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公司從深圳搬遷到惠州工廠,不去能得到賠償嗎?

仰望那片天空


一般合法的變更勞動合同需要滿足一下幾點,才能被認定為用工自主行為:

1、勞動合同有約定,用人單位有變更勞動合同的權利;2、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是基於生產經營需要的客觀原因;3、變更勞動合同後的工資待遇與原來相當;4、對工作崗位的調整不具有針對性、懲罰和侮辱性;5、變更後的工作內容是勞動者能勝任的;6、勞動合同變更後未對勞動者工作、生活造成較大影響;7、用人單位有進行書面通知,且與勞動者有過溝通協商;8、變更後的勞動合同,無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情形。

結合以上八條:

第一點,可以推定你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應該是惠州,一般勞動部門支持的合理調崗上限為本市範圍內,深圳地區只支持在本區內,可見這個範圍不合理,應該勞動合同上也沒有約定根據工作需要,同意調往惠州。這點首先有問題。


第二點,從深圳到惠州,距離應該好幾十公里了,客觀上會對勞動者生活造成較大影響。比如,孩子在深圳讀書,父母家人都在深圳,調往惠州肯定有比較大影響。


所以,綜合以上兩點:

協商調崗不同意的情況下,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操作不當並有可能面臨加倍的經濟賠償金。



花散人


能的,當初我在鹽田,廠區要搬到雙龍,沒去的都陪n+1個月工資,不過這過程有點曲折,全廠罷了20天工,場面挺大的



楊花落盡2018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將“工作地點”明確為勞動合同中應當載明的必備條款之一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是否構成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是從下面兩點考慮。

其一,是否超出了員工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能或所應預見的範圍;

其二,該工作地點的變動是否會給員工的工作或生活造成顯著不良影響。

在深圳搬到惠州的情況下,一是要看你們合同是否約定可以變更工作地點,二是對變更地點的合理性進行審查,三是除考慮對勞動者的生活影響外,還應考慮用人單位是否採取了合理的彌補措施(如提供交通補助、班車)等。通過以上幾點綜合判斷是否合理合法。


蘇州宣超群律師


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作地點不在惠州,現在公司搬遷到惠州,可以依照勞動合同發生重大變動情形為由,申請解除勞動關係,獲得經濟補償金,我做過多起類似案件,均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陳學禮律師


只要待遇不變,說實話,惠州比深圳好一些,雖然部分不方便,但無論消費,房租,都比深圳低一些,對於賺錢的人來說,這個是不錯的[微笑]


新手開車老司機帶路


這個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提示提問者,遇到類似問題應該先想到遊戲規則,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醉太平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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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花雪月袁軍濤


這個我有發言權,我們工廠是16年從深圳搬到河源的,按勞動法賠的,(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一年一個月),無論你去不去都得賠,並且勞動站和工業區會跟進的,如果只要有一個人的賠償沒到位,工廠的所有東西都不允許搬的,我們工廠就是這樣執行的。


莫吵莫鬧305


合同籤的是深圳×公司,深圳上班,一年後公司讓你籤補充協議?,公司主體變更惠州工廠名,惠州×公司,地址惠東,但是正文只告知變更了主體和工資發放賬號,未提及變更工作地點,所以當時就簽字了,誰知幾個月後公司現要搬遷,請問這種情況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是否有補償?公司補充協議的目的?普通員工應該怎麼辦?


仰望那片天空


勞動法有明確規定,跨市轉崗不願隨遷的可以申請補償,補償標準為N十1,若用人單位不同意補償,可前往當地勞動站投訴,百分之百贏,我身邊案例不少,企業拒不執行勞動部門調解的,會被刻以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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