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京检战“疫”进行时】检察官带您盘点疫情防控期间“涉口罩”犯罪


疫情既是一场考验,也是一面镜子,照出是非善恶,照出人心冷暖。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口罩成了人们的必需品,一时间销售紧俏,甚至“一罩难求”。疫情当前,本应全民团结,合力抗“疫”,但偏偏有些不法分子将道义抛在脑后,利用口罩紧缺形势大发不义之财,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对此,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态度坚决。近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对社会大众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下面,小编就带您一起盘点一“罩”难求形势下,不法分子利用口罩实施的犯罪行为。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京检战“疫”进行时】检察官带您盘点疫情防控期间“涉口罩”犯罪

【案例】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方某某(个体经商者,浙江省仙居县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从江苏省苏州市批量采购白色二层、三层口罩,且在明知该口罩属于“三无”劣质产品的情况下,在网上及线下向柯某某、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销售。自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共销售该“三无”口罩25万余只,销售金额24万元左右,非法获利7万余元。2月5日,经检验机构检验,该批口罩的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2月6日,仙居县公安局对方某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仙居县检察院介入侦查,提出了补充相关证据意见。2月10日,仙居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仙居县检察院同日作出批捕决定。2月12日,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次日,仙居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方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月14日,仙居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53700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口罩。(最高检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检”析】

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口罩大体可分为医用口罩(包含: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一次性口罩)和非医用口罩(包含: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日常防护型口罩等)两大类。由于医用口罩与非医用口罩应用领域不同,因此对其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也不同,但无论哪种口罩都必须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方某某在明知涉案口罩系“三无”劣质产品的情况下,仍借市场急需之机,大量倒卖赚取差价,从中牟取不法利益,销售金额达到24万元左右,由于方某某非法销售的是非医用口罩,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从司法机关通报的案例来看,有些不法分子更是回收使用过的口罩用来销售,或销售过期甚至霉变的口罩给消费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影响防疫工作正常开展,危害极大,应依法从严惩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京检战“疫”进行时】检察官带您盘点疫情防控期间“涉口罩”犯罪

【案例】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纪某某(健身馆经营者)得知新冠肺炎疫情在一些地区呈扩散、蔓延势头,预判具有防护功能的医用口罩市场需求量巨大,遂通过网络联系到某旅游用品厂(非医疗器械经销商),以0.5元一只的价格购买了9600只在保质期内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并于当日晚销售完毕。此后,纪某某看到销售口罩利润可观,明知该厂另有6万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为过期产品,仍以0.1元一只的价格购予以购买并现场结清货款。为掩盖口罩已过期的事实,1月30日凌晨,纪某某将上述口罩存放于自己所经营的健身游泳馆内,将每包口罩的外包装袋撕开,销毁标注有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的合格证。1月30日至31日,纪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信息,以一只0.5元至2元不等的价格将上述口罩出售给被害人曹某等人,得款55100元。经检验机构检验,涉案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纪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并于2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口罩的性质、功能用途、销售口罩时的主观故意等方面强化证据收集,确定了涉案口罩系医用器械,且销售时纪某某主观故意明确,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变更涉案罪名。2月22日,公安机关以纪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2月24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纪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最高检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检”析】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口罩注册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755号)》、《关于加强医用口罩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09〕95号)》的规定:医用口罩包括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和普通医用口罩(普通脱脂纱布口罩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这三种医用口罩作为医疗器械管理,都属于医疗器械分类中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纪某某明知涉案医用口罩已经过期,仍采取销毁生产日期标识的方式予以掩盖,将所购该批医用口罩对外销售并从中牟利,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经检验机构检验,涉案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系不合格产品。其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三.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京检战“疫”进行时】检察官带您盘点疫情防控期间“涉口罩”犯罪

【案例】

被告人程某某系南京某药业公司医药代表。2020年1月底,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面口罩紧缺,被告人程某某、朱某商议购进口罩向药店加价销售以牟利。1月21日,二被告人联系南京某商品批发市场的个体经营户被告人丁某某购买口罩。后丁某某从同市场的经营户被告人张某某处购入5.16万只“3M”牌口罩转售给程某某和朱某,并告知该口罩系仿制口罩。经查,上述口罩系徐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家庭小作坊生产的劣质仿冒“3M”口罩。1月22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其所加入的药店经营者微信群内发布消息称,有一批3M公司为疫情防控连夜赶制的口罩,可向各个药店供货。1月22日晚22时至23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就职的药业公司所在地的一楼大厅内,以人民币30.9万余元的价格将上述劣质口罩销售给二十余家药店,并提供了虚假的检验报告。经鉴定,上述标有“3M”注册商标的口罩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过滤效率不符合质量标准。

2020年1月29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将线索移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该分局于1月29日和1月30日抓获涉嫌销售伪劣口罩的被告人程某某、朱某等4人,并予以刑事拘留。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于当日接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立即通过视频会议系统远程提前介入案件,从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固定、追查口罩源头等方面提出侦查取证建议。

2020年2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同日雨花台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出了进一步侦查意见。2月20日,雨花台分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雨花台区检察院受案后,听取了辩护人以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于2月21日提起公诉。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于3月2日远程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万元。(最高检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检”析】

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在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程某某等人明知涉案口罩系劣质仿冒“3M”口罩,仍销售给二十余家药店,涉案金额达30万余元。经鉴定,涉案标有“3M”注册商标的口罩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过滤效率不符合质量标准。程某某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根据刑法规定,适用后罪处罚更重,检察机关以后罪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四.非法经营

【京检战“疫”进行时】检察官带您盘点疫情防控期间“涉口罩”犯罪

【案例】

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中发现,有北京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

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在廉江市安铺镇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引导继续侦查取证,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月5日下午,廉江市公安局将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提请批准逮捕。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最高检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检”析】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当前的非常时期,口罩是社会大众抗“疫”的必需品,也是关涉民生的重要物品,其生产和供应本就有限,谭某某为牟取暴利,将口罩价格哄抬至平时价格的12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五.诈骗

【京检战“疫”进行时】检察官带您盘点疫情防控期间“涉口罩”犯罪

【案例】

2020年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六千余元。

2月5日,被告人应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于当天第一时间提前介入,通过电话、视频指导并督促公安机关快速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2月6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7日上午,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应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鄞州区人民法院当天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法院于当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最高检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检”析】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应某某看准大家急需口罩的心理,谎称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六千余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实践中不法分子利用口罩实施诈骗的典型行为是谎称自己销售口罩,收到钱款后再采取拉黑好友、微信解绑手机号、关店、删库跑路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更有狡猾的不法分子,为了吸引大量买家同时降低案发风险,或防止买家之间形成防骗共识,采用“拼单”、“预付款”等方式实施诈骗,对此一定要擦亮眼睛,保持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梳理的疫情期间涉及口罩的常见犯罪行为。口罩是疫情防控的重要物资,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秩序稳定。对于上述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必将依法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口罩,比如实体药店、大型超市以及正规电商平台等,并看清口罩的型号、功能、生产厂家、有效日期等关键信息,避免上当受骗。疫情期间,广大民众既是消费者也是监督者,如发现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行为,请您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抗“疫”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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