法直接相關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針對社會上司法實踐中發生的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情況,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下面簡稱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補充規定主要強調了虛假債務、非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的問題。避免夫妻中的一方揹負不必要的共同債務,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個基本的原則就是,夫妻共同生活所附的債務,需要共同償還。

這裡夫妻共同生活的範圍,不僅僅要考慮柴米油鹽醬醋茶這種日常生活,也應該包括家庭的生產經營活動。例如,一方因為生產投資產生的債務,應該屬於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


二、反思:對婚姻生活有影響的難道真的是法律麼?

我覺得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生活中,越來越多的感覺到很多人結婚的時候都在各種算計。各種諮詢,房產應該是誰的?房產證上應該寫誰的名字?

有時候就感覺,婚姻法可以和合同法融為一體就行了。主要解決一下財產問題就可以。

誰結婚誰出多少錢?

誰買車?

誰買房?

誰裝修?

哪一天誰應該打掃衛生?

哪一天誰應該做飯?

哪一天誰給孩子餵奶?男的不行?科技這麼發達,是不是也應該有仿製品啊?

。。。。。。。。。。

但是這種生活,想想就覺得太畸形了!

我想,兩個人在一起生活,還是要深思熟慮的,應該是合適的。合適到不用過分的去考慮這些雞零狗碎的問題。

。。。。

總之,更應該在乎的不是法律是怎麼規定的,而是,如何共同經營好共同的感情,共同的家庭。

法律,永遠都是最底線的社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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