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3 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時又哪些規定?哪些情況下能解除?

股權轉讓合同什麼時候生效呢?

一般而言,股權轉讓合同在雙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並簽名或蓋章時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至於辦理工商登記中的股權轉讓登記只是宣示性,並不對合同的生效產生影響。

股權轉讓合同與大部分民事合同不同,它具有更多地法定的生效條件。如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的批准,獲得批准就成為此種股權轉讓的法定生效要件。

有的股權轉讓合同規定,本合同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或約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受讓股權時起生效等,此屬典型的約定生效條件。

因此,一個已經簽訂或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並不一定是已經生效的合同。股權轉讓當事人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應同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公司法》)的規定。

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時又哪些規定?哪些情況下能解除?

《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

《公司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股權成為公司股東;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如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此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

對於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合同的訂立,還有程序上的特別要求。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

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按照這個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該事先將與轉讓事項有關的信息(包括受讓方的情況、擬轉讓股權比例、轉讓價格等)向公司通報,由公司股東會對是否同意該股權轉讓作出決議。此外,還有一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對於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應在何時行使或主張的問題,《公司法》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必須有一個合理的期限。

只有在公司股東會議同意轉讓或者依法應視為同意轉讓、而且沒有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該股東才可以轉讓。出讓股權的股東才可與受讓方按照向公司其他股東已經通報的情況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即使在通知公司之前已經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該合同的生效,應理解為是在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批准該轉讓且公司其他股東均放棄優先購買權時生效。有限公司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可能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或撤銷。

另外,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與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有區別的。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的問題,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不生效,股權轉讓也不生效。即便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也尚需當事人的適當履行,股權轉讓才能實現。

作為一種類似買賣的有償合同,股權轉讓協議同樣面臨其轉讓的標的物——股權——何時、通過何種方式發生變動的問題,其中理清股權變動與股權變更登記的關係變得尤為重要。該問題直接涉及受讓人能否因股權未發生變動或未進行變更登記而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協議,並要求退還股權轉讓款。

股權變動及股權變更登記

股權變動的具體時點是以轉讓協議成立生效時、或股東名冊變更時、或工商變更登記時為準,仍存在較大爭議。

股權轉讓中轉讓人的義務與公司的義務

股權轉讓協議的權利義務內容為受讓人向轉讓人支付股權轉讓款,並從轉讓人處獲得基於股東資格所享有的權利。故討論股權轉讓協議中轉讓人的義務的重點在於,轉讓人如何作為才能視為其履行了義務。

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時又哪些規定?哪些情況下能解除?

股權轉讓協議的解除

受讓人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獲取股權的過程中,轉讓人的義務為將股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公司並積極配合相關手續,公司的義務為變更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那麼,假設受讓人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後,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長時間未變更,受讓人能否以此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協議,並要求轉讓人退還股權轉讓價款?如果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未變更是因轉讓人未履行通知公司及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的義務,從而導致受讓人取得的股權缺乏對抗效力,則受讓人獲取完整性股權的目的並未實現,其可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協議,並要求轉讓人退還股權轉讓款。

如果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未變更是因公司在轉讓人履行通知及配合義務後,未及時為受讓人辦理前述手續,那麼就股權轉讓合同而言,轉讓人並不存在違約行為,其合同目的即使未實現也並非轉讓人造成,且公司也並非股權轉讓協議的相對方,受讓人僅可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要求公司為其辦理變更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的手續,而不能以此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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