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從路虎vs陸風、王老吉vs加多寶等案例看“商品裝潢權益”適用範圍


從路虎vs陸風、王老吉vs加多寶等案例看“商品裝潢權益”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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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三種最典型的知識產權無法適用的情況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品裝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共同構成我國現今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更全面的支持。

2017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標的額為1.5億元,上訴人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上訴兩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並作出判決: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對涉案“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權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貢獻,雙方可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的權益。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為紅罐王老吉涼茶,在紅罐王老吉涼茶產品的罐體上包括黃色王老吉文字、紅色底色等色彩、圖案及其排列組合等組成部分在內的整體內容,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均主張對紅罐王老吉涼茶的特有包裝裝潢享有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對此認為,結合紅罐王老吉涼茶的歷史發展過程、雙方的合作背景、消費者的認知及公平原則的考量,因廣藥集團及其前身、加多寶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均對涉案特有包裝裝潢權益的形成、發展和商譽建樹,各自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將涉案特有包裝裝潢權益完全判歸一方所有,均會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並可能損及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在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尊重消費者認知並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由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共同享有。

2017年12月2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原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與被告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判決:被告華語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等相關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商務印書館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27萬餘元。

其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認為,華語出版社的被訴侵權產品在《新華字典》(第11版)之後出版,且在字典封面的整體設計、封面中上部的文字設計、封面中部的版次設計、封面下部的圖形設計、字典書脊的顏色及文字設計方面構成近似。由此,華語出版社的被訴侵權產品的裝潢與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第11版)的裝潢在文字結構、圖案設計、色彩搭配、排列位置等整體視覺效果上相近似,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對原、被告商品的來源發生混淆和誤認。且根據在案證據,被訴侵權產品已經在市場上引起了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華語出版社因擅自使用《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而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019年3月13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訴被告江鈴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達暢陸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及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兩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江鈴控股立即停止包括生產、展示、預售和銷售陸風X7汽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捷豹路虎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總計150萬元。

其中,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經過捷豹路虎公司的長期宣傳和使用,相關公眾能夠將攬勝極光汽車所使用的形狀構造裝潢與捷豹路虎公司的特定型號汽車商品聯繫起來,從而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故涉案攬勝極光車型外觀作為形狀裝潢,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江鈴公司的陸風X7汽車的形狀裝潢與攬勝極光汽車的形狀裝潢在包括懸浮式車頂、下壓式車頂、上揚特徵線條、發動機蓋、整車輪廓等五點具體設計在內的整體視覺效果上構成近似,江鈴公司的陸風X7汽車使用了捷豹路虎公司攬勝極光汽車的裝潢。江鈴公司使用在陸風X7汽車上的形狀裝潢,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將其與捷豹路虎公司的攬勝極光汽車發生混淆和誤認。

通過發生於近兩年的上述三個案例可以看到,“裝潢”已經成為相關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的關鍵判據,且案件標的額或判決賠償額至少在百萬級別。讓人不得不感慨:何種裝潢,如此之貴?

普通大眾對裝潢的第一印象通常是裝修,但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裝潢指裝飾物品使美觀(原指書畫,今不限),或者物品的裝飾。因此,相較於較狹義的裝修,在法律層面上,特別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層面上,應當將裝潢作更廣義的理解。

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於2017年進行了修訂,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1993版本的第五條規定有: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2017版本的第六條規定有: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可以看到,相較於修訂前的“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表述,修訂後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的認定條件更少,門檻更低,這也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立法機關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

再次回到上述三個案例。其中,加多寶與王老吉的爭端源於商標之爭,卻止於裝潢之爭;“新華字典”在被認定為未註冊馳名商標的同時,也被認定為具有知名商品的特定裝潢;路虎則更是從反反覆覆的外觀專利侵權認定無果後,在著作權訴求無法得到支持的情況下,憑藉攬勝極光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笑到了最後。

不難發現,《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上述案例中幾乎已經成為《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的“兜底性”法律。在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三種最典型的知識產權無法適用的情況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品裝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共同構成我國現今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更全面的支持。

另外,如上所述,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品裝潢侵權認定有了相對更低的標準,相信日後在相關案件的判決中,對“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將有更廣泛與頻繁的使用,最終使“擦邊球”、“順風車”等不尊重知識產權的行為難以為繼。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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