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 刑法有个罪名,专治“教科书式的老赖”

刑法有个罪名,专治“教科书式的老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名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这个罪名惩治的是应当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人,不包括这些人的家属,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家属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

2015年7月22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八项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在第三条中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自诉的权利:㈠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㈡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七条还规定了: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教科书式的老赖”案件的当事人赵勇,完全可以在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指控黄淑芬,要求其承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因为这个解释已经赋予了当事人自诉的权利,在公安局不立案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自己行使。

黄淑芬刑满释放,只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不包含不执行赔偿的部分,因此赵勇仍然可以要求法院追究黄淑芬刑事责任。并且追究了刑事责任绝不意味着免除其应该执行的有效判决或者裁定所确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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