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9 陆良法院“利剑行动”新闻发布会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发布

很多申请执行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能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否则就是法院开了一张“法律白条”。但事实是,不是每个被执行人都故意赖账,也有人确实没钱。我们必须清醒地面对一个现实,执行不能≠执行难≠执行不力。并非所有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都要被追究拒执罪。在追究之前,有没有执行能力,是法院判决的关键依据之一;而并非所有没有执结的案件,都是“执行难”,也有可能是“执行不能”。

陆良法院“利剑行动”新闻发布会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发布

执行不能: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案件仍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执行不能是客观上的无法执行,这是当事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陆良法院“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第一类: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无可供执行财产

案例:房某胜申请执行陈某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房某胜诉陈某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兰负主要责任,房某胜负次要责任。其伤情经法医鉴定胸部损伤为九级伤残、左上肢损伤为十级伤残、左下肢损伤为十级伤残。陆良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陈某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房某胜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7453.35元。

二、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判决生效后,陈某兰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房某胜向陆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房产,且被执行人58岁,无任何经济来源。因其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人房某胜生活困难,根据相关规定已发放司法救助金5000元。该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兰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其一直跟随子女生活,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属于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第二类: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

案例:王某寿申请执行王某生故意伤害民事赔偿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寿诉王某生故意伤害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王某生父子与王某寿因土地纠纷发生厮打,王某生用锄头将王某寿的头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某寿此次损伤伤情达重伤二级,三级伤残。陆良法院于2017年11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王某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由王某生一次性赔偿王某寿经济损失人民币895080元。

二、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判决生效后,王某寿向陆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王某生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其住房所属村委会,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王某生因此案正在监狱服刑,无任何履行能力,该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生因此案正在服刑,无任何经济来源,且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属于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第三类:被执行人犯数罪,且涉案金额巨大,无可供执行财产

案例:张某生申请执行方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生诉方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陆良法院于2016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方某坤偿还张某生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

二、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判决生效后,张某生向陆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方某坤因犯合同诈骗、骗取贷款、诈骗、伪造公司印章罪,涉案271万元,于2016年8月被陆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万元,且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方某坤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经调查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件属于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终本程序的典型案件。

第四类:被执行人负债多、下落不明,有财产却不足以全部履行

案例:肖某龄申请执行李某礼、保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肖某龄诉李某礼、保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某礼以娶儿媳、买饲料为由,前后向肖某龄借款共计100000元,后将一辆微型客车抵押给肖某龄,因其一直未偿还借款,该抵押车以5000元价值卖出。保某华为李某礼之妻,该笔债务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应系夫妻共同债务。陆良法院于2017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李某礼、保某华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肖某龄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元。

二、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判决生效后,李某礼、保某华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肖某龄向陆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陆良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礼、保某华的银行存款、股权、动产、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和查询,除发现李某礼名下有一套房产及两辆车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该房产已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剩余两辆车破损较为严重,无法偿还申请人标的额。陆良法院于2018年5月26日依法对李某礼采取强制措施,司法拘留15日,但其仍未履行分文,之后便下落不明。保某华也一直无法寻找,该案件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事实上,当事人的每一个民事行为本身都隐藏着交易风险,并且该风险一直伴随之后的全过程,而执行不能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之一,这种风险的承受主体只能是交易双方。

“执行不能”的处理方式

对于 “执行不能”案件而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中一种处理方式。法律规定,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恢复执行: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案件从此被束之高阁,也并非债务消灭意义上的终结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执行法官每6个月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将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如果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且该申请不受时间的限制。

终结执行:而若发生被执行人死亡、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被执行人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而无力偿还借款的;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等情形的,将采取“终结执行”方式处理。

执行救助: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确实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申请执行人因遭受侵害且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或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或因受害致死致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属于急需救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一定条件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给予一定资金予以救济、补助的司法救助行为。陆良法院2018年以来共对24件案件的困难申请人发放执行救助款30万元。

陆良法院“利剑行动”新闻发布会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发布

如何防范执行风险:

1、财产保全:当事人在参加法院诉讼活动时,一定要树立财产保全意识,在诉讼前、诉讼中及时向法院申请,陆良法院也加大了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释明、提示工作,并及时办理财产保全工作,及时查询、查封、冻结争议标的,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2、市场风险意识。比如,在进行商业投资前,先考察投资对象,在借款给他人时,考虑对方的品行和还款能力。

3、继续举证意识。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和可执行财产线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