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
《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
的批覆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批准的請示》(呼和政發〔2019〕15號)、《包頭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批准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包府字〔2019〕17號)、《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關於審批的請示》(呼政發〔2019〕9號)、《興安盟行政公署關於呈報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興署發〔2019〕7號)、《通遼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批准的請示》(通政發〔2019〕23號)、《赤峰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批准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赤政發〔2019〕15號)、《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關於提請批准的請示》(錫署發〔2019〕6號)、《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批准的請示》(烏政發〔2019〕17號)、《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批准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鄂府字〔2019〕8號)、《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批准的請示》(巴政發〔2019〕16號)、《烏海市人民政府關於的請示》(烏海政發〔2019〕9號)、《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的請示》(阿署發〔2019〕10號)、《滿洲里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批准的請示》(滿政發〔2019〕4號)、《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批准的請示》(二政發〔2019〕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具體稅額標準調整以附件1至附件14為準。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調整方案》執行時間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執行時間內,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保持當地應稅土地的等級和範圍不變。
專此批覆。
2019年3月21日
通遼市城鎮土地使用稅
稅額標準調整方案
一、市轄區應稅土地單位稅額標準
科爾沁區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5.6元/平方米;
四等地:4.0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6元/平方米;
哲南農場(工礦區部分):2.4元/平方米。
二、市所屬旗縣(市、區)應稅土地單位稅額標準
(注:含非民政部門在冊的區劃)
(一)通遼經濟技術開發區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5.6元/平方米;
四等地:4.0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6元/平方米。
(二)霍林郭勒市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5.6元/平方米;
四等地:4.0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6元/平方米。
(三)開魯縣
一等地:5.6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1.6元/平方米。
(四)庫倫旗
一等地:5.6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1.6元/平方米。
(五)奈曼旗
一等地:5.6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1.6元/平方米。
(六)扎魯特旗
一等地:5.6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1.6元/平方米;
扎哈淖爾煤炭作業區、801稀土礦礦區、葉臘石礦區:4元/平方米。
(七)科爾沁左翼中旗
一等地:5.6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1.6元/平方米;
珠日河牧場(工礦區部分):2.4元/平方米。
(八)科爾沁左翼後旗
一等地:5.6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1.6元/平方米;
烏蘭煤炭作業區(金寶屯煤炭工礦區)、巴胡塔工礦區、查金臺牧場(工礦區部分):4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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