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的证言未经当庭质证能做为定罪的依据吗?

梦望青天


【证据必须经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原则,但也有例外】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经法庭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但也存在不经当庭质证的证据,法官经形式和实质审核后,将未做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例外情况。这包括被告放弃质证权利的情形,法官可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依法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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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是最大的法律


在刑事案件中,未经质证, 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何谓质证?

所谓质证,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 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通俗而言,就是“当面对质”。比如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对于相关证人的证言,律师要考察证人的证言是否能够证明被告人面向了公众宣传,是否承诺了保本付息,是否面向了不特定的对象集资,是否将资金占为己有,是否采用了欺骗的方法集资等等;这些证人的证言之间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是否与其他的证据内容相符合;另外,证人证言的搜集方式是否合法,搜集的场所、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证人本人的签名等等。这些都是辩护律师要重点质证的关键点。

当然,在暴力犯罪案中,证人证人的作用,就相对更加重要,目击证人对案发过程的描述,往往会成为办案机关重点搜集和比对的证据之一。


何谓证人证言?

所谓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案件中的证据之一。一般来说,证言会通过办案机关当面询问的方式搜集,最后以笔录的形式固定和展示出来。生活中,很少有人会因为刑事案件作为嫌疑人,而被公安机关讯问,但是,很多人会因为各种原因,作为证人而被公安机关询问。


必须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经质证采纳相关证据,可以申请重审


而且,质证是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法庭必须依法保障。如果法庭未经质证,就擅自采纳了某位证人的证言,辩护律师可以将其作为程序违法的理由提出上诉,要求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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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绝大多数是以证人询问笔录的形式展现在庭审中,经过公诉人的举证、辩方质证之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于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控辩审三方在庭审中可以向证人询问或者发问。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所有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证人证言当然也不例外。对于未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法院在判决书中采信了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辩方可以被剥脱辩护权为由,主张程序违法要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一条指出:“ 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但金律师认为,司法实务中此类程序之辩的目的,应最终服务于可以追求的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律师如果为了程序之辩而进行的程序之辩价值往往不大。如果案件因为程序问题而被发回重审,辩方在案件重审过程中也必须找到有效的的质证、辩护意见。所以说发回重审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所有的质证、辩护应是以追求当事人无罪、罪轻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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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其实,不光是证人证言,其他形式证据也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之后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但是,我想展开阐述的是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的质证方式可能和我们想象的不太一样。也就是说可能大部分人想象的质证方式是证人必须亲自出庭接受法庭以及控辩双方的质询,但是,实践中却是另外一种情况,即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证人都不会出庭接受质询。刑事案件中律师质证的对象大部分其实是证人在公安阶段所做的笔录。

由于证人只有在法庭通知的情况下才需要出庭作证,针对笔录进行质证其实是我国刑事案件的一大特色。这种质证模式我个人认为唯一的好处就是提高了庭审效率,节省了时间,但是并不利于真正的查清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时,面对的是合议庭、公诉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四方主体,这种多方参与、多方监督下的获得的原始口供,相较于仅在公安一方参与下获得的传来证据(记载证言的笔录),一般上来讲更能够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在未来,不苛求所有证人都能够出庭,但是最少应当通过修改法律,确保当事人申请出庭的证人必须出庭亲自作证,否则其庭前的证言就属于无效证据。


张超律师


不能。

根据刑诉法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显然,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未经庭审质证,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

司法认定的过程分为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四个环节,缺一不可。其中,质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质证的目的和归宿。

所谓质证,是指针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检辩双方就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发表意见,展开辩论。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某一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即是否可以称其为证据。这通常涉及到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问题。

由此,如果一项证据连证据资格都不具备,自然不能为法庭所采纳,也就不能成为采信该证据并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风云26610126



松柏常青621


不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周旭亮律师


必须经过质证,否则认定无效。


武君律师


司法实践中多的去


王庆伟律师


绑架三人打一人并逼写下欠条根本不欠钱,拿这条去法院告状,这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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