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2 【通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兴国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实施以下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车辆检查、体温检测等查验管理防疫措施的,或者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其亲友等人阻碍卫生防疫机构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疾病防控职务的;

三、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以及密切接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源体的,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检疫检查,拒不服从在指定场所强制隔离、医学观察的;

五、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虚假信息,故意在微信群、QQ群等即时聊天工具或其他信息网络媒体上散布传播,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六、扰乱医疗机构、卫生部门等正常工作秩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的;实施“解救”、要求“释放”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人员等行为,以及拒不配合有关单位和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采取的就地检验、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的;

七、扬言投放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八、为寻求刺激,虚构从疫情严重地区返乡、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等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

九、盗窃、诈骗、哄抢、损毁、破坏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器械的;

十、非法散布传播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一、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二、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或防护用品物资(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的;

十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而生产、经营、销售的;

十四、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参与公共场所聚会、聚餐、打牌、打麻将等聚集活动,不听劝阻的;

十五、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六、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公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通报纪委监察部门。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同心协力,共同维护我县在疫情防控期间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合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或0797-5322378。

特此通告。

兴国县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通告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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