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8 “最长冤案”获最高赔偿的法律反思

据媒体梳理,从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开报道中还没有出现过在国家赔偿后进行追偿的案件,这意味着追偿条款几乎处于休眠状态

蒙冤28年平反后获得460万元国家赔偿的刘忠林,是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向刘忠林支付国家赔偿金460万元,赔偿金额创史上新高。

“最长冤案”获最高赔偿,彰显了司法救济制度特别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长足进步,彰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不过,在欣慰之余,公众也对国家赔偿制度缺乏公平的追偿机制倍感不解和质疑。因此,有必要尽快激活国家赔偿法休眠已久的追偿条款,为国家赔偿法补齐追偿制度的短板,让国家赔偿制度更加公平。

诚然,国家赔偿是公民在受到公权侵害后的国家救济,是国家自身的纠错机制。谁该为国家赔偿买单?按照老百姓的通俗话讲,应该“冤有头,债有主”,冤错案件的实际制造者实际责任人员理应被追偿,而不能完全由国家代偿。

国家赔偿法本身是有追偿条款的,如该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憾的是,实践中几乎没有追偿的报道。据媒体梳理,从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开报道中还没有出现过在国家赔偿后进行追偿的案件,这意味着追偿条款几乎处于休眠状态。

值得一提的是,2011年财政部制定《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曾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追偿”的标准:“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这标准本来就偏轻,且没有出现在最后出台的《条例》中,这也使得追偿制度缺乏可依据的权威标准。

因此,有必要从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高度激活国家赔偿法休眠状态的追偿条款,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层面进一步完善追偿程序和细化追偿标准,让追偿机制成为不可或缺而不是可有可无的刚性制度,让责任人员真正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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