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喪偶養兒媳享有繼承權嗎?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遺產的地方就有繼承糾紛。現將近期接到的四則繼承糾紛法律諮詢分析如下:

案例一:喪偶養兒媳享有繼承權嗎?

案情簡介

喪偶養兒媳享有繼承權嗎?

黑雲和白土生有一女虎妞,且收養一子二娃,二人共有房屋一套。黑雲去世後,留下遺囑:房子由白土一人繼承。白土年邁,女兒虎妞親自照料,為白土養老送終,白土未留下遺囑。養子二娃一家從未探望過白土,後來二娃也去世了。時隔多年,養子媳婦翠花帶著自己和二娃的兒子小明去找虎妞分房。虎妞認為:"二娃一家從未照料過老人,翠花和小明去要房簡直是無理取鬧,他們根本就沒有繼承權。"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養子媳翠花和養子的兒子小明是否有權繼承被繼承人白土的遺產?

第一,白土未留下遺囑,因此,本案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第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二條規定,從白土去世時繼承就已經開始,依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養子二娃和親女虎妞都有權作為白土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雖然養子二娃未盡贍養義務,但其也沒有實施

《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所以,二娃依舊有權繼承。同時,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虎妞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且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養子二娃如果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而不盡扶養義務的話,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第三,養子二娃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但他從未放棄過繼承白雲的遺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二娃的繼承人翠花和小明有權繼承其被繼承人二娃應得的遺產份額。當然,本案還得看"時隔多年"具體是幾年,依據《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翠花和小明如果要提起繼承權糾紛訴訟,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本案中黑雲去世後,根據其遺囑,其名下的財產歸白土所有。該遺囑屬於黑雲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說,黑雲對房屋享有的一半產權也歸白土所有,白土此時享有該房屋的完整產權。白土去世後,根據法定繼承的規定,其名下所有的房屋由虎妞與二娃繼承。在暫不考慮虎妞贍養被繼承人等情況的前提下,原則上為各佔50%。二娃去世後,其名下所有的房屋50%的產權由翠花和小明所有,分別佔有房屋產權的25%。因此,本案中的喪偶養兒媳翠花基於對丈夫財產的繼承權,可以向虎妞要求分房。但在實際操作中,考慮到未贍養父母等情節,其實際所能分得的房屋產權少於原則上可得的份額。虎妞一方也可以通過提出金錢補償等方式來避免房屋產權的分散。

案例二:兄弟姐妹間可以相互繼承嗎?

案情簡介

喪偶養兒媳享有繼承權嗎?

黑土和白雲生有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黑土、白雲去世後留下一套老宅由二兒子狗娃繼承。大兒子多年前就去世了,菜花和狗娃經常互相探望。前不久狗娃病逝,由社區將其火化。狗娃一生並未婚娶,也沒有子嗣。現菜花想繼承二哥狗娃的房子,她該怎麼辦?

案例分析

依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狗娃的父母去世了,狗娃又無子嗣,其也沒有留下遺書,其妹妹菜花此時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有權繼承其二哥狗娃的遺產。由於大兒子多年前去世,遠遠早於二兒子狗娃。因此大兒子不享有二兒子狗娃去世後的財產繼承權,大兒媳也無權要求繼承財產。

本案的難點在於證據和程序,但也可以逐一突破。第一,狗娃是由社區火化,可經社區協助辦理火化證、死亡證明等材料。第二,現在菜花都已經快80歲了,但通過身份證、工作關係等相關證件還是可以證明她和狗娃的兄妹關係。第三,狗娃一死就被社區火化,目前其住宅已被社區封閉,無從得知其房產證在何處。第四,目前還不知狗娃是否有私生子、是否留遺書,即是否還有人來爭遺產。如果菜花已經有與狗娃的身份關係證明、狗娃的房產證,也沒有其他人來爭遺產,菜花只需將這一系列證明到公證處作公證,公證後就可以到當地房產局過戶,繼承二哥狗娃的房子。如果沒有房產證,菜花可以攜帶親屬關係證明、死亡證明到交易中心補正登記窗口申請並領取房屋信息卡,再依據這些材料到報社登報遺失聲明,然後攜帶信息卡、整張報紙和公證機關所需的相關材料到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公證,最後辦理產權登記。

案例三:遺囑繼承糾紛

案情簡介

喪偶養兒媳享有繼承權嗎?

土黑雲白有三子兩女,共有一套房屋,土黑去世後將房屋留給雲白,未留下遺囑,次子和幼子一直和母親住在一起,後來次子也去世了,雲白立下遺囑:該房屋由長子、幼子、長女、次女繼承,並由長子決定遺產分配份額。雲白去世後,因幼子經濟困難,長子承諾房屋由幼子一人繼承。因不配合辦理房屋登記,幼子把長子、孫子、長女、次女四人告上了法庭。孫子得知後表示自己從來不知道這件事情,而且也從未爭過房子,憑什麼要告自己還要讓自己承擔訴訟費用?

案例分析

案涉房屋為土黑和雲白的夫妻共同財產,雲白雖然留下遺囑,但其無權處理土黑的那部分遺產,土黑的那部分遺產依舊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比如:就孫子而言,依據《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孫子依法有權繼承案涉房屋的十分之一的份額。

至於訴訟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

案例四:放棄繼承後可以反悔嗎?

案情簡介

老劉老李夫婦共有一套房子,育有一子小劉一女小李。1992年老李去世,沒有遺囑。小李放棄繼承屬於母親老李的那半房產,另外,小劉和小李商量後,小李願意放棄繼承屬於父親老劉的那半房產,並由小劉給小李支付2000元。1993年老劉、小劉、小李到公證處作了公證,公證的主要內容為:"小李放棄繼承父母的房產,小劉繼承父母的房產。"2002年老劉去世後,小劉即將房屋變更登記在自己名下。現政府進行房屋拆遷,小李主張房屋也有自己的繼承份額,自己也要分一部分拆遷補償款。

喪偶養兒媳享有繼承權嗎?

案件焦點

1.小李放棄繼承後可以反悔嗎?

2.小劉給小李支付了2000元沒有任何憑證,小李放棄繼承有效嗎?

案例分析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5條第1款

的規定,放棄繼承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徵得他人的同意。因此,小李可以放棄繼承父母的房產。首先,小李可以在母親老李去世後放棄繼承母親的那部分房產。其次,雖然父親沒有去世,小李同樣可以放棄繼承父親的那部分房產,可以通過公證的形式聲明放棄繼承,只是要等父親去世後、遺產分割開始時,小李仍然堅持放棄繼承,如果到遺產開始處理前小李反悔的,仍然有權繼承父親的那部分遺產。

遺產處理前,如果小李對放棄繼承權反悔了,想重新取得繼承權,在其他繼承人小劉有異議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必須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權。人民法院會根據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提出的恢復理由重新進行認定,非經法院認定程序,繼承人不能自行恢復。而且恢復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提出,如果遺產已經分割處理完畢,成為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放棄繼承的公證能否撤銷,依據《公證法》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沒有法定情形的,也就沒有能否撤銷的問題。

本案中小李放棄繼承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經過了公證,沒有撤銷公證的理由,而且遺產已經分割完畢,現在小李反悔,其繼承權是不能恢復的。因此,對於像小李這樣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時需謹慎,既然放棄了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不要再耿耿於懷。另外,對於小劉這樣的繼承人,既然小李同意放棄繼承,可以要求其在繼承開始後進行公證,也可以在繼承開始前讓父母在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明確表示自己的意思時,立下有效遺囑(最好是公證遺囑)。

小結

近年來,房產繼承糾紛越來越多,許多兄弟姐妹也因此形同陌路,乃至反戈相向。首先,為了避免家庭紛爭,建議父母在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明確表示自己意思的時候,留下清楚有效的遺囑,最好能進行公證。其次,兄弟姐妹之間對父母財產的繼承有異議的,建議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必要時要通過法律手段,例如通過訴訟來及時解決財產糾紛。最後,即使自己的親人因繼承糾紛將自己告上法庭,也並非意味著兄弟姐妹感情的破裂,有時通過訴訟的方式僅僅是為了高效清楚地解決財產糾紛,從而有助於及時辦理房產登記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4號公佈,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發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第五十條 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第五十一條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第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39號 ,自2006年3月1日施行,2015年修改)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4.《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喪偶養兒媳享有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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