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小区业主责难勒索保安反被杀,保安:我是为民除害

不堪被小区业主朱某责难和勒索,76岁的保安陈某某在一次被责难后,用木棍打死了朱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以故意杀人罪,对该名保安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据了解,同小区多位业主作证表示:死者朱某恶贯满盈。


小区业主责难勒索保安反被杀,保安:我是为民除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韶关市浈江区某公司宿舍大院小区做门卫期间,时常受到住户朱某的责难,遂对朱某产生怨恨。

2018年4月1日20时许,被害人朱某离开小区经过门卫房时,又对陈某某进行责难。23时许,陈某某见朱某骑自行车返回小区时,尾随朱某至二楼存放自行车的地点,趁朱某停放自行车时,用随手捡来的木棍突然打击朱某的头部,朱某被打倒地大声呼叫。

陈某某见状继续用木棍击打躺在地上的朱某头脸部、颈部,至朱某不再挣扎。陈某某经探察并认定朱某死亡后,从小区外拖来一个垃圾桶,将朱某的尸体装入垃圾桶,又将垃圾桶拖回原来位置。当晚,陈某某清洗清理作案现场,将所穿衣物丢入垃圾桶,将木棍藏在厨房内。

次日,群众发现朱某尸体后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在陈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朱某符合被他人使用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据陈某某供述说:“朱某平时与我有矛盾,他整天欺负我、刁难我,没事就找我麻烦。他还在没钱时找我要钱,一共两次。第一次300元,是梁某给的;第二次200元,是我给的。4月1日20时许,朱某出去经过门口时,又向我要五百元。我不给,他就扬言打我。所以,我对他有很大怨气,而且他平时对其他住户也很凶,大家都怕他。如果不搞定他,我心里不舒服,想把他杀死、为民除害。”

住在案涉小区的住户张某作证说,朱某平时为人好差,小区整栋的人都讨厌他,很多人都怕他。陈某某平时为人那么好,做门卫很负责任。

同是该小区住户的证人黄某作证说:“自己认识小区住户张某、朱某。2015年的一天,我在家听到门铃响,开门看到朱某拿刀对着张某的脖子,并骂张某,而张某就在解释。因为朱某以前在我领导下工作过,还多少听我的话,所以我叫朱某放下刀,朱某也听话地收起了刀,然后离开了。事后,我听张某讲,朱某当时是想勒索他。”

黄某说:“陈某某是小区的门卫,为人不错,比较正直、负责任,住户都比较喜欢他。听说有时朱某回来晚了,陈某某开门慢了一点,朱某都会骂他。还听说过朱某跟小区以前的每个门卫都是有矛盾,以前几个门卫都有被朱某勒索过。朱某为人比较差,出了名的恶人,老是到处惹事,又不工作,游手好闲。他以前在我领导下的时候都老是迟到,被扣了奖金就和班长吵。”

韶关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不堪忍受被害人的责难而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依法应予严惩。鉴于陈某某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代为赔偿并获得谅解,且被害人平时常有刁难、欺辱被告人的行为引发本案,故对被告人量刑可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1、所提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属实,予以采纳。2、案发时被害人并未对被告人采取不法行为,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9万余元。

实习生|朱怡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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