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規範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犯罪案件

近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出臺《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共4章27條,從犯罪構成的把握、移送程序和管轄權限等方面對全省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犯罪案件作出規範。

《意見》指出,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認真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執行義務,確有悔改表現且未造成其它嚴重後果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在一審判決宣告前,被告人履行全部執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於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意見》明確,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刑事追訴標準一般按自然人達1萬元人民幣以上、單位達10萬元人民幣以上把握;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的,明顯不合理低價一般按低於市場價值50%以上把握。雖符合上述條件,但在人民法院指令期限內追回或恢復並執行的,也可不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強調,人民法院發現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必要時可以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公安機關。對執行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決定,案情重大、複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決定;對申請執行人自行報案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3日內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案情重大疑難複雜,或向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沒有及時立案偵查或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可書面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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