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 证券法修订,行政处罚加重,罚款和民事赔偿展开“抢钱”大战


这次证券法的修订,核心亮点可总结为两个关键词“市场化”和“法治”,这将有助于增强A股在全球资本市场的竞争力。

直白点说,过去A股的发行上市不够市场化,如阿里、腾讯这样的企业就跑到美股、港股上市,这对A股肯定是不利的。

资本市场也是国之重器,资本市场服务谁做得好,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就会跑到那边去,提供服务者也能赚到钱,作为一个大国,将这块做好,与国与企与民都有利。

对投资者而言,证券法修订有助于改变其投资理念。在核准制时,企业上市很难,新股定价也是严加管制,所以投资者“打新股”基本稳赚不赔,申购新股的投资者根本不需要关心企业价值。另外,由于壳存在巨大价值,投资者喜欢炒作一些垃圾股。

实行注册制后,新股发行和定价实行市场化,投资者若用老办法可能会亏,所以需要更注重价值投资。而且,壳也不再具有稀缺性,垃圾股将被市场淘汰。

同时,证券法修订后,加大了违规主体的处罚力度,这是好事。但有一个尴尬的问题是,当企业违法时,行政机构对其进行高额罚款,投资者也等着赔钱,而违规责任主体资金有限,行政处罚往往在先,容易导致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受影响。

针对违法主体,行政罚款和民事索赔展开了“抢钱大战”

对欺诈发行,有人认为新证券法最高罚2000万,这是误读,最高罚2000万是针对未发行证券的,已经发行证券的,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一倍的罚款,比如非法募集资金10亿元,那监管机构可以一把就罚走,这个时候投资人去要钱,可能发现发行人都没钱可赔了,钱被罚走了。

第一百八十一条 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先于民事赔偿,对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不利的,可以考虑将罚款作为投资者保护基金,在遇上违法企业不能足额赔付投资者情形下,用这笔罚款拿去赔偿投资者。

另外,我觉得这次证券法的修订还有一个问题悬而未决,就是交易所本身市场化还未完全放开,在当前体制下,交易所是归证监会直接管理,是个准监管机构,并不是市场化运作的主体,这可能导致注册制会成为变相的核准制。

而发达资本市场的交易所大多为公司制,与监管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这样能更好地服务于上市公司,也会有更好约束机制。

中国交易所可以更市场化,进行公司化运作,不同交易所之间形成竞争机制,但这肯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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