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3 P2P重磅!分類處置175號文明確:能退盡退 應關盡關!

1月21日,業內流傳一份疑似監管文件,文件內容主要是對網貸機構的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做部署。基金君核實後獲悉,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實在去年12月19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175號文”)。總體工作要求是,堅持以機構退出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嚴格合規的在營機構外,其餘機構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監管整肅網貸的決心可見一斑。

P2P重磅!分類處置175號文明確:能退盡退 應關盡關!

基金君根據文件內容,整理了六大要點。

要點一:堅持以機構退出為主

能退盡退應關盡關

先來看看175號文的總體工作要求:堅持以機構退出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嚴格合規的在營機構外,其餘機構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同時,穩妥有序推進風險處置、分類施策、突出重點,精準拆彈,確保行業風險出清過程有序可控,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和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底線。

點評:這是這份文件的主基調。在去年網貸行業爆發“雷潮”之後,網貸行業的風險依然不小,可以看出,監管層也在深入摸排P2P網貸平臺的實際情況,而從總體要求來看,監管的要求是很嚴格的,態度也非常明確。

要點二:對P2P進行了具體分類

金額逾期率超10%被列為高風險

文件對P2P網貸機構進行了明確而細緻的劃分,要求各地摸清轄內P2P網貸機構的基礎上,按照風險狀況進行分類,繪製風險圖譜、明確任務清單。值得注意的是,這也是文件中最核心的部分。

P2P重磅!分類處置175號文明確:能退盡退 應關盡關!

P2P重磅!分類處置175號文明確:能退盡退 應關盡關!

具體分類包括已出險機構和未出險機構。已出險機構指出現出借人資金無法正常兌付或其他重大風險隱患,風險已經暴露,已不能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分為已立案機構和未立案機構;

未出險機構則按照存量業務規模進行分類,包括殭屍類機構、規模較小的機構、規模較大的機構。

其中,在未出險、且規模較大機構中,又分為高風險機構和正常機構。所謂高風險機構,需要符合以下特徵之一:

存在自融、假標或者資金流向不明的;項目逾期金額佔比超過10%;負面輿情和信訪較多的;拒絕、怠於配合整治要求的;合規檢查發現存在“一票否決”事項的。

點評:監管把網貸平臺的風險進行了分類,這是文件中最核心的地方,也反映了當下網貸平臺的現狀,很有針對性。從分類之多也足以看出,目前P2P網貸平臺實際運營情況依然錯綜複雜。而化解平臺風險,讓問題平臺有序退出,良性退出,是今後監管部門的主要方向。

要點三:P2P網貸可轉網絡小貸、助貸等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正常運營機構,175號文要求堅決清理違法違規業務,不留風險隱患,並積極引導部分機構轉型為網絡小貨公司、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等。

具體來說有6項要求:

1。開展合規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機構認真落實邊查邊整、即查即改。

2。嚴格管控存量規模和投資人數,執行“雙降”要求,定期向網安中心數據報送管理系統填報數據。

3。督促機構開展集中信息披,強化對網貸機構的社會監督。

4。資金存管銀行要加強對網貸資金交易流轉環節的監督管理,防範網貸資金用風險;發現相關風險線索,及時報告監管部門。

5。定期評估機構風險狀況,根據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對機構分類進行調整。

6。積極引導部分機構轉型為網絡小貨公司、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等。

點評:引導網貸機構轉型為部分運營較好的公司提出了一個可選的方向,可以看出,目前監管的重心是“精準拆彈,風險出清”。此外,網貸之家研究院院長張葉霞分析指出,近一年網絡小貸批設速度受監管政策影響有所放緩,基本處於停滯狀態,而且各地對網絡小貸設定融資槓桿,可見網絡小貸有明確監管要求。

要點四:對金融機構提出“四不準”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175號文件中提到,對於規模較大的在營高風險機構,則穩妥推動市場出清,努力實現良性退出,要嚴控存量規模和投資人數,執行“雙降”要求,特別是要嚴格防範風險向金融機構傳導和蔓延,因此對金融機構提出“四不準”要求,並要求嚴格執行。

即金融機構不準通過網貸平進行融資、不準為網貸平臺提供擔保增信、不準接受網貸平臺投資、不準銷售網貸機構產品。

點評:還記得長安責任保險因為“履約險”被p2p拖下水,不僅墊付巨資,還被銀保監會下發監管函的事嗎。事實上不僅這一家公司,多家財險在去年那波雷潮裡“受傷”。這或許也是監管提出要求的初衷。

要點五:將集中信息披露工作要求

175號文提出將集中信息披露工作要求。要求各省網貸整治辦負責本地區網貸機構集中信息披算工作組織實施,確定集中信息披露機構名單。

對於中國互金協會會員機構,由各省網貸整治辦和中國互金協會共同督促其繼續在全國互聯網金融登記服務平臺進行信息披露;不是中國互金協會會員的機構,各省網貸整治辦可指定在本地協會或有關部門已建成的平臺進行集中信息披露,或委託中國互金協會開展集中信息披露。相關工作應於2019年3月底前完成。

點評:信息的不對稱造成的嚴重後果相信大家都見到了,如今監管對信息披露提出硬性要求,有利於網貸行業建立良好透明的機制,對防範風險的好處也不言自明。

要點六:採取名單制管理

175號文明確進行名單制管理。網貸機構整治名單已鎖定為網安中心數據報送管理系統中錄入的機構。對於系統內未正常報數的網貨機構以及系統名單外的機構,各省網貨整治辦要立即移送當地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進行處置。

換句話說,如果平臺不在報送系統之內,那麼該平臺將歸類至非法集資平臺。

監管要求,各省網貸整治辦應加強網安中心數據報送管理系統中的信息維護,對每家網貨機構進行分類標識,在機構分類變化時及時更新機構狀態。

點評:合規是網貸生存的前提,名單制管理和信披要求頗有異曲同工之效,都意在對網貸平臺日常運行進行及時的監管,有利於及時發現問題,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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