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8 真相、陷阱和瑞典的《警察條例》

撰文/顧苗苗

一位中國遊客攜其父母一同前往歐洲旅遊,卻在瑞典經歷了“凌晨被扔進墳場”的遭遇。是瑞典警方暴力執法、旅店服務粗暴,還是走出國門的當事人撒潑碰瓷,蠻不講理,在輿論場上,上述兩種意見者誰也說服不了對方。

不過大家也許發現了,雖說兩方爭論異常激烈,但在基本立場上卻很一致:

在公共場所撒潑喧譁等干擾他人的正常休息工作的行為,不論在國內還是在境外,都不應當鼓勵;

警察執法應有據可循、有法可依,行為更應當文明,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準則。

原來,雙方意見爭執不下的關鍵不是立場有異,而是“事實不清”。

客觀事實哪裡找?官方通報最可靠。為啥到現在都沒有一個靠譜的官方報告呢?

我們不禁要問,是誰刻意遮蔽事實呢?

隨著我國駐瑞典大使桂從友就事件接受瑞典記者專訪,以及昨天外交部發言人對事件的回應,瑞典方面消極的態度令人憤怒。

從2018年9月17日外交部發言人耿爽的回答看,事件發生後,我國使館和外交部已經向瑞典方面交涉半個多月了,但是瑞典方面就是不理不睬。要知道,“外交交涉”是主權國家之間通過大使館、外交部進行外交交涉的途徑,是十分嚴肅的官方行為。

我們交涉的內容也符合外交慣例:

事情的原委——要求瑞方徹查事件,

交涉方(我國)的立場和看法——及時回應當事人的合理訴求

對被交涉方(瑞典)提出的要求——儘快向中方通報

其實我們理性看一下這個回應,我國沒有要求瑞典方道歉,因為外交交涉並不是強制他國給予當事人法律“後果”(比如給個處分、開除公職、罰款判刑之類),這是不尊重他國的主權的行為,我國自然不齒做這種事情。

我們交涉的目的很簡單:查清事實,再一起商量怎麼解決

可以說,我國外交部的行為有理有力有節了吧。但是,瑞典方就是不回應。

這態度怎麼和裝傻充愣、裝作沒聽見的行為有異曲同工之妙呢?

除了瑞典國家的態度外,如果下面這個新聞是真的,那麼同為執法者,我對瑞典警方和檢察官挺失望的。


真相、陷阱和瑞典的《警察條例》



首席檢察官:驅逐中國家庭的行為沒有違法,不再繼續調查。檢方表示,調查已經結束,事件中警方依據警察法第十三條採取了標準的措施,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有權把當事人放置在稍遠一些的地方,中國遊客被放置的位置就是警方慣例釋放的點。

大家都是做廣義上的司法工作的,誰在工作中都會遇上點不痛快的事。有的時候真是壓了一肚子的火不能發,簡直嘔到吐血,只有“我為人民服務我驕傲”才能平復心情。

本著“遠來都是客”和對“獨在異鄉為異客”的同情,不得不說,日常執法中,我們可能對於異鄉人多少都會客氣些,也會更有耐心:出門在外,都不容易;咱們執法工作更要將心比心,換位思考。

我翻了翻瑞典的《警察條例》(Polisförordning ),其中第10條表達了類似的意思:

10 § Anställda vid Polismyndigheten och Säkerhetspolisen ska i kontakter med allmänheten med beaktande av omständigheterna och situationen agera så hänsynsfullt som möjligt, visa behärskning och uppträda på ett sätt som inger förtroende.

警察與公眾接觸時,應當考慮到當時的情況,行為應當儘可能體貼,以儘量剋制的行為方式,激發人的信心。(大意)

這一點,我們國家沒有寫在《警察法》《檢察官法》裡,因為樸素的善良觀念本就應該深刻於執法者的內心;

這一點,瑞典寫在法律裡了,但他們真的做到了嗎?

那個深夜被當事人帶到旅店又遭到驅趕的中國女孩,你還平安嗎?我們也很擔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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