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9 明清奇案之童養媳助殺小丈夫

清乾隆十六(1751)年,成都府金堂縣有陳姓一家人,兄弟兩個。老大陳昌娶媳婦趙氏,沒有孩子。老二陳盛娶媳婦王氏,生有兩個兒子,長子陳元書,時年6歲,次子陳元格,時年3歲。

陳家乃是財主,兄弟兩個人從父親那裡繼承了許多財產,現在分家另過,平時也相互走動,依然如一家人一樣。那時候的習俗,為了照顧孩子,往往在孩子幼小的時候,就買個童養媳來照顧。陳元書3歲那年,陳勝給她買了個童養媳劉氏,已經是13歲了。

剛剛買來劉氏的時候,正好生下了老二陳元格,這劉氏既要照顧丈夫也要伺候小叔子,等於是兩個孩子的保姆。

明清奇案之童養媳助殺小丈夫

陳昌兄弟和睦,趙氏雖然沒有孩子,卻喜歡小孩,所以童養媳劉氏常常帶著兩個孩子來串門。要是婆婆總會拿出婆婆的威勢,不能夠給媳婦好臉,童養媳就更不在話下了。大伯婆婆則不同,與侄媳婦沒有什麼利害關係,更何況劉氏還是個孩子,所以趙氏對童養媳劉氏甚好,兩個人關係非常融洽,猶如母女一般,無話不談。

在中國古代婦人無子,似乎就是低人一等,嫂子趙氏就是看不慣弟媳婦王氏生有兩個兒子的那種驕橫勁頭。而弟媳婦王氏對嫂子趙氏,多年沒有生養也頗有微詞。妯娌不合是家庭關係中最常見的現象。好在兄弟已經分家,不在一個鍋裡吃飯,矛盾還少一些。妯娌關係的關鍵在兄弟,若是兄弟同心,妯娌之間的矛盾自然會少。陳昌作為哥哥,常常讓趙氏拿出嫂子的樣子,處處不要跟弟妹計較,而陳盛也讓王氏小心,不要與嫂子作對,因此兩家關係在表面上是和好的。哥哥陳昌沒有生子,自以為還年輕,早晚會有孩子,誰承想剛剛30歲,便得了一場重病不治身死了,使剛剛25歲的趙氏成為了寡婦。

明清奇案之童養媳助殺小丈夫

在古代提倡寡婦守節,雖然不反對寡婦再嫁,但也有一些限制,如必須要為丈夫服喪三年,才可以再嫁,這夫家只要有人可以繼承財產,如果要改嫁,就是淨身出戶。趙氏沒有孩子,按照當時的昭穆順序,應該從弟弟陳盛的兩個孩子陳元書,陳元格二人之中選一人為陳昌的子嗣,其財產也由他繼承。若是趙氏改嫁,就是淨身出戶。

陳元書、陳元格雖然是趙氏的親侄子,但她不願意讓他們過繼,這樣王氏會更加氣焰囂張了。按照《大清律例·戶律·戶役·立嫡子》條規定:婦女不得乞養異姓孩子入繼,但可以養三歲以下的孩子,改稱夫姓,這算是“立愛”。不過“立愛”有許多限制:不得以無子,遂為立嗣。也就是說不能夠以所立之愛,成為法定的繼承人。當然宗親若沒有人可以承繼,則當另論。問題是陳昌有兩個侄子,趙氏別無選擇,卻又不願意,難免胡思亂想,如果沒有兩個侄子,改嫁也容易,坐產招夫。自己還年輕,肯定會生孩子,而自己擁有財產,所招之夫對她也會唯命是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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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大哥陳昌的去世,原本相對穩定的局面被打破。按照當時的規定,趙氏沒有資格繼承遺產,她若不改嫁,只能從兩個侄子中挑一個過繼,等孩子長大了繼承財產。她若改嫁,因為由兩個侄子繼承財產,則必須淨身出戶,總而言之,無論她改嫁與否,兩個侄子都成為了她將來生活的絆腳石。

哥哥去世了,弟弟對嫂子也沒有什麼容忍的基礎。所以想慫恿趙氏改嫁,自己不好出頭露面,便讓媳婦去說。王氏與趙氏的關係不好,便讓童養媳劉氏傳話,希望趙氏早點嫁人,童養媳劉氏把公公婆婆的意見轉達給趙氏,趙氏頓時惱火的說:這肯定是他們兩口子做下的計較,逼我改嫁,就是要佔我這份家產,我絕不與他們善罷甘休。童養媳劉氏說:大媽若是不改嫁,就要從元書、元格二人選一個立嗣,您這份家產還是人家的,你還不如求求他們,或許還讓你帶些陪嫁。趙氏說:他們不就是欺負我沒有生孩子嗎?這不能生孩子,也不能夠完全怪我呀,那個死鬼就是天閹,根本他就不管用。童養媳劉氏見趙氏生氣,便想借故離開,卻被趙氏拉住不放,非要把陳盛夫婦的想法,弄個明白。

童養媳劉氏知道什麼,趙氏便好言誘導:你這樣如花的年紀,嫁了一個比你小十歲的丈夫,等他長大成人,還看得上你這黃臉婆嗎?他們家有錢,將來找個門當戶對的姑娘,娶來做媳婦,你還不是老妾兼老媽子,他們家能夠有你什麼位置呢?你還不如跟著我,當我的女兒,將來我為你尋找個好人家,給你厚厚的陪嫁,做個正妻,丈夫不敢欺負你,將來有了孩子,你不是也有了依靠了嗎?一番利誘,使童養媳劉氏心動。但自己是童養媳,算是有男人的人了,怎麼好來當趙氏的女兒,將來再嫁人呢,便把自己的顧慮都講了出來。

明清奇案之童養媳助殺小丈夫

趙氏思來想去,無論她怎麼做,那兩個侄子都是她未來生活的最大障礙,如何才能改變呢?趙氏的腦中冒出了一個瘋狂的想法。

兩個人談了很久,眼見得天已經黑了,趙氏問:元書、元格晚上同誰睡在一起?童養媳劉氏說:我自過門以後,元書一直同我睡在一個房間。後來元格斷奶了,也由我帶,他們兄弟都跟我睡。趙氏說你出來這麼久,那兩個孩子誰來看顧呢?童養媳劉氏說:元書現在已經6歲了,已經懂事了,也會照顧弟弟,我來的時候,讓他照顧弟弟睡覺,想必他們早已睡熟了。

趙氏說:他們兩個單獨睡,這可是好機會,我們過去把這兩個孩子殺了,讓他們兩口子也絕了後,看他們還敢惦記我的財產不?你沒有了丈夫,理所當然的就成為了我的女兒了。童養媳劉氏說:大媽,要殺孩子可不行。我也下不了手啊。再說了殺人要償命的呀。趙氏說:傻孩子誰讓你動手了?你就給我帶路,點個燈給我照個亮就行了。天塌下來有你娘我呢,你怕什麼?童養媳劉氏見趙氏已經把自己當成女兒,又許給她那麼多好處,也就不好拒絕了。

明清奇案之童養媳助殺小丈夫

童養媳劉氏打著燈籠,帶著趙氏來到家中,輕輕的推開院門,來到自己的房間。劉氏用燈籠照著兩個孩子,看著他們熟睡的樣子,便有些後悔帶趙氏來到這裡。正在猶豫之間,趙氏突然抽出刀來,用力猛刺元書,可憐的孩子還在睡夢裡便一命嗚呼了。趙氏殺了元書以後,又要殺元格,童養媳劉氏此時不知道是良心發現,還是因為害怕,便把燈籠扔在地上踩滅,拉著趙氏的手,要她不要再殺了。此時元格醒來,見到黑暗中的人影,不知道是人是鬼,便放聲地哭喊。

哭喊聲驚醒了陳盛夫婦,他們連衣服都來不及穿,就從自己的房間跑了過來,見到兩個黑影便上前各摟住一個,聽到說話才知道是趙氏和童養媳劉氏。便點起燈來,卻發現元書已經死在血泊之中。陳盛上前奪過趙氏手中的刀,高聲喊叫殺人了,驚動了自己的夥計及左鄰右舍。

陳盛讓夥計把趙氏和童養媳劉氏都捆了起來,再讓夥計們去喊本坊的坊長,告知趙氏殺了自己兒子之事,要坊長同自己去報官。

人命案件,金堂知縣不敢拖延,當即進行審理。趙氏供認不諱,說什麼他們夫婦想霸佔我的財產,我偏偏不給,我沒有後嗣,他們也不能夠有後嗣之類的話。惹的知縣大努,先讓官媒婆掌嘴二十,殺殺其銳氣,再讓衙役打四十大板,將趙氏打個半死,交官媒婆嚴加看管。

提審童養媳劉氏,小小年紀,哪裡見過這個陣勢,便一五一十的把經過說出。雖然是同行助勢,但所殺者乃是其丈夫,這可是彌天大罪。按例必須用刑,知縣也讓官媒婆打了二十個嘴巴,然後上了拶指,夾的童養媳劉氏死去活來,之後打入死牢。按照《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謀殺祖父母父母》條規定:其尊長謀殺卑幼,已殺者,依故殺法。也就是說尊長故殺卑幼,最多也就是杖一百,流三千里。而卑幼謀殺尊長,特別是丈夫,要凌遲處死。

明清奇案之童養媳助殺小丈夫

由於趙氏“情殊兇惡”,應該加等擬罪,判為絞監候。童養媳劉氏雖然是同行助勢,但所殺的乃是丈夫,屬於罪大惡極,原本應該凌遲處死,但見趙氏行兇,上前扯止,使犯罪中止,因此可以減等為斬立決。

金堂知縣將所擬上報,由四川總督諮報刑部,被刑部駁回。刑部認為四川總督所擬不當,趙氏身為尊長,可以照“謀殺卑幼例”擬絞監候,但可以援赦寬免,准許收贖。童養媳劉氏參與謀議,不能夠按照同行助勢,也是謀殺的主謀,所以應該按照“某殺夫律”凌遲處死。

刑部的批駁,被監察御史範廷楷得知,他認為刑部所駁不符合情理,便上疏彈劾。範廷鍇(1705年-1762年),山東諸城人。乾隆元年進士,歷任戶部主事,員外郎,郎中,在外任過知州,內調監察御史,可以說熟悉內外政務,而察舉臣僚不公不法,乃是監察御史的專職。範御史認為趙氏已經犯了十惡中的“不睦”之條,就是“十惡”大罪,不應該援赦寬免,童養媳劉氏乃是童年無知,又是趙氏逼迫,並非首惡,如今首惡趙氏援免,被逼迫的童養媳劉氏卻要凌遲處死,殊為不公。

乾隆帝看到劾奏之後,當即批示雲:其所援引議論,雖覺支繞,但其案情若果如所奏,則刑部定擬,實屬拘例而不順情,舛謬之極矣,著刑部堂官,明白回奏。也就是說,範御史引用“十惡”之說,雖然有些不著邊際,但其所講的案情,如果所說是事實,那麼刑部的定擬,乃是隻知道律例,而不順人情,就是極為荒謬的事情,因此要刑部明白回奏。

刑部見到乾隆帝的批示,也不肯承擔荒謬的罪名,更不能夠向御史示弱認錯,所以回奏雲:刑部對趙氏的擬罪,完全沒有錯誤,是有法律依據的。對於童養媳劉氏刑部認為她已經16歲了,不應該是童年無知,即便不將童養媳劉氏算是同謀,至少也是同行,她見到趙氏殺丈夫的弟弟,能夠熄滅燈籠,制止趙氏殺人,卻提著燈籠看著趙氏殺死自己的丈夫,這於情理上就很難寬恕了。並且申明,刑部執法定案,不敢移情就律。

明清奇案之童養媳助殺小丈夫

很明顯,刑部不肯承擔任何責任,面對刑部推卸責任,乾隆帝很是惱火,當即指出:刑部明白回奏之處,輾轉辭費,終歸回護,究不出於前旨拘例,而不順情之語。也就是說,朕此前所下旨講刑部,拘例而不順情,是絕對正確的。如今這樣的措辭,乃是護著承辦官員,為什麼刑部沒有將童養媳尚未成婚之事說明,也難怪範御史參劾你們,是你們本身的錯誤,既然劉氏沒有成婚,就應該算是“童年愚稚”,這樣“遽處以極刑,情屬可憫”,但刑部提出了,知救夫弟而不救夫的問題,這個情節非常重要,若是如此,朕亦不能夠法外貸其死矣。在無奈的情況下,乾隆帝只好親自裁定:童養媳劉氏斬立決。而趙氏情實慘毒,著依本律,不許援免。既然不能夠援免,趙氏則要秋後絞決了。

最終趙氏與童養媳劉氏,都沒有逃過一死,此案最悽慘的當屬童養媳劉氏,她擋不住趙氏的威逼利誘,隨同趙氏去殺孩子,只不過是帶路照亮,而看到趙氏殺人,也有拉扯其中止的行為,所以範御史竭力申明,雖為童養媳,但並未成婚,與真正的丈夫有別,而刑部卻堅稱“其知救夫弟而不救夫”。可以還原當時的情況,趙氏殺人當然先找大孩子殺了,所以先殺了元書,若是元格年紀大,也有可能成為第一目標。而童養媳劉氏見到殺人之後,覺得害怕也會阻攔,根本不存在救弟不救夫的問題,若是趙氏把兩個孩子都殺了,就不存在救夫弟而不救夫的問題了,反而可以因為“童年愚稚”予以減免了。刑部官員為了自身的利益,哪裡管當事人的生死,“移情入律”居然使號稱大權從無旁落的乾隆帝也無可奈何。

參考資料:南開大學柏樺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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