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8 稅收的概念如何產生及稅收扶持政策解讀

稅收作為一種公法之債,他當然也應具有債的一般屬性,如相對性,即稅收之債只能約束稅收法律關係主體,主要是稅務機關和納稅人,而不能對稅收法律關係以外的主體產生約束力。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實現的方式主要有納稅人自動繳納稅款,以及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等來保證實現。但當納稅人不自動繳納稅款,其財產又明顯不足,而又濫用其財產處分權使其責任財產減少時,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就失去了對象,國家稅款就有無法實現的危險。這時,就必須突破債的相對性原則,擴展債的效力,設立稅收撤銷權制度,對納稅人濫用財產處分權的行為予以限制,使稅收之債的效力能夠最終得到實現。正因如此,許多國家在稅法中規定了撤銷權制度。

稅收的概念如何產生及稅收扶持政策解讀

對於稅收法律關係性質和由來的爭論,一直以來都是我國稅法界乃至世界稅法學界的爭論焦點,而這種焦點又主要集中在稅收法律關係究竟是“權力關係”還是“債務關係”的問題上。前者的代表人物是德國傳統行政法學家Otto Mayer,他認為稅收法律關係是依靠財政權力而產生的關係,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享有優越於人民的權力,而人民則必須服從此種權利,即把稅收法律關係理解為是一種國民對國家課稅權的服從關係;後者的代表人物德國法學家Albert Hensel則主張稅收法律關係應該被定性為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係。

稅收的概念如何產生及稅收扶持政策解讀

按照“權力關係說”的觀點,即使納稅人已經滿足了稅法規定的所有納稅構成要件,但只要不經過稅收核定程序,也並不必然產生納稅義務,即稅收債務必須根據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方可成立,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創設稅收法律關係的效力;

按照“債務關係說”的觀點,只要稅法規定的納稅構成要件實現,稅收債務即自動成立,稅務機關的行政行為知識對稅收債務的一個確認。從1919年《德國稅收通則》頒佈以來,稅收是公法之債的觀點已為西方各國稅法學者所接受。在我國稅法實踐中,這一理論實際上也早已成為立法和執法部門的共識。

稅收的概念如何產生及稅收扶持政策解讀

依法誠信納稅是納稅人的義務和覺悟,企業避稅方式有很多,(肖:135)然而合理報稅才是企業節稅、(OO38)避稅的最佳選擇。(9525)今天在這裡就為大家推薦一個合理合法的稅收窪地政策,只要將企業註冊在有優惠政策的稅收窪地(註冊式,不用實地辦公),兩種方式:

1、有限公司(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根據地方財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財政扶持獎勵;企業所得稅按照地方財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財政扶持獎勵。

2、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一般納稅人):這種方式是對於缺乏或無法取得進項的企業,可以註冊成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對所得稅進行核定徵收,所得稅稅率可降低至0.5%-3.5%,其增值稅還有返還獎勵,通過納稅籌劃解決企業成本、個人所得稅、分紅等問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