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暖人心,錦旗相贈表真情!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暖人心,錦旗相贈表真情!

2018年6月13日一大早,受援人李女士(化名)就來到了東城街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一開門她激動的說道:“真的特別、特別感謝東莞市司法局東城分局以及法援律師們,謝謝你們在我的家庭遭遇困難時伸出援手,在我最無助的時候,是你們給了我溫暖......”,邊說還邊遞上了一面錦旗,上面寫著“法律援助伸援手,公平正義解民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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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用這種方式,向東城街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和廣東信而立律師事務所馬海岸律師表達了由衷的謝意,言語誠懇再三感謝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熱心幫助,讓她感受到了法律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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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李女士(化名)的丈夫譚先生(化名)是東莞某餐飲店的廚師,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撐,譚先生在工作上一直很盡心盡力,去年六月的時候,店裡生意一直比較火爆,家庭幸福美滿。

但意外悄然來臨,6月18日父親節那天,長時間勞累工作的譚先生在上班時間內感到不舒服,隨後到附近的個人診所治療,醫生未能診斷出譚先生身體存在的問題,其遂返回宿舍休息,在剛到宿舍時不幸死亡,鑑定死亡原因為心力衰竭,後被

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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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的頂樑柱意外去世,對李女士來說無異於是晴天霹靂,一個幸福的家庭就這樣被摧毀了。而公司方一直沒有給到合理的工亡賠償,這讓原本傷心欲絕的李女士感到更加的無助。

無奈之下,李女士來到東城街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尋求法律援助,公共法律中心的工作人員在瞭解情況後,立即為李女士作了法援的申請,案件在通過東莞市司法局的審批後,指派了廣東信而立律師事務所馬海岸律師擔任受援人的法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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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暖人心

接到案件後,馬律師立刻積極地與對方當事人溝通,在無法達成和解的情況下,立刻申請了勞動仲裁。在勞動仲裁階段,對方當事人提了對工傷認定不服的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仲裁中止,案件一拖再拖,並且對方當事人有停業、轉移財產以逃避鉅額賠償之趨勢,案件情況緊急,受援人情緒存在失控之可能。

馬律師意識到,本案不同於一般的法律中規定清楚、事實簡單的法援案件,無論最終哪一方勝訴,另一方均有可能無法接受而會走向極端。在綜合分析過後,馬律師認為,

調解是解決本案的最佳方式,針對爭議的焦點,馬律師找出相應的法律規定、案例,以證明本案對於雙方而言均存在風險,儘量縮小雙方的心理預期。

經過不斷的約談雙方,並且通過法援律師的調查,瞭解到對方當事人可能的財產線索,並給到對方壓力,終於在行政訴訟開庭前一天達成了仲裁調解,對方當事人撤回行政起訴,同意向譚先生支付40萬元賠償,案件得到圓滿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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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夠得到順利的解決,案件的承辦律師馬海岸律師功不可沒。

馬海岸律師是廣東信而立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他具有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熱心公益的他不僅擔任東城街道塹頭社區的公益法律顧問,更報名加入東城街道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團隊,時常為有需要的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為群眾排憂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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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與法援律師

其實在東城街道,像馬海岸律師一樣熱心公益的人員不在少數。近年來,東城街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緊緊圍繞群眾的民生需求,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

,不僅成立了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更是組織了一批像本案承辦律師馬律師一樣優秀的熱心公益的律師共同為群眾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

2018年以來,中心共計為群眾提供法律諮詢140次,受理法律援助案件28宗,切實的為有需要的群眾提供了法律援助,今後,東城街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將繼續廣泛宣傳法律援助制度,不斷加強法援工作隊伍建設,擴大援助覆蓋面,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優化服務質量,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整體服務水平,為和諧社會的建設做出了更多積極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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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難之時伸援手,

法律援助暖人心!

小咚想說,

努力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

維護其合法權益是我們的責任,

今後我們將會為創造和諧社會,

做出更多積極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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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小講堂

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律責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單方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就其違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從上述相關條文可以看出,沒有正當理由單方擅自解除合同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若符合上述情形的,沒過錯一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單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賠償還需要結合具體的案例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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