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酒后驾车肇事身亡 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

俗话说:“无酒不成席”。请客吃饭喝点小酒那是很正常的事儿。殊不知,一旦喝酒喝出意外,不仅害人害己,还有可能惹上官司。

蒙某某与朋友吃饭喝酒,酒后开车翻下山崖身亡,蒙某某配偶及其子女将2名同饮者告上法庭。近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2名同饮者分别担责10%、3%。

今年4月24日,11时左右,杨某某两次打电话邀请蒙某某上龙胜镇白竹山(地点俗称后山),顺便帮带点东西。当天蒙某某买好东西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白竹山蔡某某家。约12:30分,三人开始喝酒聊天。下午3点多,蔡某某先行离开下地干活,而后杨某某也离开去干活。杨某某干完活后,发现蒙某某已经开车离去,于是自行回家。在回家路上,杨某某碰见蒙某某停车在路边抽烟休息,即与蒙某某聊了几句,然后就从岔道回家了,留蒙某某一人独自在后面歇息。第二天杨某某接到蒙某某妻子郑某的电话,向其询问蒙某某的去向,并说蒙某某已宿夜未归,双方意识到可能出事,开始寻找。最终,在白竹山一处山崖下找到了蒙某某的尸体。

经交警部门认定,蒙某某系醉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操作不当,翻下山崖,造成自身死亡,其本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中心鉴定,在事故现场提取的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96.38mg/100ml,属醉酒状态。

蒙某某今年48岁,系家中的顶梁柱,其身亡后,其妻子与儿女精神受到了极大的打击,他们认为蒙某某的死亡与当日饮酒存在因果关系,遂将事发当天两名同饮者诉至龙胜法院。三原告称二被告当日多次邀请蒙某某喝酒,且在明知蒙某某醉酒的情况下,未尽到劝阻、护送、照顾的义务,二被告对蒙某某酒后翻车身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蒙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责任。

二被告辩称,当日并非喝酒性质的邀约,只是临时起意喝两杯,三人在饮酒期间也没有任何强制性劝酒行为。二被告还认为,蒙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酒过度引起的后果应有充分的认识,其对饮酒量没有进行合理把控,且饭后不打招呼自行离去,其应对自己翻车身亡承担全部责任,二被告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饮者之间存在侵权法理论上的“特殊关系”,同饮者基于特殊亲密关系而聚会喝酒,建立、维持乃至增进情谊、亲密关系。同饮者应该能预见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可能会导致对其他同饮者的损害,同饮者之间应履行注意义务,并预见普通人所能预见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如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可能会使他人处于醉酒、神志不清等危险状态。本案中,二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违反合理注意义务。放任醉酒的蒙某某开车下山,二被告的不作为(过错)与蒙某某醉酒后开车翻车身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蒙某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死者蒙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视法律规定,酒后驾车操作不当翻车身亡,应对自身的死亡负主要过错责任。综合蒙某某的自身过错及二被告的注意义务、过错大小,确定杨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蔡某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原告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对于酒后出现意外,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越来越多的案例都表明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都判决同饮者适当赔偿或者补偿。“小酒怡情,大酒伤身”适量饮酒、叙叙情意是增进彼此感情的方式,但同饮之人也要相互照料,做好该做好的事,尽量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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