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6 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該不該賠償?

一、案情

原告:劉某某,男;

被告: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2016年9月29日9時許,孫某駕駛普通低速貨車,沿商都縣七臺鎮白乾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左轉彎過程駛入逆行,與沿省際通道S105線由東向西行駛的由原告劉某某駕駛的半掛大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孫某及乘坐其車的張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該起交通事故經烏蘭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烏公交商認字【2016】第08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為:孫某過錯較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某過錯較輕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張某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孫某與張某某經商都縣中醫院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共計9720.87元(孫某醫療費4307.85元、門診費用859.70元;張某某醫療費3893.58元,門診費用659.74元),以上醫療費均由原告墊付。事故同時導致S105省際通道防護欄損壞,烏蘭察布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隊對原告進行行政處罰,產生罰款2000.00元。

×××、蒙B×××號半掛大貨車的實際車主為原告,×××、蒙B×××號半掛大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交通事故時仍在理賠期內。

被告公司在理賠過程中發現原告駕駛證在發生事故時已被註銷,以無證駕駛為由拒絕賠付。

原告遂向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墊付醫療費9720.87元;2.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墊付財產損失費2000.00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該不該賠償?

交通事故

二、法院觀點

本案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被告XX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為由拒絕賠付,依照法律規定使用偽造、編造駕駛證或其他非法途徑獲取的駕駛證,或過期超過一年而被註銷,或被暫扣、吊銷或者撤銷的,均視為無證駕駛,本案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證已被註銷,屬於法律規定無證駕駛情況,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之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XX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對原告財產損失2000.00元不負理賠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之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情況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XX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孫永、張廣兵醫療費9720.87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關於第三者責任險是否予以理賠問題,因無證駕駛屬法律明確禁止,且雙方在第三者責任險合同對無證駕駛進行免責約定,故被告XX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對原告不予理賠。

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該不該賠償?

庭審

三、律師觀點

首先,對於無證駕駛自己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按照交通責任認定承擔相應責任後,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範圍內擔責;當然,如果有其他致害人,保險公司還可以追償。

另外,若無證駕駛他人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與駕駛人按照交通責任認定比例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後,保險公司同樣只在交強險範圍內擔責。

最後,回答下近期粉絲在評論中提到的問題:酒駕和無證駕駛是否必然會導致付全責或主要責任?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這系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主要依據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來定事故的責任承擔比例,雖然無證駕駛和酒駕都違反了交通法規,會面臨行政處罰或是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一定要在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上負全責或者主要責任。

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該不該賠償?

法治中國

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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