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吗?我的房子被人骗走了!”原以为自己的房子只是被“抵押赚钱”,后给邻居介绍的“熟人”借住,可王老先生万万没想到,再次回家时,屋里竟换了新房主!万幸的是,老人最终通过民事诉讼打赢了官司,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老人可以向“骗卖”他房子的人索赔。
经过 邻居上门 要给老人“找点挣钱的事”
据王老先生回述,这楼里住的都是拆迁户。自家被拆迁后得到了三套房:老俩口住一套,儿子儿媳住一套,还有一套出租。一家人生活得还算惬意,直到四年前邻居小河上门,噩梦开始了。
小河知道王老先生家的情况,所以一进门就表示要给老人“找点挣钱的事”。“我现在在一家贷款公司跑贷款,拿您的房本去做抵押贷款,每次贷款给您两万元!一切由我操作,您什么都不用管,只要办张银行卡交给我,签几回字,每次两三个月就完事。”
“这可是大事,出问题怎么办?”王老先生不同意。小河让他放心,“咱们是邻居,我能骗您吗?决出不了事。”她让老人不要告诉别人,否则自己就挣不到钱了。
经过小河两个多月不断游说,王老先生终于在小河拿来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书、委托书上签了字,还按指示办了银行卡,连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一起都给了小河。
好心搬出 再回家开门的却是新房主
起初,抵押合同履行得不错,每次房屋都如期解除抵押,王老先生每次也都得到两万元好处费,于是放心地把另两套房都交由小河用于抵押。
后来小河来电:“明天去房管局解押房本,您得到场签个字。”第二天她接老两口到房管局,让王老先生在门口等着。半小时后小河拿来几张纸,“这是解抵押合同,您在上面签个字。”见老人犹豫,小河又说:“我不会骗您的。合同填空处都打了‘X’,更改不了。”急于办理解押的王老先生不知这实为房屋买卖合同,就签了名。可小河又说当天办不完,过两天再给房本。
此后小河一直推说家里有事,直到快过春节,王老先生又向小河要房本。这次小河没推辞,第二天就托人送来三套房的房本。
蹊跷的是,此后王老先生的儿子、儿媳总是接到询价电话,问房子卖多少钱。一次又有中介又打来电话,王老先生生气地说:“谁登记要卖房了!”“是河女士委托我们卖房的。”听中介说房本上登记的是河女士,王老先生急忙致电小河。但小河一口咬定没过户,还承诺过几天就给他解押房本。
一个月后,小河找到王老先生的儿子小王,称朋友的父母来看病想借住几天,请小王临时搬出,承诺给房屋免费装修,还叮嘱小王别把这事告诉王老先生。于是,小王只带了些随身物品搬出住所。谁知不久后回家取东西,开门的却是新房主!
原来,小王临时搬出后,小河就找人搬走了屋内所有物品,将房屋过户给了他人!而王老先生的另两套房屋因小河还不上贷款,也处于被法院强制执行的状态。
王老先生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其与小河签订的《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了王老先生的这一诉求,但他提出返还房屋的诉求则被驳回。
诉讼1 要求对方偿还借款 解除两套房的抵押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的周春梅律师建议,遇到这种情况,老人可提起两个诉讼:一是诉邻居小河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对方偿还借款,以解除另两套房屋的抵押;二是同时诉撤销权纠纷,请求法院撤销小河采用欺诈手段与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据王老先生陈述,是在小河请求和安排下,王老先生以其名下房屋作抵押担保,与银行签订了两笔200余万元贷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老先生和小河曾约定:这两笔抵押贷款出现任何问题,全部由小河负责,同时办理的两张建行卡由小河管理、转账;所抵押的三个房本由小河负责解押。
周春梅律师认为:“虽以王老先生名义取得抵押贷款,但这是在小河的要求下办理的,贷款实际由小河掌握并使用,且双方约定由小河按时向银行付利息,所以还款义务理应由小河承担。”
小河还不上贷款后,王老先生让小河就200余万元贷款出具借条。周律师建议老人,遇此情况,应尽快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对方依约偿还借款,以解除自己其他房屋的抵押。
诉讼2 签名真实但存欺诈 卖房合同应当撤销
小河以“抵押”为名,谎称是签“解抵押合同”,欺骗王老先生在《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王老先生的签名虽是真实的,但协议内容并非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老人也称从未与小河有售房的任何协议,小河明显存在欺诈。而小河找中介公司伪造网签合同,进一步证明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庭审中,小河出示了一份有双方签名的无标题买卖协议,老王先生予以否认,称自己从未在买卖协议上签过字,也从未见到过该协议内容。对此王老先生对签名的真实性申请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协议上的签名确实是王老先生的笔迹。
周春梅律师认为:虽然小河出示的无标题房屋买卖协议上王老先生的签名是其笔迹,但小河并未实际向老人支付过任何购房款。另外,就王老先生为何将房屋过户给小河,以及签订无标题买卖协议的理由和细节、房款折抵、所谓的房款给付情况等,小河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和在法院庭审的过程中,前后说法不一,存在多处严重矛盾。而房屋对于普通人而言,属较重大财产,在处置和取得上都会比较慎重,故对重大财产的处置或取得,均应作出明确合理且前后一致的陈述。也正因为如此,对于小河“依据双方买卖协议,王老先生将房屋过户给她”的主张,法院最后未予采信,而是采信了王老先生“签买卖合同时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
即使小河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真实,但涉案房屋80多平方米,网签价格却仅为85万元;既使双方网签的价格是为了避税,无标题买卖协议约定的房价也才138万元,远低于实际市场交易价格,显失公平,违反了合同法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退一步讲,即使该无标题协议上的签名是真实的,该合同也是小河利用王老先生没经验、对合同的相关内容缺乏认识能力的情况下签订的。接受小河提出的所谓买卖协议的条件,老人并非出自真实的自愿。而这符合《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撤销的规定。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王老先生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的诉求。
结局 第三人善意取得 老人无法讨房可索赔
王老先生被骗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两天后,小河便向银行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后委托中介将房屋出售过户给第三人。
周春梅律师认为,这次过户是小河通过中介公司进行正常的房屋买卖,第三人也按市场价格支付了正常的合同价款,房屋已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那么,第三人对该房屋已构成了善意取得。因此,王老先生要求小河及第三人返还房屋的诉求,没能得到法院支持。
经过诉讼,王老先生的另两套房产解除抵押,回到了老人的名下。但已被转卖的这套房屋,周律师认为,老人已无法拿回该房屋所有权,只能要求小河赔偿。
此案中王老先生催小河拿回房本时,小河痛快答应了,此举打消了老人的疑虑,但不久后老人的房屋就被卖掉了。小河就是利用了老人的错误认知,即“只要房本在,房子就是我的”。在此,周春梅律师提醒大家,房本并不是能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唯一要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本丢失可补办,并非持有房产证就代表拥有房屋所有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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