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9 法院裁定確認後提起破產債權確認訴的觀點之爭

單位:廣東啟盟律師事務所

對於債權表中各債權人均無異議的債權,須經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予以確認,該裁定在法律上賦予債權表以實體確定效力和程序強制效力。作出無異議債權裁定之後,債權人提出破產債權確認之訴,出現以下兩種觀點。

觀點一: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依法駁回起訴

該觀點認為無異議債權裁定為法院對各方當事人無異議的實體性權利的確認,具有與生效之判決等同的既判效力。《破產法》及相關的民事訴訟法律並沒有規定對該裁定不服時可以提出上訴,所以,法院一旦作出裁定確認即發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產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規定:“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提出異議,破產管理人書面覆函,如果還有異議,應在破產管理人告知其異議審查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破產債權確認訴訟。逾期未起訴的,視為無異議,人民法院可根據破產管理人的申請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裁定確認。債務人、債權人逾期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也是各地法院處理該類問題時的主流做法。

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為例,認為異議債權人未在裁定作出前提出異議或訴訟,視為其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數額和性質均予認可。在處理債權人或債務人在作出無異議債權裁定之後,提出異議並起訴,以“一事不再理”原則駁回起訴。

觀點二:裁定是債權確認訴訟訴權成立的標誌,法院應依法審理

這種觀點認為法院確認債權表的裁定是程序性裁定,不具有確認其中每項債權真實、合法的實體性法律效力。確認債權表裁定的既判力體現為,在法院裁定確認前,債權表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即並不能表明在破產程序中哪些債權得到確認,哪些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法院出具債權表確認裁定後,債權得到初步確認。只有在法院已作出債權確認裁定,才出現確認、不確認或暫時不確認的債權之法律區別。這時對債權確認結果有爭議的當事人才產生訴權,法院方可受理其提出的債權確認之訴。

在(2017)粵0111民初15217號案件中,債權人與破產管理人對債權本金部分無異議,但對於違約金計算存在爭議。法院出具確認無異議債權裁定後,該債權人提出破產債權確認之訴。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從公平合理角度考慮,酌情調整違約金標準,在該案判項中確認了債權總額,並註明包含已裁定確認的債權額。

筆者認為

本人認為觀點一比較合理,且能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推進破產程序的開展。觀點二從立法本意上剖析確認債權裁定的內涵,指出司法實踐中的錯誤理念與操作慣例,確實值得研究學習。但由於操作的限制性,在立法沒有完善規定的前提下,很難推行。

觀點二無法解決以下三個矛盾點:

1、該觀點認為:“在法院裁定確認前,債權表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即並不能表明在破產程序中哪些債權得到確認,哪些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破產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破產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如果債權表在法院確認之前沒有效力,無法確定哪些債權人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那將無法開展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無法進行債權表核查,直接申請法院作出確認債權裁定,顯然違反《破產法》的相關規定。

2、《破產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債權人有權對破產管理人確認的債權提出異議,但未強調異議對象只能是自身債權,可以理解為債權人有權對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情況有知情權,法院或者破產管理人應當將其訴訟請求包括確認債權數額以及性質,告知其他債權人。那麼其他債權人在該訴訟中是什麼法律地位?其他債權人如果對此有異議,那麼他將如何參與訴訟?這些問題在《破產法》中均無規定,而且極大增加法院和破產管理人的工作量。

3、法院作出確認債權裁定,首先是確定了債權人身份、債權數額以及性質。被確認的債權人提出破產債權確認之訴,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對債權性質還是債權數額提出異議,均有對生效裁定不服的嫌疑。如認為該裁定錯誤,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而不能提起確認之訴。如果對法院作出確認債權裁定有異議,是否應該確認破產債權確認糾紛的訴訟時效?否則債權永遠都處於不確認狀態。那麼,破產管理人是否應該在訴訟時效經過之後,才對債權作出分配方案?可見,破產程序根本無法推進,這顯然不符合《破產法》立法精神。

本人對確認債權程序的理解是:對於破產管理人確認的債權表,債權人有權向破產管理人提出異議,破產管理人應出具書面回覆。若異議被破產管理人否決,其可以就異議債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對於破產管理人確認的債權表有異議的債權人,應積極行使權利。債權人異議程序以保障其合法利益,若異議債權人在限期內提出確認債權之訴,破產管理人在申請法院作出確認債權裁定時則不應將其列入無異議債權表中。

安吉縣人民法院在(2017)浙0523民初2452號判決書中指出:“雖法律對異議債權人提起訴訟的時間未予以明確限制,但應在債權表被法院裁定確認無異議債權表之前。”

異議債權人收到破產管理人的書面回覆後,在限期內尚未提起訴訟,將視為無異議。破產管理人應當將該異議情況以及其回覆情況,在債權表中作出附註說明,以便法院對債權表審查監督。

總之,要充分利用破產管理人對債權的審查、債權人會議的核查、法院的審查確認,發揮及時糾錯機制,減少不必要的債權確認訴訟發生,使破產程序可以更為簡化、迅速、順利地進行。

法院裁定確認後提起破產債權確認訴的觀點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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