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5 為什麼越來越多老闆不當法人代表,老闆們得注意了

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的“一把手”,曾經是公司老闆(大股東、控股股東)當仁不讓的位置,它是身份的象徵,意味著擁有財富、權力、地位、榮譽等等。

為什麼越來越多老闆不當法人代表,老闆們得注意了

然而,現如今,越來越多的老闆不願出任法定代表人,而將這把“交椅”讓給他人出任,這到底是什麼原因呢?

比如:前一段時間新聞爆出劉X東又註冊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其助理張x。而數據顯示張x名下共有427家企業,其中張x在195家擔任法人,198家擔任高管,另在4家擔任股東。

還有一種經常發生的情況就是莫名其妙的“被當老闆”,你從來沒有去註冊過公司,可不知什麼時候你名下卻多了一家甚至幾家、幾十家公司,莫名其妙地當上了老闆,做起了法人代表,或者,更糟糕的,因為有的公司欠債不還,你還上了老賴黑名單;你還沒弄明白怎麼回事,稅務部門又找上了你。

為什麼越來越多老闆不當法人代表,老闆們得注意了

這種情況一般是個人身份信息被人冒用,註冊了公司,權益遭到侵害。明明是自己開的公司,卻要冒用別人的名義,這裡面究竟有什麼貓膩。

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為什麼老闆都不想當法人代表?

原因有以下3種:

1、不願意承擔民事責任法律風險

一些公司如果有不法經營的話,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級的管理人員會有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2、不願意承擔行政責任法律風險

《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3、不願意承擔刑事責任法律風險

法定代表人可能觸犯到的罪名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現在,你知道老闆為什麼都不想當法人代表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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