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5 《上帝的祕密》連載之十:神法、自然法與人法

樹好,果子也好;樹壞,果子也壞。因為看果子就可以知道樹。

——《馬太福音12:33》

《上帝的秘密》連載之十:神法、自然法與人法

聖奧古斯丁在《論自由意志》第一篇裡說,如果人法不是人們從神法得來,那麼在人法裡就沒有一條條文是公正的或合理的。愷撒在《高盧戰記》第六篇第二十三章中講到目耳曼人時說過,有一個時期他們並不認為盜竊是不對的,雖然這種行為顯然違反了自然法。

我們中多數人只知道有人法,卻未聞何為神法和自然法。那麼,上述兩個偉人所說的神法與自然法,它們是什麼法律呢?它們與我們人類制訂的人法又有什麼區別與聯繫呢?要解決這些問題,我們只能求助於十三世紀意大利著名神學家和哲學家托馬斯·阿奎那。

根據托馬斯·阿奎那《政治著作選》的解釋:神法是指上帝作為造物主有權對被造物作出合理的領導,就像宇宙的君王那樣具有法律的性質,他所確立的自然秩序和運行規律,他為人類制訂的誡命倫理便是永恆的神法;自然法是指人作為理性的動物,以一種特殊的方式受著神意的支配,既支配著自己的行動,又支配著其他動物的行動,在此過程中分享神的智慧,並由此產生一種自然的傾向以從事適當的行動和達到目的,這種賴以分別善惡的自然理性之光,便是自然法;人法是指人憑著自然理性之光,靠上帝賜與的邏輯分析能力,從自然法中推理得出的特殊安排。

在這個基礎上,托馬斯·阿奎那還分析了神法的必要性、自然法的必然性和人法的變易性。認為人追求永恆福祉的目的、人類判斷的不可靠、人只能判斷外表行為而不能監察內心、人不能禁止一切惡行是神法的必要性緣由,人的自然本能理性傾向是自然法的必然性,人性的侷限、變動不居、時空環境的變化決定人法的變易性。

以西方人的神學傳統和理性思維,很容易理解這些概念的本質與內涵,但在無神論者居多並受傳統中華文明和唯物主義長期浸染的中國,多數人卻依然模糊得似是而非。因此,為便於讀者和信眾理解,有必要將十三世紀神人、哲人的舊酒當作新酒,倒入二十一世紀我們的文明傳統和思維的舊瓶。

按照老子的說法,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翻譯成現代文,並注入法的概念,便是人法取法於自然法,自然法取法於神法。這裡的天地變成了自然,自然變成了上帝,道變成了法。而老莊一派所主張的順其自然,既包括順應人的自然本性的自然法,也包括順應作為自然的上帝的神法。因此,依照道家觀點,人法必須、必然取法於自然法和神法。

按照儒家的觀點,從宋明理學一路追潮到孔孟,太極便是儒家的上帝。陰陽五行的運行規律便是天理,天理便是神法;天理映照良心,良心便是自然理性之光的自然法;人所制訂的仁義禮智信標準便是人法,而這些標準講求符合天理良心,所以儒家的人法必須、必然取法於自然法和神法。

依照托馬斯·阿奎那的觀點,人對永恆福祉的追求是神法排在第一的必要性,似乎不信不求永生便不需要神法。但在神人、哲人的另外三個必要性裡,歸結到人在能力和道德方面的雙重侷限。因此,即便是無神論者也需要神法和自然法的指引,就像道家強調的取法自然,像儒家強調的遵循天理良心。因此,為了克服或最大限度降低人法變易性帶來的危害,誘導人類過上一種有德行的生活,人法的制訂和執行就必須符合人的自然本性和神法的仁慈、公義和聖潔。

按照《聖經》的邏輯架構,上帝作為造物主、審判者、救贖主所具有的權能、智慧、公義、聖潔不證自明。那麼,人的自然本性是什麼呢?那就是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與平等、合法佔有財產並自由支配財產的權利與自由……也則現代國家憲法規定的關於公民的種種自由和權利。以此為憑,人類的一切組織所制訂並執行的一切人法,均應包含、反映上帝之法與自然法的原則,否則就是非法的。並且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人法的制訂即便符合神法與自然法的原則,但在執行的過程中卻漠視法律的權威與尊嚴,黑黝黝的潛規則凌架於明晃晃的明規則之上,那人法便只是死羊頭掛勾下的一堆狗肉,問題便只能歸咎於政府及各級官僚的能力與品格。因此,政府及各級官僚的產生,是否真正按照神法、自然法的原則,由上帝平等的子民以上帝和人的自然本性名義,自由選舉產生,讓權力機構相互制衡,由人民根據自然理性代表上帝對他們進行監督審判,才是問題的根本,也才是人法和執法符合神法與自然法的唯一可能前提。

耶穌在《馬太福音》裡說:“樹好,果子也好;樹壞,果子也壞。因為看果子就可以知道樹。”(馬太福音12:33)。耶穌又說撒種的比喻:“有一個撒種的出去撒種。撒的時候,有落在路旁的,飛鳥來吃盡了;有落在土淺石頭地上的,土既不深,發苗最快,日頭出來一曬,因為沒有根,就枯乾了;有落在荊棘裡的,荊棘長起來,把它擠住了;又有落在好土裡的,就結實,有一百倍的,有六十倍的,有三十倍的。有耳的,就應當聽。”(馬太福音13:3-9)耶穌所說的天國道理,說明什麼樣的樹結什麼樣的果子,什麼樣的土地根基長什麼樣的苗。如果把人法比作種子,那撒在路旁被飛鳥吃盡的,便是毫無根由憑空所造的法,未及生根發芽便已廢去;那撒在土淺石頭地上的,便是僅憑好惡應景所造的人法,雖然發芽很快,但有形無實,很快便枯乾了;那撒在荊棘裡的,便是僅憑自然理性之光所造的人法,雖然出發點是順乎人的自然本性,但是人的自利本性卻使得這樣的人法充滿叢林法則,難免變形;那撒在好土裡的,便是植根於上帝的公義、聖潔、智慧和仁慈所造人的法,必然枝繁葉茂,果實累累;即便是同樣的人法,秉持同樣的神法原則,所造的人法所結果子也不同,因為造法之人稟賦不同。

因此,僅憑推理所造的人法便是強力意志的法律,僅憑自然理性之光所造的人法便是科層制的叢林法則,唯有以上帝的絕對公義聖潔為出發點和根基,憑藉上帝所賜的理性智慧所造的人法,才能順乎人的自然本性,又能抑制人的自利本性,在利益的妥協制衡中,彰顯上帝神法的公義平等。

依此為前提,我們又可以再一次證明: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說的只能是神法而不可能是人法;而所謂的“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便僅僅是現象遮蔽本質的偽命題。

耶穌在猶太人中傳道時,宣稱自己是上帝的兒子,並創立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的理論,與猶太教的獨一真神上帝信仰產生衝突,法利賽人為此設計陷害耶穌,企圖借當時的世俗治權羅馬政府殺害耶穌,於是問耶穌納稅給凱撒可不可以。耶穌看出他們的惡意,就說:“假冒為善的人哪,為什麼試探我?拿一個上稅的錢給我看。”他們就拿一個銀錢來給他。耶穌說:“這像和這號是誰的?”他們說:“是凱撒的。”這樣,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神的物當歸給神。他們聽見就稀奇,離開他走了。(馬太福章22:15-22)。

當時的法利賽人走了已有2000年,但“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的政教分離原則,卻頑強地延綿至今。然而所謂的政教分離,指的僅僅是世俗治權對世俗的行政治理與宗教對世人的道德教化分署而理,是分工合作的治理形式分離,而不是教導治理民眾的精神分離。事實上東、西羅馬帝國均奉基督教為國教,整個西方社會基本上都信奉基督教,基督教文明經過2000多年對西方社會的浸潤,使得西方社會的政權組織形式,政府機構的設置和運作、政府公務員的選拔聘用、文化制度,乃至民風民俗,無不源於基督教所信奉的上帝和上帝確立的誡命與倫理。因此,真正理性民主的國家,凱撒與上帝一刻也未曾分離,而是神人合一。

沒有上帝,凱撒不成為凱撒。反過來似乎沒有凱撒,就沒有上帝的立足之地。但上帝是一種精神意識,是人從獸迴歸於人乃至成聖的標杆和鞭子,是公義聖潔仁慈的真理化身,因此,沒有凱撒就沒有上帝的說法,也是一個狂妄的偽命題。按照中國人“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政治邏輯,沒有上帝就沒有凱撒,沒有凱撒上帝可以揀選東撒西撒,甚至恩典揀選你和我。

由此看來,神法是使人成為人進而成聖的社會根基,背棄了神法與自然法的人法不是公法,而是動物式的私法。人在能力和道德方面的雙重缺陷,說明人的一切成就,人所組成的組織的一切成就,均源於神對人的智慧仁慈光照,或者說是人性向神性迴歸結出的果子。因此大衛王在詩裡祈求:“耶和華啊,求你仰起臉來,光照我們。”(詩篇4:6)。

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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