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3 丹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团伙盗窃水果案

四川新闻网眉山7月13日讯(李朋霖 杨娜 文/图)近日,丹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水果盗窃案,七名被告分别获刑两年半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游某某、刘某某等七人结伙在丹棱县、彭山区、东坡区等地共计盗窃水果,被盗水果均为单价较高的爱媛、春见等柑橘品种。为掩人耳目,被告多在凌晨潜入农户果园中进行盗窃,所选地点多为交通便利地带,由夏某某提供面包车用于偷盗的水果运输,并采取“快偷快销”方式模式,迅速完成销赃。其中,被告人夏某某参与盗窃13次,盗窃水果价值37312元;被告人游某某参与盗窃10次,盗窃水果价值29700元;另一被告人游某某参与盗窃11次,盗窃水果价值30750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盗窃9次,盗窃水果价值23900元;被告人吴某某参与盗窃4次,盗窃水果价值9712元;被告人李某参与盗窃2次,盗窃水果价值5212元。

丹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团伙盗窃水果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盗窃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六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次数、犯罪数额及其他情节,当庭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游某1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游某2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刘德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供犯罪所用的车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丹棱县被称为“中国不知火桔橙之乡”,是有名的水果产业县,全县水果种植面积达17万亩,产值达6亿元,水果产业是人民群众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本案各被告人虽然盗窃财物价值不高,但是犯罪对象是水果,且系流窜作案犯罪次数多,对我县水果产业的发展危害特别大。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充分履行打击犯罪职能作用,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宣判后负责办理此案的主审法官对旁听人员讲道,本案在在量刑时体现了从严打击,不仅主刑从严,附加刑也从严,比如被告人夏某,其犯罪数额是37312元,个人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犯罪以后不仅违法所得要退赔被害人,还要向国家缴纳相当于违法所得四、五倍的罚金四万元。经过本案的审理,不仅各被告人以后不敢再来丹棱县盗窃水果,就是其他想来丹棱县盗窃水果的人也会多想一下,刑罚的打击、震慑作用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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