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個人和公司賬戶混的用,有哪些可怕的後果

個人和公司賬戶混的用,有哪些可怕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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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們的團隊最近接觸了大量中小微企業,也對數十家企業進行了全方位體檢,發現很多老闆們本能地把自己和公司混為一談,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相互混同,把個人賬戶和公司賬戶混用,認為公司就是自己的,自己就是公司的,殊不知這樣存在重大法律風險隱患,今天這篇文字就有我們君恆小夥伴,給大家聊一聊個人賬戶和公司賬戶混用的法律風險。

1、來個例子壓壓驚

老闆A設立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甲公司。

甲公司運營以來,A長期把其個人賬戶和甲公司賬戶混用,根本無法區分哪些是A的個人財產,哪些是公司財產。

後再一次財務梳理中發現,甲公司的客戶B把與甲公司一筆30萬元的貨款打入了老闆A的個人賬戶。A覺得這錢放自己這兒和放公司沒什麼兩樣,就沒有把錢放回甲公司的對公賬戶,甲公司也就未對該筆30萬元收入做賬務處理。

這種情況,對於很多企業來說都是家常便飯了。問題來了,他這麼做有風險嗎?有哪些風險?可以權衡嗎?

2、先來說說民事風險

(1)老闆A長期把個人賬戶和甲公司賬戶混用。客觀地講,時間長了A自己也說不清哪些是自己的,哪些是公司的,這種情況就屬於典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情形,即老闆A和甲公司財產混同。

此時,老闆A就得以其個人財產對甲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通俗地講,甲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就得用A的個人財產(如存款、住房、股票等)清償甲公司債務,賠了夫人又折兵。

(2)客戶B是在和甲公司做業務,依據合同相對性,甲公司把貨物交付給客戶B,客戶B應把貨款打給甲公司。

現在客戶B把30萬元打給老闆A了,如果老闆A與其經營的甲公司財產不混同,甲公司又不認可收到貨款30萬元,則客戶B仍需向甲公司支付貨款30萬元。

儘管客戶B可以不當得利為由向A主張返還已付的30萬元,但一次交易兩次付款,要你是客戶B,氣不氣!

3、然後就是財稅風險

無論是個人還是公司,都應依法納稅,分析如下:

(1)甲公司從客戶B處收到貨款30萬元,該30萬元屬於甲公司營業收入,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按通常情況(有減免政策)企業所得稅率25%計算,如不考慮成本抵扣、稅收減免等相關問題,只就行為結果單獨假設,應繳納稅款為30萬元×25%=7.5萬元,甲公司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屬於逃稅。

(2)甲公司系小規模納稅人,如不考慮成本抵扣、稅收減免等相關問題,只就行為結果單獨假設,從客戶B處收到貨款30萬元,需給B開具發票,按小規模納稅人3%徵收率,應繳稅為30萬元×3%=0.9萬元,甲公司對應收30萬元貨款不做賬也屬於逃稅。

(3)甲公司老闆A把本應該交入甲公司賬的30萬元轉到個人賬上,按照我國相關稅收法律規定,不考慮法定公積金成本抵扣、稅收減免等相關問題,只就行為結果單獨假設,該30萬元可視為甲公司對股東A的個人分紅,股東A個人分紅應當繳納20%的個人股息紅利所得稅,即30萬元×20%=6萬元,現股東A直接將本應入甲公司的帳30萬元轉到個人帳,等於股東A沒有繳納個人股息紅利所得稅,逃稅6萬元屬於重大違法犯罪行為。

(4)甲公司對應收30元貨款不入賬,不做賬,直接導致甲公司少了30萬元的現金收入,賬務收支不平衡,對於公司年度報告公示會產生重大影響。

4、最後還有刑事風險

(1)實踐中股東之間鬧糾紛,經常會有一些股東因把公司應收款項直接打入個人賬戶被其他股東控告為職務侵佔而鋃鐺入獄。客觀地講,股東在把公司應收款項打入個人賬戶時未必真想過非法佔為己有,但到東窗事發無法說清或無力歸還時,大多都會被推定為一開始就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鏈接法條: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相關規定,六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

(2)股東把公司應收賬款打入個人賬戶,雖把公司賬戶和個人賬戶混用,但也能說清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如股東個人實際使用或進行了營利活動,易被認定為挪用公司資金行為。

鏈接法條:挪用資金罪(刑法272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5、其他的法律規定

《人民幣銀行存款賬戶結算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一)代發工資協議和收款人清單。

(二)獎勵證明。

(三)新聞出版、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四)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獎券發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五)債權或產權轉讓協議。

(六)借款合同。

(七)保險公司的證明。

(八)稅收徵管部門的證明。

(九)農、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項的證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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