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 行政诉讼:土地清表虽由村委会组织实施,但应视为土地征收的行为

【摘要】为了安置45省道拆迁户,需征用集体土地,被告和第三人在与原告协商多次无法就协商一致,原告一直不愿与被告签订协议。被告组织人员与第三人一起对原告的土地进行清表行为。后,又将原告所有的二处大棚进行了拆除。2019年月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既未与原告达成合意的前提下,又未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也没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直接组织实施对原告土地清表的行为,构成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土地清表,村委会,组织实施

行政诉讼:土地清表虽由村委会组织实施,但应视为土地征收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定职责须为、法无授权不为


一.引言

土地清表虽由村委会组织实施,但应视为土地征收的行为,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余某某与x市x区x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781行初555号”。

二.基本案情

(一)为了安置45省道拆迁户,需征用集体土地,本次征用共涉及到原告土地面积合计1378.52平方米。2018年11月6日,x市国土资源局x分局编制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情况表,11月28日被告在x市××2018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的规划选址证明安置用地上盖章,11月30日x市人民政府同意上述申请。

(二)被告和第三人在与原告协商多次后,双方无法就土地调换事宜协商一致,原告一直不愿与被告签订协议。第三人为此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投票进行表决,通过了对文化礼堂中心建设,村民的建设用地及对不支持农户进行清表行为事项。2019年1月5日,被告组织人员与第三人一起对原告的土地进行清表行为。2019年5月8日,又将原告所有的二处大棚进行了拆除。

三.裁判结果

(一)本案中,涉案土地的项目为S313(省道)x至x段改建工程x段安置地块,并非被告和第三人所说的为了建造文化礼堂居家养老中心的农民建房而收回本村集体农用地,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单位应为当地人民政府,被告作为当地的乡政府,理应是本次安置地块所涉及农用地征收的组织实施单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被告在既未与原告达成合意的前提下,又未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也没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直接组织实施对原告土地清表的行为,构成违法。2019年月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x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5日对原告余某某户位于x市x区x乡联民村地名为墙外的土地进行清表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2019年1月5日,被告因征地需要在尚未补偿安置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地表种植的苗木全部强行毁损并在2019年5月8日对原告所有的两处大棚实施了拆除。被告未告知原告征地详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从未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权、甚至双方对地上附着物尚未进行清点核对。被告的清表行为违反征地程序,应确认违法。

(二)答辩意见:本案并非乡政府征收征用行为,是联民村为了建造文化礼堂居家养老中心的农民建房而使用本村集体农用地。2018年11月,x乡联民村向上级政府申请在45省道旁调整一块农用地用于农民建房,而原告苗木所在地位于安置区块范围内,故联民村村委会经上级政府批准后决定向包括原告在内的案涉区块农户进行土地清表。该清表行为系经村民同意后村委会自行组织实施,其拆除清表行为并非受其他行政部门委托或授权,非行政行为。且x乡联民村村民委会系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一级政府。故本案并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法院认为:从项目安置的名称为省道改建工程安置地块,及被告积极参与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乡干部与村民协商解决征地事宜、苗木赔偿事宜、清表时乡政府副书记在场指挥、乡行政执法局参与现场维护秩序等等行为,可以推断被告是本案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联民村村民委员会在此次征收过程中,虽然有将征收的土地作为建造文化礼堂居家养老中心的意图,但并未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审批,况且村委会也不是行政单位,其在本次征收土地和清表行为过程中,仅仅是起到协助的作用,因此并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行政诉讼:依照耕地租赁合同栽种的果树,无相应证据不得予以清除。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征收拆迁:未履行合法征地手续,不能强制清除原告土地上的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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