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酒後駕車肇事身亡 同飲者是否需要擔責

俗話說:“無酒不成席”。請客吃飯喝點小酒那是很正常的事兒。殊不知,一旦喝酒喝出意外,不僅害人害己,還有可能惹上官司。

蒙某某與朋友吃飯喝酒,酒後開車翻下山崖身亡,蒙某某配偶及其子女將2名同飲者告上法庭。近日,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一審判決2名同飲者分別擔責10%、3%。

今年4月24日,11時左右,楊某某兩次打電話邀請蒙某某上龍勝鎮白竹山(地點俗稱後山),順便幫帶點東西。當天蒙某某買好東西后,駕駛三輪摩托車來到白竹山蔡某某家。約12:30分,三人開始喝酒聊天。下午3點多,蔡某某先行離開下地幹活,而後楊某某也離開去幹活。楊某某幹完活後,發現蒙某某已經開車離去,於是自行回家。在回家路上,楊某某碰見蒙某某停車在路邊抽菸休息,即與蒙某某聊了幾句,然後就從岔道回家了,留蒙某某一人獨自在後面歇息。第二天楊某某接到蒙某某妻子鄭某的電話,向其詢問蒙某某的去向,並說蒙某某已宿夜未歸,雙方意識到可能出事,開始尋找。最終,在白竹山一處山崖下找到了蒙某某的屍體。

經交警部門認定,蒙某某系醉酒後駕駛三輪摩托車操作不當,翻下山崖,造成自身死亡,其本人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鑑定中心鑑定,在事故現場提取的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96.38mg/100ml,屬醉酒狀態。

蒙某某今年48歲,系家中的頂樑柱,其身亡後,其妻子與兒女精神受到了極大的打擊,他們認為蒙某某的死亡與當日飲酒存在因果關係,遂將事發當天兩名同飲者訴至龍勝法院。三原告稱二被告當日多次邀請蒙某某喝酒,且在明知蒙某某醉酒的情況下,未盡到勸阻、護送、照顧的義務,二被告對蒙某某酒後翻車身亡存在重大過錯,應對蒙某某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40%的責任。

二被告辯稱,當日並非喝酒性質的邀約,只是臨時起意喝兩杯,三人在飲酒期間也沒有任何強制性勸酒行為。二被告還認為,蒙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飲酒過度引起的後果應有充分的認識,其對飲酒量沒有進行合理把控,且飯後不打招呼自行離去,其應對自己翻車身亡承擔全部責任,二被告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同飲者之間存在侵權法理論上的“特殊關係”,同飲者基於特殊親密關係而聚會喝酒,建立、維持乃至增進情誼、親密關係。同飲者應該能預見自己的作為或者不作為可能會導致對其他同飲者的損害,同飲者之間應履行注意義務,並預見普通人所能預見的損害結果的發生。如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可能會使他人處於醉酒、神志不清等危險狀態。本案中,二被告作為共同飲酒人,違反合理注意義務。放任醉酒的蒙某某開車下山,二被告的不作為(過錯)與蒙某某醉酒後開車翻車身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應對蒙某某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死者蒙某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無視法律規定,酒後駕車操作不當翻車身亡,應對自身的死亡負主要過錯責任。綜合蒙某某的自身過錯及二被告的注意義務、過錯大小,確定楊某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蔡某某承擔3%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後,原告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訴。

法官提醒:對於酒後出現意外,同飲者是否需要擔責,越來越多的案例都表明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都判決同飲者適當賠償或者補償。“小酒怡情,大酒傷身”適量飲酒、敘敘情意是增進彼此感情的方式,但同飲之人也要相互照料,做好該做好的事,儘量避免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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