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3 家庭農場:中國農業發展史上的內生優選經營模式

家庭農場:中國農業發展史上的內生優選經營模式


摘 要:近百年來, 中國農業發展家庭農場一直存在諸多爭議, 其中有家庭農場為“舶來品”與“過渡”論。本文認為:從秦漢至19世紀中國歷史上的“田莊”“莊園”“農莊”“莊田”和“大戶”, 就是中國家庭農場在不同歷史時期的不同稱謂;進入20世紀之後, 它作為傳統中國農業的經營模式, 則在向西方經濟學習大潮中, 因與西方的家庭農場同型、同質而合流於家庭農場, 並在探索大規模公司農業的實踐中, 成為農業經濟發展的迴歸優選經營模式;跨入共和國時代, 它雖一度在“一大二公”改造下強制“絕種”, 卻又在農村家庭聯產承包經營改革中重獲得新生, 成為中國現代農業的四大經營主體之一。在兩千多年的中國農業發展史上, 家庭農場雖是近代中國的“外來詞”, 但卻是傳統中國農業經濟反覆歷練的內生優選經營模式。

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將“家庭農場”確定為現代農業四大“新型生產經營主體”之一, “家庭農場”即成為中國發展現代農業的耀眼詞語, 興辦“家庭農場”的創業熱潮也隨之而來, 研究“家庭農場”以振興鄉村亦成為學術界聚焦的熱點。然而, 學界關於中國家庭農場為“舶來品”和“過渡”論的認識與分歧, 卻仍然影響著中國家庭農場發展的前景認識與政策選擇。“舶來品”與“過渡”論觀點認為, 中國家庭農場是20世紀末改革開放後才出現的“舶來品”, 傳統中國並沒有這一經營模式。因此, 家庭農場在中國現代農業中沒有發展基礎。 (1) 中國現代農業的發展, 應該以西方“資本農業”或“公司農場”為樣板, 目前中國的家庭農場只能是中國現代農業的過渡形式。 (2) 再以當前學界普遍認同的權威性定義而論, “家庭農場”即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 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 並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現代意義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該定義顯然也忽略了中國農業發展史上就存在“家庭農場”的客觀事實, 排除了中國家庭農場的“內生性”本質及其國情特點, 而以西方現代化規模大農業的“大”和家庭農場的中國“外源性”來“切割”中國家庭農場的發展模式, 實際也是“舶來品”“過渡”論的反映。上述認識, 主要是對幾千年中國農業發展史和家庭小農戶經濟與市場經濟的緊密關係及其頑強生命力缺乏準確瞭解與認識, 總是將其本質認定為“小農經濟”屬性而幾度阻斷其發展, 致使近百年來現代中國農業發展歷經曲折。因此, 要準確認識家庭農場在現代中國農業中的地位, 首先就要回答家庭農場這一經營模式, 到底是源自西方國家的“舶來品”, 還是植根於數千年中國傳統農業深厚土壤的內生優選模式, 強化中國發展家庭農場的內生本土性認識。本文從將從中國古代、近代和當代三個時期, 實證家庭農場為植根於數千年中國傳統農業深厚土壤的內生優選經營模式。

一、古代家庭農場:中國家庭小農戶經營基礎上升級發展的自然選擇

二千多年前的中國, 歷經三次大分工和銅鐵器鑄造業的發展, 農業的鐵犁牛耕得到快速推廣, 瓦解了“井田制”下的農民共耕制農業, 誕生了第一批小農戶家庭經濟。新生的家庭農戶經濟產生之後, 它以自身獨有的自勵功能和頑強生命力, 宣告了中國農業競爭時代的到來, 也奠定了古代中國農業發展家庭農場的經濟基礎, 開闢了古代中國農業發展家庭農場經濟的道路。

(一) 戰國秦漢:家庭小農戶基礎上生長出“田莊”式家庭農場

戰國秦漢時代, 隨著“井田制”的瓦解, “家庭小農戶”經營獲得獨立生存空間, 家庭農場便有了孕育與發展的環境。當年, 面對商周“千耦其耘”集體耕作致“民不肯盡力於公田”的弊端, 統治者不得不採取分地而作的家庭小農戶經營以激勵農民勞作的積極性, “一夫挾五口, 治田百畝”的家庭農戶經營隨之產生, 戰國時期進一步發展為“十口之家”“八口之家”聯合家庭勞動。這實際上就是“家庭農場”的雛形或早期的“小型家庭農場”。漢初實施受田制後, 明確了“土地私權”, “擁有小塊土地的自耕農占人口總數90%以上” (黃今言, 2008) ;[1]隨著生產力發展與經濟社會不斷進步, 西漢中葉至東漢時期, 土地呈現集中趨勢, 有實力的官僚、地主、富商通過“授田”“賜田”“繼承”“買賣”, 也包括“巧奪”等方式, 獲得大量土地。他們在出租部分土地或者分散土地給農戶經營之外, 留下適度規模的土地經營起自己的“田莊” (1) , 形成典型的“綜合經營的實體”。從經營主體來看, 莊主在地方上往往是“擁有較強的政治和經濟實力的名門著姓” (杜慶餘, 2009) , [2]田莊成員主要是“同宗族的人口” (杜慶餘, 2009) 。[3]從經營規模來看, 田莊規模大小不等, 如《後漢書》記載劉康有“私田八百頃”, 樊重“乃廣開田土三百餘頃”;《史記》 (卷81) 記載張禹“家以田為業……多買田至四百頃”。從經營內容來看, “田莊”經營的範圍除了經營耕地外, 還從事林牧副漁商業, 如《水經注·批水》載, 樊重“治田三百頃, 廣起廬舍, 高樓連閣。波陂灌注, 竹木成林;六畜放牧, 魚贏梨, 檀棘桑麻, 閉門成市”。

(二) 魏晉南北朝:依附家族的大型“莊園”式的家庭農場

起於東漢、發於魏晉、極盛於東晉南朝的“莊園”, 實為古代“大型家庭農場”。它以“家族聚居”形式建立“莊園”, 其得名於“一姓大地主即莊園主佔有大片土地, 並用溝塹等把所佔土地圍圈起來, 形成一種大院落式的田莊” (徐揚傑, 1992) 。[4]一個“莊園”為一個家族單位, 莊客多為同宗族人, 依附莊園, 為莊主耕種莊田;“莊園主和眾多的佃客, 在封建國家的戶籍中成為一個大戶”, 即《晉書·慕容德載記》中的“百室合戶”“千丁共籍”, “在大多數情況下, 一個莊園就是一個家庭, 莊園主就是族長”, 有的莊園主佔有莊園“有兩三個甚至許多個” (徐揚傑, 1992) 。[4]他們獲取土地建立“莊園”, 或通過“自由買賣”或“強行買賣”兼併尋求“蔭護”農民的土地, 或通過“賜封”“巧奪”“墾荒”的方式“略地”“佔山”“封水”“圍湖”, 形成了包括“土大夫”、“豪族地主、富商大賈”和“寒族地主”三種類型莊園 (馬良懷, 1997) 。[5]士族 (世族) 莊園往往是“中型”或“大型”的規模化莊園, 多是通過“封山佔澤”或“賜田”建立。如孔靈符“家本豐富, 產業甚廣, 又於永興立墅, 週迴三十三里, 水陸地二百六十五頃, 含帶二山, 又有果園九處”;刁氏家族莊園“有田萬頃”、“為京口之蠹”。庶族地主或富商大賈的莊園多屬於中小型莊園, 往往通過“購買”土地建立的中小地主, 稍大點的莊園“連棟數百, 膏田滿野”;稍小型的莊園, 尤其是寒族地主莊園, 多是幾十頃。如《陳書·韋載傳》的韋家“有田十餘頃”, 《宋書·謝弘微傳》記載謝混有“田業十餘處”, 《金谷詩序》記載石祟“金田十頃, 羊二百口, 雞、豬、鵝、鴨之類莫不畢備, 又有水碓、魚池、土窟”, 《梁書》卷51《處士傳·張孝秀傳》記述張孝秀“有田數十頃, 部曲數百人, 率以力田, 盡供山眾”。

(三) 唐宋時期:租佃制基礎上產生了“莊田”“莊園”“大戶”式家庭農場

緣於頻繁的農民生產鬥爭和階級鬥爭, 延續已久的豪強世族地主莊園模式發生動搖。為了斬斷農民與地主強烈的人身依附關係, 隋唐統治階級採取了均田制辦法, 使得家庭小農經濟再度興起且不斷增強, 租佃盛行又進一步推動家庭經營升級, 始見於南北朝的“莊田”得到迅速發展, 使之與“莊園”“農莊”“大戶”等多樣性家庭農場形式或稱謂並存。唐初對“莊園”規定“戶均人口為5人”、“耕地面積為40畝左右”, 符合傳統社會“三十畝地一頭牛”模式, 而且“每增加三人依次增加園宅一畝”, 農戶“莊園”或“莊田”呈現“一畝園, 十畝田”狀態。“均田制”賦予農民較為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雖然國家限制並保護土地所有者對土地的處置權”, 不允許受田者出賣“永業田”和“口分田”, 但是土地租賃交易依然存在, 不少地方亦有田產買賣。隨著“買賣典貼”的增加, 土地自由買賣日漸盛行。如《文獻通考》載“富者有貲可以買田, 貴者有力可以佔田, 而耕田之夫率役屬富貴者”, 即當時買田、佔田的不僅有“王公百官”政治群體, 也有“富豪之家”的平民階層 (薛政超, 2011) 。[6]“均田制”瓦解與“兩稅法”實行後, 土地自由買賣市場化得以確立, 土地相對集中並促進農地擴大經營規模的形勢明顯。如《新唐書爭.盧從願傳》中提到刑部尚書盧從願“佔良田數百頃”;《太平廣記 (卷165) 》記載相州王者“富有財”, “積粟近至萬解”, “莊宅尤廣, 客二百餘戶”;《全唐文.蘇州新開常熟塘碑銘》記錄強家大族“動涉千頃”, 衛慶“墾田二千畝”。

進入宋代之後, 農地產權交易市場化更甚, “貧富無定勢, 田宅無定主, 有錢則買, 無錢則賣”成為尋常之事。隨著土地租佃或買賣的交易範圍和規模不斷擴大, 在小農戶不斷分化的基礎上, 家庭農場規模隨著擁有的權勢、財力等要素多寡而呈現大、中、小多樣性變化:以“田莊”稱呼的多是超大型家庭農場, 其“最低土地面積應該為5頃左右” (劉秋根和羅文, 2015) , [7]如《玉照新志》 (卷3) 載北宋宦官朱勔的田產“跨連郡邑”, “甲第名園, 幾半吳郡”;《中興四記》 (卷36) 載南宋秦檜的“永豐圩”則有九百五十餘頃。一般的大、中型家庭農場多指“上三等主戶”。以當時的五等戶劃分來算, “上三等主戶”中“佔田400畝以上者為第一等”, “佔田150—400畝者為第二等戶”, “佔田60—150畝者為第三等戶” (漆俠, 1999) ;[8]大中型家庭農場數量“佔真實上三等富戶九成二以上” (薛政超, 2011) 。[6]擁有“百畝”的三等戶和“三、五十畝”的四等戶中, 多是“富戶”或“小地主”經營的小型家庭農場。如《元豐類稿.救災議》中反映家庭農場的“家庭人數常為十口, 壯者六人, 幼者四人”, 這些家庭農場多為幾代同堂的大家庭, 既有多個家庭成員共同從事生產, 也有僱傭農民為其生產經營, 還有自己不從事生產而將土地出租給他人經營的狀況。

(四) 明清時期:農地交易合法化催生地富和少量農民興辦家庭農場

明清時期農地產權交易合法化, 購買土地發展家庭農場的現象更加頻繁, 眾人“莫不志在良田”, 乾隆時期“富商巨賈, 挾其重資, 多買田地, 或數十頃, 或數百頃”, “時中躬任家產, 有田二百頃, 憧奴幾二千指, 能率以澹泊致饒富” (鮑海燕, 2011) 。[9]儘管明代早中期的“莊田”是憑藉封建“欽賜”、“奏討”、“投獻”特權壟斷, 但是市場化的租佃或買賣仍是農民或富戶擴大規模的主要途徑。尤其是明後期, 土地買賣租佃的集中化趨勢更加明顯。如江南地區縉紳豪右之家的土地規模, “佔有百畝田者, 居十分之六七, 佔有千畝田者, 居十分之三四, 佔有萬畝田者, 居千分之一二或百分之一二” (傅衣凌, 1956) 。[10]另有數據佐證, 崇禎年間江南地區“許多富家只擁田數百畝, 有田數千畝之戶不超過富家總數的40%, 擁田過萬畝者則十分罕見” (黃仁宇, 2001) 。[11]隨著農業生產商業化程度加深, 地主或富戶經營農場的專業化特色也日益明顯。如明嘉靖年間的譚氏大農場, “買傭鄉民百餘人”, “鑿其最窪者為池”, “池以百計”, “四時諸蔬, 皆以千計” (李伯重, 2003) ;[12]《荊川集》 (卷16) 載“湖州歸安茅氏種桑萬株”;《湖隱外史·庶姓》 (卷32) 載“吳江顧氏世以橘抽為業, 園圃甚茂”。

清代前中期, 家庭農場在農地買賣租佃起伏中前行。一是農地買賣頻率增加促進家庭農場規模擴大。一方面, 大型家庭農場是通過“購買分散的零星小塊土地積聚起來的”。如山東章丘縣太和堂李家“特大經營農場”, 1761-1790年期間“經過36次不同的小塊地交易, 每年平均買得5.46畝”;1793-1868年期間“經29次交易, 平均一年買地2.2畝” (王志潤, 2005) 。[13]另一面, 農戶發展小微家庭農場面積略有增加。如徽州某地在乾隆七年至二十八年間, “10畝以下戶買進土地180.22畝, 佔買進耕地的20.85%, 賣出土地141.58畝, 佔賣出耕地的21.82%;10.01畝至20畝戶買進土地116.55畝, 佔買進土地的13.49%, 賣出土地100.54畝, 佔賣出土地的15.5%”, 買賣扣除相抵後, “佔地10畝以下”的46.7%的農戶“比原來增加了38.64畝”;“佔地10.01畝至20畝農戶”的10.99%的農戶“盈16.01畝” (江太新, 2000) 。[14]二是不少的農地買賣又使家庭農場面積縮小。清代鄭端《政學錄》 (卷3) 記載, “西里孫丙有地一頃, 賣與北里李丁二十畝, 賣與東里周戊三十畝, 賣與南里吳己二十五畝;此三人者, 又轉賣與東里三家, 此三家者, 俱賣與西里一人。數年之間, 地分幾里, 賣經幾人矣。”三是商業資本介入農地買賣, 租佃家庭農場比例有所提高。隨著商業資本家的逐漸崛起, 投資購買土地以獲取地租, 促進了租佃式的家庭農場發展。如嘉靖十四年 (1535) 順德縣商人龍翠雲“自置田產捌拾餘頃”;乾隆四十六年 (1781) 皖南休寧縣商人巴爾常兄弟四人“買了土地一百七十一畝”, “無錫商人王錫昌買田三千畝”;浙江鎮江縣商人李嘉“買膏腴之地二千畝”;福建連城四堡馬氏“置田數十百畝, 與二弟均分”。儘管他們買地的目的也不只是為了更好地經營農業, 而是為了從地租中更好獲取利益, 但以租佃土地發展家庭農場比以往有所增加。如“華北土地出租佔耕地面積的18%, 而長江三角洲約佔42%” (王志潤, 2005) 。[13]此外, 多樣性經營仍然是和歷代家庭農場具有同質性特徵。如清代張履祥《策鄔氏生業》記錄, 鄔氏的小農場種植“瘠田十畝”, “種豆三畝”, “種竹二畝”, “種果二畝”, “池畜魚”, “畜羊五六頭”。

縱覽古代傳統中國農業發展史, 家庭小農戶經營始終是中國傳統社會最基本的經濟細胞, 有著孕育家庭農場的生態環境與制度環境;在此基礎上升級發展而來的“田莊”“莊園”“農莊”“莊田”“大戶”, 等等, 實際就是家庭小農戶經濟在中國傳統商品經濟刺激下, 不同歷史時期孕育和自然升級的中國式家庭農場。家庭農場“舶來品”說, 不過是隻看稱謂不同, 不問實質內容而已。

二、近代家庭農場:中國探索公司農業曲折實踐後的迴歸模式

清末民初, 近代西方工業化強國的影響推動了中國近代工業化步伐, 也為中國傳統農業的發展與現代化道路提供了新的參照, 學習與扶持發展歐美大型“公司農場”農業, 便一度成為近代政府與社會精英振興中國農業乃至整個經濟的重要選擇。然而, 實踐探索的結果是, 西方的大規模“公司農場”因在中國水土不服而難以發展, 其“家庭農場”則因與傳統中國土生土長的“田莊”“莊園”“農莊”“莊田”“大戶”等家庭農場異名同質, 在中國匯合成現代農業的迴歸模式。

(一) 晚清民初:政府與社會精英推進西方“公司”農業發展的努力

晚清與民國政府相續以西方“農業公司”為“樣板”, 先後實施一系列“振興農務”的農業新政。一是制定獎勵辦法發展農業公司。如廢除“禁墾令”, 竭力勸民“墾荒”;制定《獎勵公司章程》 (1903年) 、《獎給商勳章程》 (1906年) 、《獎給商牌章程》 (1907年) , 對興辦農業公司有成效的“從優獎勵”, 對官員“敢有怠玩因循, 保護不力, 定行嚴處, 不稍寬貸”。二是實施土地配套優待農業公司政策。如《推廣農林簡明章程》 (1909年) 規定, 地方官員對興辦農業公司者“準其指定區域, 承領官荒, 收買民荒, 並填給印照, 準其開辦”;廣西制定的《招商開墾章程》 (1907年) 規定, “公司無論大小, 領墾地段, 除可耕種之地外, 所有毗連之山岡、高原、草地、水濱, 均準劃入界內”。三是加大對農業公司的保護力度。江蘇金壇縣專擬章程規定, “公司指明購買地段之內以五年為限, 盡公司購買, 他人不得攙奪”;“公司購買有主民地概照時值給價, 民間亦不得把持居奇勒索”。部分地方為促進農業公司發展, 要求“指定墾殖之田, 其田主願將地段估值入股者, 照現洋合算數目, 發給股票”, 一旦開墾, “原主不得誤會干涉”。

在政府的鼓勵與相繼推動下, 一些具有經濟實力的官僚、紳士和商人, 就以不同的方式經營農業公司。有的官商或官民合辦, 如山東巡撫周馥於濟南倡辦山東樹藝公司;安徽安阜農務公司由官府招商合股設立, 公司任墾“20000餘畝”。有的紳民合辦, 如廣西桂平士紳呂春“集股20000元”成立“廣業種植有限公司”;廣西平南縣戴可瞻、盧瓊恩、盧耀榮等人“集資8000元”組織“普利公司”, 承墾荒山“縱約15裡, 橫約3裡”。有的官僚私人經辦, 如清末狀元張謇通海墾牧公司, 其經營“總面積達8218公頃”、“總投資40萬兩規銀”;海州紳士沈雲沛的海贛墾牧公司經營面積達到“4000餘頃”。還有華僑創辦, 如廣東新會縣僑商陳國圻在黑龍江興辦了興東墾務公司、浙江籍旅日華僑吳作鏌創辦的浙省農業公司。據史料統計, 農業公司在政府大力支持下一度獲得了較快發展, “從1902年以前的4家發展到1912年的171家”。江蘇、安徽、浙江、山東等八省的新式農墾公司統計數據顯示, 1912年“59家”, 1913年“55家”, 隨後直線上升, 至1919年“高達100家”, 增加幾乎一倍 (章有義, 1957) 。[15]可見, 政府力推的西式樣板的農業公司發展, 也確曾出現過不錯的發展時期。

(二) 公司農業挫折:中國傳統家庭農場與西方“家庭農場”的合流

儘管有政府的強力主導與社會精英們的推崇, 但是清末民國期間的大型農業公司的經營效果卻不盡人意。其一, 多數農業公司並不能很好地運用現代機械。由於近代中國的國情和農情, “市場、技術和制度顯然都沒有發展到足以支撐大規模經營性農業的層次” (龔會蓮和劉文瑞, 2007) , [16]多數農業公司最終只能採用“人工畜力操作”;不少農業公司購買了先進設備, 但是終因技術人員缺乏、尤其是管理成本高昂、人多地少勞動充足, 致使許多設備發揮不出應有效用, “生滿了鐵鏽, 絲毫不能轉動, 始將成為廢鐵”成為當時的常態 (朱新繁, 1932) 。[17]其二, 許多農業公司的經營目標也不主要是為經營農業本身。許多農業公司創辦者, 多是具有一定實力或背景的軍閥、官僚、鄉紳、資本家, 他們並非是實實在在的經營農業, 而是藉助“政府墾荒政策”, 伺機侵佔土地或直接強行圈佔農民土地。獲取土地之後, 並不直接進行規模化農業經營, 而是採取“招佃開墾”的方式“收取地租”, 進而向商業領域轉化而獲取更高收益, 使之與傳統中國“田莊”“莊園”“農莊”“莊田”等經營模式並無二致。其三, 低效的農業公司經營又迴歸家庭農場。有限的技術水平、較低的農業管理水平與過大的規模化經營效果不相匹配, 致使獨立經營農業生產的公司較少, 多數經營者無力進行大的規模經營, “寧願出租土地牟利或以高利貸牟利, 也不願自己經營” (龔會蓮和劉文瑞, 2007) , [16]而是以“公司”名義招墾大片土地, 然後租佃給小農戶耕種。如通海墾牧公司出租土地收入佔55.4%, 自墾收入17.52%;華成公司、大繃公司出租土地更多, 地租收入分別達到85.81%、99.38% (章有義, 1957) 。[18]因此, 在當時的農業墾拓區, 租佃小農戶不是減少, 甚至是增加;進入民國後, 公司農場便逐漸衰退, 統計數量也從1913年的142家, 遞減至1920年的83家 (虞和平, 2003) 。[19]至20世紀30-40年代, 南京民國政府雖然還鼓勵墾荒區發展農業公司, 但在廣大農村主推的“扶植自耕農”改革, 最明確的是在各地建設“農事試驗”, 引領20畝以上的適度規模“農場”, 即家庭農場的發展。

(三) 戰亂動盪:家庭小農戶及其家庭農場的生存困局

晚清民國時期, 中國上層社會力推的西方公司農業沒有發展與興盛起來, 而那些傳統中國土生土長的“田莊”“莊園”“農莊”“莊田”等經營模式, 卻因其與西方“家庭農場”實質相同, 則在“家庭農場”的新名詞下, 呈現新的經營態勢。具體而言, 由於近代以來人多地少的壓力和長期陷於的內外戰亂, 家庭經營農場發展呈現規模縮小的趨勢, 甚至退回到小農戶經營。於是, 地富階層承繼傳統家族生產要素、較大規模的經營式家庭農場雖然還有, 但數量明顯減少, 且有小型化發展的趨勢。從全國總體情況來看, 小農戶家庭經營乃至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 “從19世紀90年代起”就開始不斷縮小, “到20世紀20年代以後”縮小的狀況更加嚴重 (趙入坤, 2007) 。[20]在1890-1934年期間, “全國各地農場平均面積不過15-20畝, 其中47%的農場不到10畝”;從經營主體的經營面積來看也呈現小型化狀態, 經營的主體已經“不是地主、富農, 而是中農和貧僱農了”, 地主富農雖然相對較大, 但是“很少超過50-60畝”, 中農貧農更少, “一般不到10畝” (嚴中平, 1955) 。[21]從各地區經營規模來看, 雖然存在經營規模的地區差異性, 但是總體規模仍呈現小型化發展態勢。在適宜進行大規模農業經營的東北三省, 其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也不及西方。如黑龍江“平均每戶最多耕種500畝以上土地, 一般每家平均使用百畝左右, 至少10餘畝”, 吉林省“佃農每家平均最多耕種300畝田, 一般耕種三五十畝, 少者五七畝”, 奉天省“平均每家佃農最多使用百畝左右, 一般使用10餘畝, 至少二三畝” (烏廷玉, 1990) 。[22]在華北、華中、華南地區, 家庭農場經營面積也在降低, 如冀魯北平原地區, “經營式農場一般都超過100畝”, “只有大約9%~10%的耕地面積屬於經營式農場, 90%以上全部是家庭小農戶經營及少量的家庭式農場” (黃宗智, 1986) 。[23]在江南地區, 家庭農場小規模化發展程度更甚, 甚至重返小農戶經營。如20世紀30-40年代, 江蘇全省農場經營“戶均耕地擁有量不足20畝”, “65%以上的農戶經營的耕地面積 (含自有地及佃耕地) 在10畝以下” (曹幸穗, 1996) 。[24]在贛南閩西地區, 家庭農場小型化也非常明顯, “佔全部土地30%~40%左右的公共土地”, 都“分散租佃給一家一戶的個體小農戶耕種”, 地主的土地基本上均採用租佃經營方式, 富農擁有的大多數是自己耕種” (溫銳, 2002) 。[25]小農戶家庭經營的靈活適應性, 使長期戰亂下農業經營規模日益小型化發展。

三、當代家庭農場:中國“一大二公”農業經營模式受挫後的再選擇

歷史進入20世紀50年代, 歷經長期頻繁戰亂、政治動盪後建立起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一方面, 要面對合流與迴歸的農民家庭農場、甚至傳統家庭小農戶經濟遭受摧殘;另一方面, 也來不及總結近代以來用工業化模式改造中國傳統農業的實踐經驗教訓, 隨即便轉而選擇蘇聯“集體農場”的“一大二公”模式改造中國傳統農業。結果, 傳統中國農業的小農戶經濟瞬間“絕種”, 家庭農場的發展也喪失基礎, 中國現代農業進入長期徘徊不前狀態, 廣大農民則陷入長期貧困之中。後來, 安徽小崗村的家庭“包產到戶”的全國推進, 再次開創了中國現代農業發展“家庭農場”道路。

(一) “一大二公”:小農戶經濟與家庭農場的“絕種”

20世紀50年代初全國“土改”的完成與農民土地私有的確立, 實現了“耕者有其田”的廣大農民, 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 小農戶經濟向家庭農場升級的端倪初顯。然而, 這不符合新生的共和國傳統社會主義執政者的理想。因為在傳統社會主義者眼中, “土改”後廣泛的“小農戶經濟”與“富裕中農增加”, 是“農民私有家庭單幹”、是“發展資本主義經濟”、“走資本主義道路”。這與傳統社會主義“消滅私有制”革命的目標, 與毛澤東“農業集體化”思想和道路根本對立。只有將廣大小農戶組織到一個大集體中, 才是廣大農民人人富裕和獲得解放的“黃金前途”。於是, 中國農村經濟的發展便由土改、合作化 (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 、人民公社的五級連跳, 走向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集體化道路, 實現了“小生產絕種”。這次中國農業史上的顛覆性革命, 進而也徹底剷除了中國千百年來家庭農場發展的經濟與社會基礎。然而, 20多年的集體化運動, 農民應有的“勞動興趣和責任感”以及“生產積極性”深受影響, 高效快速與脫貧致富沒有到來, 國家的農產品供給卻陷入“嚴重短缺和不足, 農民不得溫飽, 城市食品嚴重短缺, 影響了國民經濟的整體發展” (杜潤生, 2005) 。[26]飢餓又無奈與無助 (城市居民有政府的供給保障而農民沒有) 的農民, 藉助自留地與暗地“分田單幹”在夾縫中掙扎:1957年, “四川省的成都地區, 安徽省的蕪湖地區, 浙江省的溫州地區”搞起了“包產到戶”。1960年前後, 安徽省“85%的生產隊搞了名為責任田的包產到戶”;“文化大革命”期間, 許多邊遠山區, “農民群眾的生活很困難, 集體生產, 一直搞不上去, 又自發地搞了包產到戶” (許經勇, 1992) 。[27]儘管農民的一次次抗爭曾經總是無疾而終, 但安徽鳳陽小崗村農民抗爭的那張“生死”契約, 終於成了鄧小平推進中國農村乃至中國經濟改革的歷史契機。20世紀80年代初, 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命名的農民家庭經營的重生, 從而也再次為中國的家庭農場經濟發展奠定了基礎。

(二) 家庭聯產承包:農地流轉與“家庭農場”的重新孕育

鄧小平推進的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 以農戶家庭“土地均分”再次孕育了千千萬萬具有“動態開放”生命活力的小農戶經營, 農民勞動的積極性空前高漲, 勞動生產效率大幅度提高, 農戶家庭收入顯著增加。農戶家庭堆滿糧食, 農民很快走出長期飢餓的夢魘, 並激活了農戶自覺優化配置資源的靈活性, 不僅讓多餘的或不願意務農的勞動力得到釋放而轉向城鎮從事非農就業, 而且也讓願意擴大經營面積的農戶有了提升的空間和機會, 實際開闢了中國新一輪家庭農場發展的道路。黨和國家應對新的發展形勢, 在將農村改革推向城市的同時, 通過1984和1986年兩個中央一號文件, “鼓勵土地逐步向種田能手集中” (1) , “發展適度規模的種植專業戶” (2) ;通過《把農村改革引向深入》的1987年中央五號文件, 首次提出“有條件的地區進行適度規模經營試驗”, 並首次提出了“家庭農場”的經營模式概念。儘管“家庭農場”模式和發展家庭農場政策, 此後一度沒有得到明確的正式認可而有些銷聲匿跡。但是, 與家庭農場性質相同的“專業大戶”“種植大戶”及其農民心目中的“家庭農場”卻如雨後春筍般發展起來。如遼寧全省農村專業大戶, “1984年37.8萬戶, 佔農村總戶數的6.8%, 1985年39.2萬戶, 佔農村總戶數的6.9%”;1985年“山西省共有438個家庭農場”, 1987年“浙江省共有416個家庭農場”;“廣東高要市1997年家庭式農場有438戶, 1998年增至708戶”。同時, 為了讓一“死”二“窮”的國營農場效率提高, “國營農場”也以承包制形式實施“家庭經營”, 實際就是辦“職工家庭農場”, 形成“大農場套小農場 (小農戶) ”的農戶家庭農場模式。如1985年黑龍江省嫩江國營農場, 承包式的家庭小農場13369個 (李彩彬, 1985) 。[28]20世紀90年代, 儘管過重的農業稅費導致的邊際效應遞減抑制了家庭農戶農場經濟的發展規模與速度, 但家庭農場在農民進城打工大潮和農地大量拋荒背景下, 還是有進一步的發展與提升。如江西蔣巷鄉1995年“承包50畝以上的農戶86戶, 100畝以上的農戶26戶”, 1996年“承包30畝以上的有近千戶” (彭聚先, 1996) 。[29]1993-1995年, 蘇州“30畝以上的規模經營單位, 已從2760個猛增到7000個, 規模經營土地面積從23.5萬畝增加到53萬畝” (孫永正, 1996) 。[30]總之,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開啟了中國家庭農場再度發展的新契機, 使家庭農場經濟在人民共和國獲得第一輪發展。

(三) 家庭農場:從“專業大戶”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定位

進入新世紀的中國, 城市化與工業化進一步高速推進。儘管受“求大求快”的“政績工程”影響, 也受將小農戶經營“靜止”為落後的“小農經濟”的片面認識的影響, “家庭農場”總是以“小農經濟”站隊, 政府的各種農業補貼和扶持政策仍然熱衷於那些“高大上”的公司農業。但幾億農民長年外出打工, 廣大鄉村成了“四空村”和老弱病殘村, 農業勞動力日趨緊張, 農地拋荒現象日趨嚴重, 已經嚴重危及國家的糧食安全和影響到城鄉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2008年9月, 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召開, 重提發展“家庭農場”, 次年的一號文件, 在22年之後又強調支持“家庭農場”發展, 且2013年的中央一號文件, 又將“家庭農場”定性為現代農業的四大“新型生產經營主體”之一。

短短二十多年的中國農村改革, 中國的家庭農場從家庭小農戶、專業大戶一路走來。儘管一直都受到傳統社會主義認識誤區和土地等要素流轉的制約, 但終於以“現代農業新型生產經營主體”的定性塵埃落地, 進入了新中國建立以來最好的發展時期。截止到2013年底, 全國家庭農場7.23萬個;2014年增長了92.25%, 數量達到13.9萬個;2015年底, 農業部共認定家庭農場34.3萬個”。顯然, 在“農民家庭經營”這塊中國土地上, 升級與發展家庭農場, 絕不是能不能的問題, 而是政府政策承認不承認和允許不允許的問題。

2013年以來, 中國家庭農場的發展, 不僅是數量的增加, 而且還呈出新時代農業產業縱向、橫向延伸的多樣化發展新態勢。一是運用與融合“信息技術”“現代農具”“先進工藝”“生物技術”和“現代管理”等理念, 實現家庭農場的自我升級, 發展“生態綠色農業”“循環農業”“生物農業”“太空農業”“精品農業”“休閒農業”“智能農業”等。二是在經營規模上, 因地制宜, 因時制宜, 因技而異, 呈現大、中、小共存的不同適度規模經營。據2013年統計, 家庭農場“平均規模200.2畝”, 其中, 48.42萬個50畝以下的家庭農場佔總數的55.2%, 18.98萬個“50畝~100畝”佔總數的21.6%, 這兩者共計76.8%為典型的佔主體地位的小型家庭農場;17.07萬個“100畝~500畝”家庭農場佔19.5%, 1.58萬個“500畝~1000畝”的佔1.8%, 這兩種共計21.3%為中型家庭農場;1.65萬個1000畝以上的家庭農場佔1.9%”, 是少量類似歐美式的大型家庭農場。三是主動進行縱向、橫向業態發展優選。即以經營農業領域為基礎, 向第二、第三產業方面融合發展, 呈現“接二連三”的融合新業態, 如聯結農業鏈條上的供給與銷售環節, 從事農產品加工與農產品銷售, 而且也可以實現農業鏈條上的業態轉型, 即從事休閒農業、觀光農業、景觀農業等類型轉變。四是適應新時代生態文明發展新要求, 家庭農場自發地選擇新的農業經營觀。它們不再以“規模大小”論英雄、以“做大做強”論目標、以“產量高低”論好壞、以“利潤高低”論成敗, 而是將尋求“利潤最大化”建立在以人為本、產品質量、食品安全、土壤休養生息、作物科學輪種、資源科學利用、自然環境保護、生態功能恢復的基礎之上;將規模的適度性、目標的恰當性、產量的最優性、利潤的合理性、生產的科學性和生活品質、家庭和諧兼顧起來。為保證“高品質、高品位”生活需求, 尋求長久經營的品牌效應, 在生產環節上從過去無機生產轉向有機生產;為了滿足城鄉居民個性化服務需要, 依託天然的綠色自然生態資源, 尊重自然規律, 主動適應與修復自然生態, 美化自然環境, 使生產、生活和自然融為一體, 在生態和諧的環境中愉快生產, 在生態優美的環境中幸福生活, 在生活中享受秀美、恬靜的田園風光。總之, 家庭農場將是未來人們追求“四生”高品質幸福價值追求的高度融合的最佳載體。

四、結語

縱觀中國古代、近代、現代和當今兩千多年的農業發展史, “農民家庭經營”一直 (20世紀50-80年代初除外) 是中國農業經濟的基本細胞與經營主體, “家庭農場”便始終在這種傳統家庭經營的“小農戶經濟”中孕育與發展。儘管家庭農場總是受當時生產力水平和社會環境的限制而隨史沉浮, 總體數量也不多、規模也無法與現代家庭農場相比, 並呈現“有生有滅”“有進有退”“有大有小”的變化, 但那些在“小農戶經濟”基礎上不斷升級發展出來的“田莊”“農莊”“莊田”“莊園”“大戶”乃至近現代的“家庭農場”, 實際是一脈相承, 與中國傳統農戶經濟的血緣關係毋庸置疑。“家庭農場”並非海外“舶來品”, 而是內生於中國土地上的“土產品”, 不存在水土不服問題。在人類生態文明的全新發展思維下, 在中國跨入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的新時代, 未來家庭農場仍然延續著家庭農戶經營紮根於鄉村的高貴品質, 其承載著中華傳統經濟、社會、文化資源的深厚基因, 契合著人類對“生產、生活、生態和生命”的不斷追求, 成為實現中國鄉村振興戰略的經濟社會基礎。

來源:江西財經大學學報

2018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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